每日經濟新聞 2018-09-14 20:49:10
原中原證券開封分公司的總經理助理張旭和原河南省中小企業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客戶經理孫立明為同學關系,卻因共同受賄250萬元被一起判刑。9月12日的裁判文書網上顯示,該案的終審裁定出爐,駁回兩被告人的上述,維持一審的判決。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謝欣
火山君(微信公眾號:huoshan5188)從9月12日的裁判文書網上看到,原中原證券開封分公司的總經理助理張旭和原河南省中小企業擔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客戶經理孫立明為同學關系,卻因共同受賄250萬元被一起判刑。但二人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最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一事件是怎么發生的呢?火山君先對案情做一個簡單還原。
2015年,開封瑞祥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祥置業)因資金周轉困難需向銀行貸款,瑞祥置業負責人蔣某向銀行咨詢了相關貸款程序及手續后,了解到辦理貸款需要提供擔保,蔣某多方找人辦理擔保事宜。
此時,張旭聯系上蔣某,稱其大學同學孫立明在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工作,并將瑞祥置業融資擔保項目介紹給孫立明,孫立明在辦理擔保期間,為該項目的主辦負責人。
2015年7月3日,孫立明讓其外甥溫某出面與瑞祥置業簽署融資服務協議一份,約定瑞祥置業按融資金額的7%支付顧問費,張旭作為見證人在該協議上簽名。
2016年3月10日,蔣某將50萬元轉至溫某的中國銀行卡上,孫立明在收到該50萬元后將其中25萬元通過銀行轉給張旭。另外,張旭讓蔣某給鄭某出具借條兩張,金額分別為150萬、50萬,共計200萬元,借條落款時間均為2016年3月10日。但實際鄭某并未向蔣某出借任何款項。
2016年3月16日,在貸款下發后,蔣某按照張旭的要求分兩次轉入張旭提供的銀行賬戶200萬元,張旭在收到后將其中的100萬元分兩次轉到孫立明妻子常新英的銀行賬戶。
2017年8月24日,張旭在其單位被偵查機關干警帶回調查,同年8月30日,張旭上繳受賄款29萬元。2017年8月29日,孫立明到偵查機關主動投案,并將受賄款100萬元上繳至偵查機關。
一審法院認為,孫立明身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張旭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兩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系共同犯罪。因此一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孫立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二、被告人張旭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三、未追回的贓款121萬元繼續追繳,追回的贓款129萬元予以沒收,由收繳機關上繳。
但是對于一審判決,張旭和孫立明都提出了上訴。
火山君(微信公眾號:huoshan5188)注意到,孫立明上訴以及辯護人提出了兩條申請:
1、從項目的介紹、中介費的提出以及后期款項的取得情況來看,孫立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予以減輕處罰。
2、孫立明構成自首,且系初犯、偶犯,認罪態度好,應對其適用緩刑,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而張旭上訴及其辯護人則是辯稱:
1、張旭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張旭處于中間人的地位,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促成雙方賄賂的實現。因而,應當認定為介紹賄賂罪。
2、原判沒有充分考慮張旭在整個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節,對張旭量刑過重。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對張旭從輕處罰。
從以上理由可以看出,兩人的主要辯護視角分別是,孫立明為從犯,張旭為介紹賄賂罪。
對于兩人的辯稱,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經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相同。
關于上訴人孫立明及其辯護人稱應認定為從犯的意見,經查,兩上訴人犯罪故意明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不應區分主從,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所以中級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而張旭及辯護人提出張旭系介紹賄賂罪的意見,經查,張旭與孫立明具有共同的受賄故意及行為,其不同于介紹賄賂中的撮合行為,故該辯解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中級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納。
火山君注意到,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兩上訴人及其辯護人的其他辯解辯護意見與審理查明的事實及相關法律規定不符,該院均不予采納。
因此,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裁定,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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