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1-30 16:54:30
每經記者 邊萬莉 每經實習編輯 易啟江
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聞發言人 肖瑋
1月30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最高檢于今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稱《意見》)。
《意見》共十二條,針對當前非法集資違法犯罪執法司法中的突出問題,主要從實體法律適用、訴訟程序、政策把握和工作機制等四個方面做了規定。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主觀故意、單位犯罪的認定和涉案下屬單位的處理、犯罪數額等認定依據問題。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形勢嚴峻,案件高發多發、涉案金額攀升;涉及范圍廣泛;手法變異、欺騙性強。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 王志廣
據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王志廣介紹,2018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非法集資案件1萬余起、同比上升22%;涉案金額約3千億元、同比上升115%,波及全國各個省區市。重大案件多發,2018年,平均案值達2800余萬元、同比上升76%。
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違法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檢察院牽頭,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起草了《意見》,并于2019年1月30日印發施行。《意見》明確了非法集資的“非法性”認定依據,辦案機關認定“非法性”應當以國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規作為依據;同時,明確了主觀故意的認定,應當依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職情況、職業經歷、專業背景、培訓經歷、吸收資金方式等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 姜永義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副庭長姜永義表示,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往往集資參與人數量眾多,非法吸收的資金數額巨大,多數案件是因資金鏈斷裂后才案發,追贓挽損難度極大。實踐中最大的難點是涉案財物追繳和資產處置問題。
針對司法實踐中涉案單位下屬單位眾多、層級復雜,認定追究刑事責任困難的問題,《意見》要求辦案機關應當全面查清涉案單位,包括上級單位(總公司、母公司)和下屬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的主體資格、層級、關系、地位、作用、資金流向等情況,區分不同情況依法作出處理。另外,針對司法實踐中向親友等特定對象吸收的資金以及重復投資的資金是否計入犯罪數額的問題,《意見》規定了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的資金應當計入犯罪數額的三種情形,以及集資參與人收回本金或者獲得回報后又重復投資的數額不予扣除,但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值得一提的是,“兩高”和公安部早在2014年就曾發布過《關于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簡稱《2014年意見》)。在最高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杰看來,《意見》主要針對當前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回應和規定,具有很強的指導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相比于《2014年意見》,涵蓋的內容更加全面;與司法實踐聯系更加緊密;更加適應當前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的新形勢新要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缐杰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不少P2P網貸平臺因非法集資與自設資金池被立案偵查。那么該如何區分P2P平臺業務是互聯網金融創新還是實施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呢?
缐杰認為,區分兩者的主要界限在于其是否具有非法集資的“非法性”特征。另外,《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均明確,P2P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不得從事或接受委托從事自融、變相自融、設立資金池、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發售金融理財產品、開展類資產證券化等形式的債券轉讓等超出信息中介范圍的活動。如果違反了其中的禁止性規定,其行為就具有“非法性”,也就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犯罪。
據缐杰介紹,在辦理各類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各級檢察機關堅持準確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嚴格區分金融犯罪與金融創新、刑事犯罪與民事糾紛的界限,堅持打擊犯罪與保護創新相統一,堅持維護金融市場秩序和激發市場活力相統一,努力實現精準打擊和有效保護。
針對各地檢察機關在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追訴范圍、證據審查運用、跨區域辦案協調等方面的新情況新問題,最高檢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并進行了集中研究分析,制發制發《關于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指導各地檢察機關辦案工作。
本文圖片均來自高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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