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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坑爹!局長老爸助兒子沖業績,挪用公款2020萬投資信托,虧近700萬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12 16:31:26

每經記者 陳玉靜    每經實習編輯 易啟江    

武漢市青山區原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高玉奇,在擔任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了幫助在中國光大銀行武漢分行紫陽支行工作的兒子高某沖業績,挪用公款2020萬元,購買該行代售的信托產品“盈捷5期”。

兒子雖然獲得了50萬元銷售費用,但悲催的是,這份產品虧了近700萬,被資金管理方中信信托強制清倉。

而這還不是他們首次“上陣父子兵”!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左師公這句話因在前段時間大火的《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中被高頻提起,這一次,左師公恐怕又要出來刷屏了!

拼業績要多狠?要父親挪用公款那種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高氏父子案件。

事情要從2010年初說起,當時高玉奇從其子高某處了解到高某所在單位中國光大銀行武漢分行紫陽支行在代售“盈捷5期”信托產品,如果成功購買,高某能獲取資金運營方湖北盈捷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捷公司)給予的銷售費用。

2010年2月2日,高玉奇個人決定并授意財務人員徐某等人,從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基建賬戶向其下屬二級單位武漢市摯誠工程項目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摯誠公司)轉款1800萬元,同時由摯誠公司出資220萬元,以摯誠公司名義認購2000萬元“盈捷5期”信托產品,并支付手續費20萬元。2010年2月、3月,高某分二次收受盈捷公司給予的銷售費用共計50萬元。事后,高某將獲得上述費用的情況告知了高玉奇。

2013年7月22日,因“盈捷5期”信托產品持續虧損,資金管理方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強制清倉提前終止合同,并將余款1321.4萬元返還摯誠公司,摯誠公司虧損698.6萬元。

戲劇性的是,之前高某要父親挪用公款幫其沖業績時,曾對高玉奇表示,行里銷售的基金收益很高,且對銷售基金的客戶經理有獎勵。收益很高的體現有很多種,不知道“盈捷5期”算哪一種?兒子給父親選產品的眼光也是最坑爹的地方。

“上陣父子兵”不是一次兩次

后續,為掩飾犯罪及歸還虧損資金,高玉奇、高某與盈捷公司負責人李某商議,個人共同出資400萬元成立股票共管賬戶投入股市運作,計劃利用炒股獲利歸還單位資金。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李某分三次轉賬支付給摯誠公司共計680萬元。至案發時,尚有18.6萬元未歸還。巧合的是,“盈捷5期”也是主要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的有價證券投資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即高玉奇用于認購該產品的公款主要被用于投資股票二級市場以實現盈利。

不過,對于高玉奇來說,早已不是兩袖清風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清官,挪用公款也不是他第一次違規操作。在其擔任公職的10年中,高玉奇曾多次受賄,方式包括現金、購物卡、外幣、汽車等。當然兒子也不是第一次坑爹。

判決文書顯示,2008年至2009年,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接受湖北天和建設發展公司負責人張某2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接青山區背街小巷綜合整治工程、80萬噸乙烯還建社區道路工程提供支持和幫助,于2008年5月、9月分兩次共收受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2009年夏天,張某2為表示感謝,欲再次送給高玉奇人民幣10萬元,后被推脫。

大約一周后,張某2采用迂回戰術,前往高玉奇兒子高某(另案處理)所在單位中國光大銀行武漢分行紫陽支行,將人民幣10萬元送給高某,高某予以收受后電話告知其父高玉奇,果然“上陣父子兵”。當然,最終高玉奇并未逃過法律的懲罰,因犯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所以莫伸手,伸手必被抓,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此外,高氏父子竟然還將青山區建設局賬外資金據為己有。

2009年3月,高玉奇指使青山區建設局財務負責人徐某(另案處理)將單位賬外資金以徐某的名義存入銀行。2011年初,高玉奇離任后,仍然控制徐某個人銀行賬戶上的賬外資金。高玉奇指使徐某取款兩次后,又將存有賬外資金的銀行卡交給其子高某,后高某持卡在銀行自動柜員機取款12.5萬元據為己有。

