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9-02-21 21:20:34
銀保監會2019年1號文出爐,劍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
圖片來源:攝圖網
《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簡稱《辦法》)今日(2月21日)晚間發布,這份由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簽署的文件,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到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
主要內容包括了這十大關鍵點:
1、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并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內部控制措施、內部控制評價機制等。
2、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
3、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
4、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和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5、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或者賬戶屬性,以客戶為單位合理確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履行情況依法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檢查可以開展專項檢查,或者與其他檢查項目結合進行。
7、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內分支機構應當符合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條件。
8、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投資設立、參股、收購境內法人金融機構的,收購境外金融機構的,應當具備健全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9、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需熟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的包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容的任職資格測試。
1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對違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機構采取監管措施或者進行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并配備足夠人員。這意味著銀行業要在反洗錢和反恐怖方面招兵買馬。
《辦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全面識別和評估自身面臨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采取與風險相適應的政策和程序。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要求嵌入合規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確保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全面覆蓋各項產品及服務。
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了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參照辦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規定執行。
《辦法》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并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執行情況進行管理,內控制度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職責劃分、內部控制措施、內部控制評價機制、內部控制監督制度、風險事件應急處置機制、信息保密制度等。
《辦法》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組織架構健全、職責邊界清晰的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治理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業務部門、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和內審部門等在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中的職責分工,董事會應當對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承擔最終責任。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層應當承擔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的實施責任,機構應當任命或者授權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工作,其有權獨立開展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確保其能夠充分獲取履職所需的權限和資源,避免可能影響其履職的利益沖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工作。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崗位,并配備足夠人員。
這意味著銀行業要在反洗錢和反恐怖方面招兵買馬。
在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時,擬任人也得熟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組織的包含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容的任職資格測試;不得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犯罪記錄。
須經任職資格審核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境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法律法規,具備相應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履職能力。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材料中應當包括接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情況報告及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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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指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不同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有效措施,識別和核實客戶身份,了解客戶及其建立、維持業務關系的目的和性質,了解非自然人客戶受益所有人。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采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和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客戶特點或者賬戶屬性,以客戶為單位合理確定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等級,根據風險狀況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并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每年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審計,內部審計可以是專項審計,或者與其他審計項目結合進行,應當將可量化的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控制指標嵌入信息系統,使風險信息能夠在業務部門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部門之間有效傳遞、集中和共享,滿足對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進行預警、信息提取、分析和報告等各項要求。應當對跨境業務開展盡職調查和交易監測工作,做好跨境業務洗錢風險、制裁風險和恐怖融資風險防控,嚴格落實代理行盡職調查與風險分類評級義務。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制度,定期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
《辦法》指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督管理職責,包括了以下內容:
制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制度文件;
督促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
監督、檢查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執行情況;
市場準入工作中落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要求;
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監管合作;
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履行協助查詢、凍結、扣劃義務;
轉發聯合國安理會相關制裁決議,依法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落實金融制裁要求;
向偵查機關報送涉嫌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的交易活動,協助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等調查處理涉嫌洗錢和恐怖融資犯罪案件;
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境外協助執行案件、跨境信息提供等相關工作;
指導行業自律組織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
組織開展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培訓宣傳工作等。
在市場準入方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機構設立、分支機構設立、股權變更、變更注冊資本、調整業務范圍和增加業務品種、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許可進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審查,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同時,在職責范圍內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履行情況進行評價,并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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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各省級派出機構應當于每年第一季度末按照要求向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年度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報告,包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市場準入工作審核情況、現場檢查及非現場監管情況、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情況等。
對于未按規定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未有效執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的、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工作的、未按照規定履行其他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義務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采取監管措施或者對其進行處罰,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其工作人員參與洗錢、恐怖融資等違法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就在2月18日,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在處理第三者資金存款時沒有遵守有關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管規定,被香港證監會作出譴責,并罰款1520萬元。
香港證監會調查稱,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曾為超過3500名客戶處理1萬筆涉及總額約50億元的第三者存款,這些存款行為被發現有三點特征:
一是有超過100名客戶曾收到與其財政狀況不相稱的第三者存款;
二是有些客戶于收到第三者存款后并無將該筆資金用于交易,反而于短時間內提取資金;
三是某些第三者曾多次將款項存入國信(香港)經紀有限公司客戶的賬戶,但他們與該等客戶沒有明顯的關系。
香港證監會認為,盡管出現了明顯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預警跡象,但國信(香港)經紀有限公司沒有就該等第三者存款作出查詢,也沒有及時向聯合財富情報組(財富情報組)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直至2016年3月,在證監會進行檢視后,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才開始就超過2,200筆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間進行、屬可疑交易的第三者存款,向財富情報組作出報告。
香港證監會對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的內部監控提出批評,認為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內部監控存在7點不足,包括沒有制定任何制度或監控措施,以識別及監察存入客戶的銀行子賬戶的第三者存款;沒有核實第三者存款人的身分,確認客戶與他們的關系及審查他們作出第三方存款的理由;沒有就第三者存款制定有效的審批程序;沒有有效地傳達及執行其內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沒有就其對客戶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水平的評估備存妥善的文件紀錄;沒有持續監察其與客戶的業務關系;沒有制定有效的合規職能等。
根據公開信息,國信證券(香港)經紀公司是國信證券的孫公司,國信證券通過國信證券(香港)金融控股進行間接持股,注冊資本4億港元,其業績在上市公司中進行直接并表。
此前也有內地券商因此被罰的先例,據券商中國記者不完全統計,僅2018年期間,至少有銀河證券、第一創業證券、招商證券、華泰證券、華安證券、國元證券等券商因“反洗錢”問題而受罰,最高罰款100萬元,最低罰款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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