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11-30 17:26:19
近年來,不少內地人士熱衷于赴港買保險,在CRS實施下申報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內地稅務局會對香港保單收稅嗎?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員楊默如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稅務總局對保單分紅是否繳納個稅,尚無專門規定,目前領取香港保單分紅可以不繳個人所得稅,至于未來還不確定。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實習編輯 盧九安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導語:
近年來,不少內地人士熱衷于赴港買保險,在CRS(國際稅務術語:共同申報準則)實施下申報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內地稅務局會對香港保單收稅嗎?
2018年9月1日,我國進行第一次CRS金融信息交換。CRS實施下,只要是在境外有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內地稅務局。所指的金融資產包括:存款帳戶、托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
這意味著,由于同屬于CRS簽約地區,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人士具有現金價值保單資產的信息報給內地稅務局,不僅僅是新買的保單需要披露,對于已經購買的存量保單同樣也要披露。那么,買香港保單要在內地交稅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員楊默如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所謂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或投資性質的保單所具有的價值,即當保險合同解約時保單持有人能夠得到的價值返還。只有具備現金價值,甚至保險產品的設計可以相當于小型信托計劃,才可能被當作避稅或稅務籌劃的工具。”
不過,她還指出,稅務總局對保單分紅是否繳納個稅,尚無專門規定。目前領取香港保單分紅可以不繳個人所得稅,至于未來還不確定。
簡單來說,CRS是各國和地區之間交換的稅務信息,核查納稅居民是否依法履行了納稅義務。以往因為監管缺失和法律漏洞,你可能沒有交,甚至沒意識到自己要交,但不代表你不該交。
2014年9月,經國務院批準,我國在G20財政部長和央行行長會議上承諾將實施“標準”,首次對外交換信息的時間為2018年9月。2017年5月9日,正式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2017年7月1日起,金融機構開始對新開立的個人和機構賬戶開展盡職調查。
根據時間表,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金融機構需要收集賬戶加總余額超過100萬美元以上的非居民的賬戶的信息,于2018年9月進行交換。而賬戶余額低于100萬美元的,將在2018年12月31之前收集完信息,于2019年進行交換,并且之后每年收集交換一次。
CRS實施的最大的目的就是—加緊對居民海外賬戶的信息的收集,讓財富透明化,并且要合法合規。這也意味著中國加入到全球征稅的行列,目前加入到CRS的主體不乏百慕大、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等避稅天堂,這讓貪官和一些明星藝人聞風喪膽。
近年來,很多內地高凈值人士為應對人民幣貶值,通過各種途徑配置美元資產。在此種情況下,很多人都選擇了購買境外保險,比如香港保單。隨著CRS實施,這些香港保單具有現金價值資產的信息,將被通報給內地稅務局。
舉個例子,如果你中國的納稅居民,在香港某保險機構有儲蓄型保單。那么,香港的該保險機構就會把你的保單現金價值通報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保單現金價值通報內地稅務局。
根據上述《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當匯總報送境內分支機構的非居民賬戶信息,并注明報送信息的金融機構名稱、地址以及納稅人識別號。”賬戶信息包括: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者年金合同的現金價值或者退保價值。
不少購買港險或者有購買計劃的人就擔心,通報了這些資產信息要被征稅了嗎?
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特聘研究員、第六屆中國國際稅收研究會理事楊默如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采訪時表示:“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屬于CRS涉稅信息互換下的金融賬戶之一。”
“所謂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或投資性質的保單所具有的價值,即當保險合同解約時保單持有人能夠得到的價值返還。只有具備現金價值,甚至保險產品的設計可以相當于小型信托計劃,才可能被當作避稅或稅務籌劃的工具。因此如果保單沒有現金價值,就不需要申報披露。”
以香港保單為例,境內通常購買的產品包括儲蓄型重疾保障、儲蓄型終身壽險、高端醫療、投資相連保單等。其中,消費型的醫療險就不在報送范圍之內。
根據香港稅務局2016年6月30日生效的《2016年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從2016年12月1日起,內地新投保客戶必須采用新版表格和新的開戶程序。對于2017年1月1日前已生效的保單,客戶需要到相應保險機構完成自我證明。
楊默如認為,CRS實施后,香港的保險公司為了履行CRS盡職調查工作,要求投保人投保時填寫一張自我證明,包括自身稅務居住地和稅務編號。除此之外,正常購買香港保險不受影響。內地自2018年9月起首次與香港進行金融賬戶涉稅信息交換,但這不意味著要交稅。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律規定,保險賠款免征個人所得稅。
根據2018年8月31日最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外取得的所得,應依法繳納個稅。內地居民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本身就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保險賠款屬于法律規定的免稅范圍。
值得一提的是,香港的重疾險普遍具有分紅性質,按規定也在報送范圍之內,此類保單報送之后要不要收稅?若收稅,對保單實際收益影響如何呢?
對此,楊默如指出:“稅務總局對保單分紅是否繳納個稅,尚無專門規定。就保單分紅屬于保險理賠抑或資本利得,一直存在爭議。目前領取香港保單分紅可以不繳個人所得稅,至于未來還不確定。”
事實上,就全球而言,歐美各國對投資收益就有更廣泛的征稅權,保險賠款在美國就仍需納稅。在其看來,盡管目前仍基本處于免稅地帶,但未來在內地的稅制和征管中,是否會對保單分紅征稅、CRS是否真正影響保險收益率,則仍然存在未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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