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9-04-07 10:46:56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多份券商員工通過“好處費”的形式獲取承攬項目的判例。其中一個案例王某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45萬元,被法院判為構成行賄罪。結合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等內容,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財務顧問費用這一行業潛規則,幾乎存在于所有的金融機構中,且運行多年而不止。而證券公司投行業務中,此項開支,更是項目承攬中的重要環節。游走在“財務顧問費”和“好處費”之間,稍有不慎便會鋃鐺入獄。
近期,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多份券商員工通過“好處費”的形式獲取承攬項目的判例。通過簽署獨立財務顧問協議的名義,向資源方輸送利益或私自套取費用,成為數位投行員工行賄罪/職務侵占罪的主要犯罪方式。
早在2014年,債市反腐曾掀起一輪核查風暴之時,監管部門嚴查一級市場承攬協議中的顧問費,即可能存在的權力尋租問題。而在風暴之后,雖然全行業都有所收斂,第三方財務顧問費用亂象并未仍得到根治。
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王某權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2018】黔0325刑初141號),透露出公司上市承銷中財務顧問費用亂象。
判決書顯示,王某權出事之前系國信證券員工,2008年年初,在得知盤江股份需要整體上市的消息后,找到時任盤江股份的總經理王某,許諾“如能承攬到盤江集團的整體上市業務,事后會對其表示感謝”。王某表示會盡力幫忙,并讓王某權提前介入盤江股份上市業務。同年9月,盤江股份與國信證券簽訂了3500萬元的獨立財務顧問協議。
在承做盤江股份整體上市獨立財務業務過程中,王某權以“不規范的費用需處理且不能體現在國信證券的賬務上”為由,從3500萬元的獨立財務顧問費用中拿出500萬元做項目經費,由盤江股份打給第三方公司后轉至王某權個人賬戶。國信證券因此與盤江股份簽訂補充協議,將金額重新確定為3000萬元。第三方公司在收取10%的手續費后,將剩余450萬元分批多次轉給王某權。
此后,王某權將245萬元分批送給王某,作為對其的感謝。在盤江股份上市項目中,王某權作為項目承攬人,獲得效益工資200.79萬元,項目現場負責人曾某則獲得效益工資121.71萬元。
而據時任國信證券投行事業部副總裁兼投行一部總經理證言,盤江股份重大資產重組項目是王某權通過個人業務關系拉來的項目,公司的慣例是誰拉來誰負責。王某權補簽3000萬元的補充協議,理由是盤江股份要減少合同金額。至于原因他也沒有問,因為這種情況在公司其他項目中也會出現。
王某權稱,行賄245萬元屬實,但送錢給王某的事只有他和曾某知道,公司和投行部領導均不知情。自己承諾的是“將提成的一半送給他”,故送的錢不是他個人的,自己的行為應代表單位。辯護人辯護稱,王某權的行為應屬職務行為,該案應被認定為單位犯罪。不過,對此辯護意見,法院未予采納。
由于盤江集團系國有控股公司,王某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而在2016年11月,盤江股份曾發布公告稱,公司接到控股股東貴州盤江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紀委通知,公司董事王某涉嫌嚴重違紀,目前正接受組織調查。
一審法院認為,王某權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245萬元,構成行賄罪。結合犯罪事實、量刑情節等內容,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就近期裁判文書來看,通過“好處費”的形式獲取承攬項目的判例并非孤例。
3月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一起2017舊案,某券商投行機構融資部員工為排除其他券商競爭,承攬某公司債發行項目,向該公司財務總監吳某行賄300萬元。該員工同樣被認定為犯行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8萬元。
在該項目中,同樣涉及第三方公司的存在。吳某在證言中稱,在公司債發行成功之前,吳某和劉某談過幾次。劉某經過測算,這筆業務中可以給300萬元的好處費,另外還商定以現金結算,但是要經過第三方公司轉一下。
該證券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姜某在證言中表示,在業務承攬過程中,為了能夠增強業務承攬的競爭優勢,該證券近幾年一直有這樣的政策,就是給予能夠幫助公司獲得承攬業務的第三方一定的費用。為了防范風險,該公司在2015年6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第三方中介機構合作相關事項的通知》,通知對費用的支付對象、對象資質、提供服務的內容、反商業賄賂、關聯關系等方面都作了進一步嚴格的規定。
而除了行賄罪以外,職務侵占也是投行、固收員工易于踩線的領域。
2015年底,某券商副總裁王某利用其職務地位及負責債券發行工作的職務之便,虛構某第三方公司在債券承銷過程中提供幫助,由證券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議,騙取財務顧問費用。
數年間,通過這種方式,王某合計騙取財務顧問費用830萬元?;诖?,王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沒收個人財產200萬元,并依法追繳第三方公司830萬元的違法所得。
早在2014年,債市反腐曾掀起一輪核查風暴。監管部門嚴查一級市場承攬協議中的顧問費,即可能存在的權力尋租問題。彼時,多家券商固定收益部負責人被查,債券發行和交易中存在的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問題引起高度關注。不過,在風暴之后,第三方財務顧問費用的問題仍沒有得到根治。
在黑和白之前,是深淺不一的灰色。對于財務顧問費用這一行業潛規則來說,已運行多年而不止,成為投行股權項目、債券項目承攬中的重要一環。由于項目來源往往需要第三方機構或個人介紹,給介紹人的“返點”、“返傭”或“回扣”,大多以財務顧問費的形式呈現。
“財務顧問費用基本上每個項目都會有,我們在審協議的時候也只會問是否經領導確認,對于內容所列的財務顧問‘必要性’等內容并不會多做關注,畢竟不可能因為這個卡掉項目,不然業務部門也會過來找麻煩。”北京某小型券商合規業務負責人向券商中國記者介紹財務顧問費這一“行業慣例”。
據這位合規負責人介紹,投行項目承攬中的這類費用比例,現在的行情基本是從承銷費用中留出20%-30%的預算,“舍不得這幾十萬幾百萬,就拿不到大頭的幾千萬,這個賬大家都明白。”
該負責人稱,從監管制度及公司規章層面,對于財務顧問費用的管理都比較嚴格。幾年前公司還曾經發文規范業務部門支付財務顧問費的行為,但業務規模隨即出現大幅下滑,此后再未見過有所動作。至于財務顧問協議,從合同審查的角度來說,從來沒有否過一起。
據介紹,抽取財務顧問費這一現象在中小券商中更為嚴重,因其在承攬市場上競爭能力相對較弱。大型券商比拼品牌、專業、資源稟賦等實力,中小券商就只能打起“價格戰”。有的是項目人員主動降價,有的是公司方面壓價,更有領導直接要返點要回扣,不太規范的費用就只能通過第三方公司走賬。
事實上,即使監管有所要求,但暗地里與公司實行“各自分賬”的業務部門仍為數不少,在扣除了高額的財務顧問費用之外,部門盈利可能所剩無幾。
此外,財務顧問費用往往成為個人避稅的工具。“對外付款都是公對公走賬,錢款打出去了,后續收款公司再通過什么渠道支付給誰,與我們公司無關。”而對于與公司“分賬”的業務部門團隊來說,虛增一部分財務顧問費用再以各種方式轉回部門負責人口袋中,也是避免被征收高額個人所得稅的好方法。
雖然是灰色地帶,但稍不小心也容易越過雷池。由于涉及費用較高,且項目負責人具有高度的職務便利,常在河邊走,距離“行賄罪”、“職務侵占罪”并不遙遠。
TIPs:
行賄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券商中國 云中隼 封面及文中圖均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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