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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隔三年,中信國信海通齊發"平反"公告!證監會認定2015年兩融違法事實不成立

券商中國 2018-11-06 07:37:17

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信證券這三家龍頭券商,分別披露了證監會下發的《結案通知書》,認為公司因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案違法事實不成立。。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一個對行業有深遠影響的大事,對證券公司釋放的信號為:日常經營變得更加可預期,即使一時被認定為違法違規了,依然有被“平反”的可能。

事隔三年,中信證券、國信證券、海通證券集體被“平反”。

昨日晚間(11月5日),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國信證券這三家龍頭券商,分別披露了證監會下發的《結案通知書》,認為公司因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案違法事實不成立。

2015年11月,這三家券商均因違法向司度提供融券服務,被證監會調查,并于去年5月分別受到頂格罰款3.08億元、255萬元以及1.04億元,共計擬罰沒資金近5億元。

證監會推翻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實為罕見。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一個對行業有深遠影響的大事,對證券公司釋放的信號為:日常經營變得更加可預期,即使一時被認定為違法違規了,依然有被“平反”的可能。

圖片來源:公告截圖

三券商均獲“清白”

根據最新的結案結果,有券商人士進行了合理猜測,在2017年5月份收到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后,中信、海通、國信3家券商都在3日內提交了回執,使用法律賦予的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

只是,令他們感到意外的是,證監會真的會推翻曾作出的處罰決定。券商中國記者獲悉,對于證監會做出的擬處罰決定,這3家券商并沒有真正繳納罰款。現在,他們更加不需要再繳納。證監會罕見地做出了“平反”結案的決定,認為這三家券商此前被認定的兩融違法違規事實不成立。

中信證券昨日晚間公告,收到證監會結案通知書,認為公司2015年融資融券相關業務涉案違法事實不成立,決定結案。此前,證監會曾調查公司融資融券業務開展過程中,與司度(上海)貿易有限公司(簡稱“司度”)的相關業務是否涉嫌違反相關規定,并對其下發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擬決定沒收中信證券違法所得約6165.58萬元,并處3.08億元罰款。

海通證券和國信證券也于昨晚披露了結案通知書。2017年5月,上述兩家券商同樣因司度及相關中介機構涉嫌違法違規案收到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海通證券被罰款255萬元,并沒收違法所得50.97萬元;國信證券被證監會罰款1.04億元,并沒收違法所得2088.67萬元。證監會認為,這兩家公司及公司相關員工的上述涉案違法事實不成立,決定本案結案。

當時,三家券商均被認定違反了《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關于“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的規定,構成《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第(七)項“未按照規定與客戶簽訂業務合同”所述行為,遭受行政處罰。

圖片來源:公告截圖

事因兩融業務

對于中信證券來說,這個事件的起點則要追溯到2011年2月23日,司度在中信證券開立普通證券賬戶,但一直未從事證券交易。2012年3月份,中信證券在司度從事證券交易事件連續計算不足半年的情況下,為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7天后的3月19日,中信證券與司度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致使司度得以開展融券交易。

但是根據中信證券在2010年3月發布的《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客戶征信授信實施細則》(沿用至2013年3月25日,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了“在公司開戶滿半年”為開立信用賬戶的條件之一。

無獨有偶,2015年1月19日,司度作為委托人、國信期貨作為管理人、國信證券作為托管人,三方簽訂了國信期貨——易融系列海外1號資產管理計劃合同。2015年1月27日,國信證券為上海司度實際控制的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了證券賬戶;同日,國信證券與國信期貨就賬戶簽訂《融資融券業務合同》;次月即為其開立了信用證券賬戶,致使上海司度得以開展大規模的融券交易。

而《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對未按照要求提供有關情況、在本公司及與本公司具有控制關系的其他證券公司從事證券交易的時間連續計算不足半年…證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資、融券”。

海通證券被認定的涉嫌違法違規事實則更復雜一些。2015年5月,司度作為委托人,選定富安達基金作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管理人,海通證券作為托管人。海通證券當月即先后為上海司度實際控制的資產管理計劃開立了證券賬戶及信用賬戶,5月11日,海通證券與富安達基金簽訂《融資融券合同》,致使上海司度得以開展大規模的融券交易;并且,海通證券、富安達基金為“富安達——信拓城一號”開立信用賬戶出具不實說明。

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當時,中信證券、海通證券和國信證券均被頂格罰款。

圖片來源:公告截圖

大券商曾因兩融違規慘遭降級

2015年作為“股災”之年,大家都印象深刻。對于很多大型券商來說,“融資融券業務”的陰影也持續籠罩,更體現在了2016年的分類評級結果之中。

2016年,多家大券商慘遭降級,其中,中信證券、海通證券、興業證券、國信證券由AA降級為BBB,被業內人士成為“分類評級大洗牌之年”。

而在這個評級期內,除了中信、海通、國信外,華泰證券、廣發證券、方正證券、興業證券等多家大型券商因兩融違規遭監管處罰,直接影響了2016年度的分類評級結果。

2015年9月份,因涉嫌未按規定審查違規配資,證監會擬對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方正證券、浙商期貨五家機構作出行政處罰,其中4家券商合計罰沒2.41億元。證監會稱,華泰證券、海通證券、廣發證券在證監會開始整頓違法配資后,仍未切實防范客戶借用證券交易通道違規從事交易活動,新增下掛子賬戶,應從重處罰。

2016年2月19日,興業證券收到證監會福建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由于在2015年7月融資融券強制平倉操作中出現差錯,被責令在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間,每3個月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一次內部合規檢查,并報監管局。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證監會罕見推翻擬處罰決定

雖然沒有公開數據支持,業內人士都有共識,根據過往案例,證監會推翻擬處罰決定,較為少見。

有業內人士認為,這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在于,證監會做出處罰決定都十分審慎,并且掌握了較為確鑿的證據。此次推翻擬做出的處罰決定,主要基于兩方面的原因,一是因為上述券商違法違規行為確實不成立;另外,證監會以更開放的心態去重新評估了整個事件。

今年來,證監會不僅推翻了擬處罰決定,還被罕見判決“終審敗訴”。

今年7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并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就在2016年4月26日,蘇嘉鴻因內幕交易行為收到了證監會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并開具了針對個人的1.3億元的天價罰單。

證監會被判“敗訴”有多罕見呢?證監會去年年底公開了2015年、2016年和2017年證監會系統行政處罰訴訟案件的數量,并表示連續三年行政處罰訴訟案件保持實體“零敗訴”。

業內人士認為,這是一個對行業有深遠影響的大事,對證券公司釋放的信號為:日常經營變得更加可預期,即使一時被認定為違法違規了,依然有可申訴的渠道;另外,對于當時受罰的員工個人也意義非凡,因遭受證監會處罰而背上沉重包袱的個人職業生涯,或將重新明朗。(張婷婷)

責編 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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