罪行累累 二審認定的犯罪多達16次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的高玉奇16次犯罪:
一、受賄罪
(一)1993年至2005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經濟技術協作委員會副主任、武漢市青山區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武漢市青山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局長期間,為武漢青澳置業有限公司在項目引進、協調等方面提供幫助和支持,二十六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陳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9.2萬元。
(二)2002年至2006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局長期間,為武漢市建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招商引資提供幫助和支持,八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陳某2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0萬元。
(三)2004年至2005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局長期間,為武漢宇恒電氣有限公司的籌辦提供支持和幫助,二次收受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楊某1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000元。
(四)2007年至2009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武漢奧鑫市政建設公司承接武漢市青山區建設二路中心商業街綜合整治工程、武某中路維修改造工程及工業二路道路改造工程提供支持和幫助,于2007年至2012年,十四次收受該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9萬元。
(五)2007年至2008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武漢瑞嘉市政公司承接青山區背街小巷改造工程和二十街社區改造工程提供幫助,于2007年至2013年,十四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杜某給予的面值共計人民幣2.8萬元的購物卡。
(六)2007年至2010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武漢市青山區市政總公司承接青山臨江大道建六至武豐閘道排工程、建設一路道路維修改造工程、臨江大道港灣小區配套道路排水工程、2009年社區連片提檔工程、青化路維修工程、武青三干道王青公路道口改造工程、工人村市政配套道路工程提供支持和幫助,八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易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萬元。
(七)2007年至2010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個體建筑包工頭王某2承接青山區武某路道路排水工程、紅某二街工程、背街小巷破損道路工程提供幫助,六次收受王某2給予的人民幣共計11萬元。
(八)2007年至2008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武漢國君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接青山區建設二路中心商業街綜合整治工程和背街小巷維修改造工程中提供幫助,三次收受該公司總經理程某給予的人民幣共計6萬元。
(九)2008年至2010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武漢天鵬勞務公司承接青山區工業一路、工業三路、建設七路道路維修工程提供幫助,七次收受該公司項目負責人陳某3給予的面值共計2.4萬元的購物卡及價值9.8萬元的豐田牌汽車一輛。
(十)2007年至2009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武漢市市政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在工程款結算方面提供支持和幫助,于2008年至2012年,四次收受該公司項目經理萬某2給予的人民幣共計2萬元和美元1萬元。
(十一)2008年至2009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接受湖北天和建設發展公司負責人張某2的請托,為該公司承接青山區背街小巷綜合整治工程、80萬噸乙烯還建社區道路工程提供支持和幫助,于2008年5月、9月分兩次共收受張某2給予的人民幣6萬元。2009年夏天,張某2為表示感謝,欲再次送給高玉奇人民幣10萬元,后被推脫。大約一周后,張某2前往高玉奇兒子高某(另案處理)所在單位中國光大銀行武漢分行紫陽支行,將人民幣10萬元送給高某,高某予以收受后電話告知其父高玉奇。
(十二)2008年至2010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個體工商戶朱本和承接工程提供幫助,七次收受朱本和給予的人民幣1萬元和面值共計2萬元的購物卡。
(十三)2007年至2011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局長期間,為青山區白玉公園設施維修改造及單位發展提供支持和幫助,三次收受該公園主任楊某2給予的人民幣共計5000元和面值1000元的購物卡。
二、貪污罪
(一)2002年,上訴人高玉奇在擔任武漢市青山區對外經濟貿易局局長期間,通過武漢寶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項目經理紀某將寶安地產引入青山區,開發了青山區寶安公園家項目。根據青山區招商引資政策,可以給予招商引資有功人員獎勵。2004年11月,高玉奇利用招商引資的職務便利,將青山區政府給予的招商引資獎勵款20萬元以科技三項費用的名義轉款到與其熟識的武漢福藍威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藍威公司)賬上。高玉奇對紀某謊稱獎勵款為10萬元,并指使福藍威公司董事長翁某轉款10萬元給紀某。此后,高玉奇將剩余10萬元沖抵了翁某之前為其墊付的購房款和其子讀書的擇校費。
(二)2009年3月,上訴人高玉奇指使武漢市青山區建設局財務負責人徐某(另案處理)將單位賬外資金以徐某的名義存入銀行。2011年初,高玉奇離任時,未辦理交接手續,仍然控制徐某個人銀行賬戶上的賬外資金。2011年至2013年,高玉奇指使徐某、高某分三次取款共計35.860219萬元。
(1)2011年3月,上訴人高玉奇指使徐某取款2萬元,由徐某自行使用。
(2)2013年8月,上訴人高玉奇指使徐某到漢口銀行取出定期存款的本金20萬元和利息共計21.360219萬元,交給其子高某據為己有。
(3)2013年8月8日至19日間,上訴人高玉奇將存有賬外資金的銀行卡交給其子高某,后高某持卡在銀行自動柜員機取款12.5萬元據為己有。
三、挪用公款罪
即前文所講挪用2020萬元購買信托產品的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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