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8-12-03 19:20:10
12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發布公租房新政,違規轉租轉借公租房,5年內不允許該家庭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含市場租房補貼)及共有產權住房。
每經編輯 湯亞文
12月3日,北京市住建委正式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行為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違規轉租轉借公租房,5年內不允許該家庭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含市場租房補貼)及共有產權住房。
通知還規定,各社會單位要書面承諾本單位職工不得出現公租房轉租、轉借行為。社會單位職工出現轉租、轉借行為,除對違規個人進行處罰外,對于社會單位續租資格也將進行限制。一個租賃合同期內發生一起的,取消該單位50%集體租賃房源的續租資格;發生兩起的,取消該單位80%集體租賃房源的續租資格;發生三起及以上的,在合同期滿后將收回該單位全部集體租賃房源。
以下為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行為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8〕23號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委(房管局),東城區、西城區住房城市建設委,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局(房地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強化對公共租賃住房轉租、轉借行為的監督管理,切實落實監管職責,加大違規懲處力度,實現公共資源公平善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根據《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京政發〔2011〕61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保障性住房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試行)》(京政發〔2012〕13號)及《北京市公共租賃住房后期管理暫行辦法》(京建法〔2013〕15號)等文件規定,現就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實落實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管理責任
按照“誰持有、誰管理”的原則,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產權單位是公租房使用監督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應針對公租房轉租、轉借行為實施重點監管,建立專項管理制度并配備管理專員,形成完善的發現、處置和報告工作機制,細化管理標準和工作程序,確保責任到人、管理到位,全力杜絕違規轉租、轉借行為發生。
產權單位應在公租房合同中細化轉租、轉借行為具體情形及違約責任條款,在與承租家庭簽訂合同時特別提示并書面告知公租房禁止轉租、轉借的相關規定,需承擔的違約責任及相關處罰規定。產權單位要切實加強公租房小區現場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在小區內設立公示宣傳欄,加大政策宣傳,引導承租家庭合法合規使用房屋。嚴格按照規定配齊房屋租賃管理人員,小區日常巡查、定期檢查和入戶走訪記錄要按季度報送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
產權單位發現承租家庭涉嫌存在轉租、轉借行為的,應主動詢問并進行核查,經查實確有轉租、轉借行為的,要及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在15日內將處理結果向承租家庭申請地所在區和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書面報告,同時將檢查及處理情況錄入安居北京住房保障綜合信息管理服務平臺。
二、強化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監管職責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負責做好轄區內公租房項目的使用監督管理和保障家庭的資格管理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在收到公租房產權單位報送的違規家庭材料后,應進行調查核實。其中,經調查屬實的,承租家庭申請地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決定,取消該家庭各類保障房(含公租房補貼、市場租房補貼)資格,停發租金補貼,記入不良信息檔案,5年內不允許該家庭申請公租房(含市場租房補貼)及共有產權住房。
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對違規轉租、轉借行為進行立案處理,同時將違規家庭基本信息、違規行為、處理結果等內容通過政府官方網站予以公布,并將相關材料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三、進一步加大檢查指導和聯合懲戒力度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統籌做好對各區公租房轉租、轉借查處工作的檢查、指導和重點事項督辦,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和技術標準。對各區報送的轉租、轉借違規家庭基本信息及行政處理結果,應及時通過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加快建立完善各部門間信用信息共享制度,有關轉租、轉借等違法違規使用公租房的信息,按照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移送相關部門和單位,對相關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四、嚴厲打擊經紀機構、租賃企業違規從事公租房相關業務
公租房項目所在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會同相關部門,對公租房小區周邊房地產經紀機構、租賃企業等加強巡查,建立聯合檢查機制,嚴禁經紀機構、租賃企業違規從事保障房資格申請,意向登記代理及公租房轉租、轉借等業務。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要嚴格依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8號)等有關規定,對違規從事相關業務的機構和人員予以從重處罰。
五、大力整頓網絡平臺違規發布公租房轉租信息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公租房產權單位應及時關注主要網絡平臺中發布的疑似公租房轉租信息,并開展調查核實工作。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拒不整改的,應將違規行為認定材料上報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會同相關部門依法對違規房源發布主體進行查處。
六、規范社會單位集體租賃房源使用管理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應對公租房集體租賃的社會單位加強政策宣講和管理業務指導。各社會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公租房承租管理規定,嚴格做好承租職工家庭的警示教育工作,并協助產權單位做好公租房使用監管工作。
各社會單位要書面承諾本單位職工不得出現公租房轉租、轉借行為。社會單位職工出現轉租、轉借行為,除對違規個人進行處罰外,對于社會單位續租資格也將進行限制。一個租賃合同期內發生一起的,取消該單位50%集體租賃房源的續租資格;發生兩起的,取消該單位80%集體租賃房源的續租資格;發生三起及以上的,在合同期滿后將收回該單位全部集體租賃房源。上述內容應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
七、全面加強信息技術手段推廣應用
公租房產權單位應盡快實現使用監督管理方式由“人防”向“人防”+“技防”轉變。納入我市保障房建設計劃的公租房項目應全面采用人臉識別、智能門鎖等技術,強化人臉識別等技術措施與門禁相結合,實現非承租家庭成員不得隨意進入樓棟單元門。在確保技術安全可靠基礎上,公租房產權單位可試行智能門鎖等技術管控到戶門。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新納入保障房建設計劃的公租房項目應當安裝技防設備,設備采購、安裝等所增成本可計入建設成本;在建項目須于竣工前完成安裝,所增成本可計入建設成本;已竣工項目未達到上述要求的,須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改建,改建及運營成本可納入項目運營管理成本。
八、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
產權單位應在租賃管理服務站設置舉報電話、信箱等舉報平臺,設立專門受理人員,逐件核實舉報線索。對于經核實屬實的舉報信息,在充分保護舉報人信息基礎上,可給予一定資金獎勵,獎勵資金可納入公租房運營管理成本。
九、建立完善監督通報和責任追究機制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公租房產權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相關文件規定,嚴格履行公租房使用監管職責,積極開展相關工作,針對公租房轉租、轉借行為,發現一起,嚴厲查處一起,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堅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未按規定要求落實相關監管職責,對承租家庭轉租、轉借等違規行為處理不及時,以及媒體報道轉租、轉借問題后措施不到位、輿情應對不力的,將嚴肅追究相關部門和人員責任。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根據各區住房城鄉建設(房管)部門上報的違規使用保障房行為核實及處理情況,進行匯總與統計,并予以通報。
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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