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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份科創板上市審核問答發布 上交所解答16問涉多個熱點內容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3-25 00:19:17

3月24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發布,涉及16方面的問題,涵蓋了職工持股、上市公司分拆資產上市、實控人認定、“三類股東”、對賭協議等多個市場關心的內容。

每經記者 孫嘉夏    每經編輯 徐斐    

3月24日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二)》(以下簡稱《審核問答(二)》)發布,該審核問答涉及16方面的問題,涵蓋了職工持股、上市公司分拆資產上市、實控人認定、“三類股東”、對賭協議等多個市場關心的內容。

上交所方面表示,將根據審核實踐,及時總結經驗,對發行上市審核問答進行補充完善。

原則上申報前要清理對賭協議

《審核問答(二)》指出,PE、VC等機構在投資時約定估值調整機制情形的,原則上要求發行人在申報前清理對賭協議。

但同時滿足以下要求的對賭協議可以不清理:一是發行人不作為對賭協議當事人;二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可能導致公司控制權變化的約定;三是對賭協議不與市值掛鉤;四是對賭協議不存在嚴重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或者其他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的情形。

“對賭協議的存在和執行,有可能導致公司股權比例出現不穩定的情況。從上交所列舉的例外情形來看,第二條就明確,不能因為對賭協議的存在而導致公司實控人發生變更。”有關注科創板的律師告訴記者。

在這份《審核問答(二)》中,多個問題都涉及發行人的實控人及控股權等事項。

其中,就發行人歷史上存在工會、職工持股會持股等情形的,上交所指出,考慮到發行條件對發行人控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發行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存在職工持股會或工會持股情形的,應當予以清理。

“這里的職工持股會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成為上市公司股東和發起人的主體資格。工會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一致,可能會對工會正常活動產生不利影響。”上述律師介紹。

關于實控人認定部分,《審核問答(二)》還指出,實際控制人是擁有公司控制權的主體。在確定公司控制權歸屬時,應當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尊重企業的實際情況,以發行人自身的認定為主,由發行人股東予以確認。

在發行人股權較為分散但存在單一股東控制比例達到30%的情形的,若無相反的證據,原則上應將該股東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

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應進一步說明是否通過實際控制人認定而規避發行條件或監管并發表專項意見:公司認定存在實際控制人,但其他股東持股比例較高與實際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的,且該股東控制的企業與發行人之間存在競爭或潛在競爭的;第一大股東持股接近30%,其他股東比例不高且較為分散,公司認定無實際控制人的。

“有的企業在上市前,通過認定無實際控制人,可以規避公司實際控制人是否曾發生變更等問題,以滿足上市條件。”有資深保薦代表人告訴記者。

在《審核問答(二)》中,上交所也進一步指出,保薦機構及發行人律師應當重點關注最近三年內公司控制權是否發生變化,存在為滿足發行條件而調整實際控制人認定范圍嫌疑的,應當從嚴把握,審慎進行核查及信息披露。

規范上市公司分拆資產上市

在《審核問答(二)》中,上交所還從多個角度對上市公司分拆資產于科創板上市的情形,提出了核查意見。

其中,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應當針對以下事項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發行人取得上市公司資產的背景、所履行的決策程序、審批程序與信息披露情況,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交易雙方公司章程以及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有關上市公司監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否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及其控制公司的歷史任職情況及合法合規性,是否存在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情形;上述資產轉讓時,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公司的任職情況,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親屬及其他密切關系,如存在上述關系,在相關決策程序履行過程中,上述人員是否回避表決或采取保護非關聯股東利益的有效措施。

此外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需進行核查并發表意見的,還有:資產轉讓完成后,發行人及其關聯方與上市公司之間是否就上述轉讓資產存在糾紛或訴訟;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上市公司在轉讓上述資產時是否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投資者合法利益的情形;發行人來自于上市公司的資產置入發行人的時間,在發行人資產中的占比情況,對發行人生產經營的作用;境內外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在科創板上市,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目前A股市場里,有不少上市公司手上握有滿足科創板上市要求的資產,事實上,根據《審核問答(二)》,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允許這部分資產分拆在科創板上市,有利于科創板的建設。”上述保代認為。

“三類股東”迎利好

《審核問答(二)》指出,發行人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期間形成契約性基金、信托計劃、資產管理計劃等“三類股東”的,中介機構和發行人應核查披露相關信息,包括核查確認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第一大股東不屬于“三類股東”;核查確認發行人的“三類股東”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已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有效監管,并已按照規定履行審批、備案或報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冊登記;發行人應根據《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披露“三類股東”相關過渡期安排,以及相關事項對發行人持續經營的影響,中介機構應當對前述事項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發行人應當按照要求對“三類股東”進行信息披露,保薦機構及律師應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近親屬、本次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是否直接或間接在“三類股東”中持有權益進行核查并發表明確意見;中介機構應核查確認“三類股東”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確保符合現行鎖定期和減持規則要求。

上述保代向記者介紹,此前IPO的過程中,“三類股東”由于多涉及杠桿、股東穿透困難身份不明等問題,成為擬上市公司的阻礙,但根據《審核問答(二)》的要求,科創板對“三類股東”的審核方面有所放寬,對不少擬上科創板的新三板公司來說也是利好。

此外,《審核問答(二)》還列舉了影響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的十項重要情形,并要求保薦機構和申報會計師應詳細分析和評估上述情形的具體表現、影響程度和預期結果,綜合判斷是否對發行人持續經營能力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審慎發表明確核查意見,并督促發行人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持續經營風險。

(封面圖來源于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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