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4-18 22:26:30
費率厘定缺乏數據基礎和厘定過程;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違背保險法;違反保險原理……由此,中路財險的資產保全責任保險被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每經記者 胡楊 每經編輯 姚祥云
圖片來源:攝圖網
4月18日,銀保監會公布了一份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直指中路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路財險”)資產保全責任保險條款費率存在三大問題。
為加強保險產品監管,保護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銀保監會對中路財險采取了多項監管措施,包括:自接到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產品;自監管措施決定書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等。
銀保監會最新公布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中路財險的資產保全責任保險條款費率主要存在三項問題。
一是違反保險原理,費率表中將“是否提供反擔保”作為責任保險的調整系數,條款中約定比例賠償,且實際上資產保全委托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
二是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責任,條款第十九條約定投被保險人未履行安全管理相關義務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從而直接免除了保險人應承擔的責任,與保險法要求相違背。
三是費率厘定不科學合理,精算報告顯示其費率厘定缺乏數據基礎和厘定過程。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而2010年起施行的《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則明確指出,保險公司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符合“結構清晰、文字準確、表述嚴謹、通俗易懂”;“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不損害社會公眾利益”;“保險費率按照風險損失原則科學合理厘定,不危及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或者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保險費率可以上下浮動的,應當明確保險費率調整的條件”等要求。
依據上述規定,銀保監會對中路財險采取了多項監管措施。具體來說,自接到監管措施決定書之日起,該公司要立即停止使用上述產品;自監管措施決定書下發之日起三個月內,禁止備案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對于相關責任人員,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強調,中路財險應高度重視產品開發管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開發產品,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工作,對公司產品開發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中路財險官網發現,在“產品介紹”一欄,目前僅有機動車單程提車保險等八組產品的示范條款,無資產保全責任保險的有關內容。
事實上,從現階段的市場情況來看,非車險已經成為中小保險公司尋求彎道超車的一個秘密武器。
銀保監會披露的最新數據顯示,2018年,車險保額211.26萬億元,同比增長24.92%;責任險保額866.14萬億元,同比增長244.04%。
至于簽單數量,過去一年,車險的簽單數量為4.48億件,同比增長12.09%。與此同時,非車險方面,責任險的簽單數量為72.70億件,同比增長81.70%;保證險的簽單數量22.86億件,同比增長35.62%;貨運險簽單數量48.90億件,同比增長31.91%。
有保險業內人士表示,非車險中,責任險無疑是潛力相當大的一類險種,市場份額一直在穩步提升。
公開資料顯示,中路財險是第一家總部設在青島的全國性法人保險機構,成立于2015年3月,主營產品包括機動車輛保險、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工程保險、責任險、貨物運輸保險、船舶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短期健康保險等。
值得注意的是,中路財險在其官網上,對自身的車險和非車險“五五”發展戰略頗為強調。據其披露,截至2018年12月,該公司的非車險業務比重達到37%。
不過,過去幾年,中路財險承保責任險暫時還沒能取得盈利。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查詢,2015年~2017年,該公司責任保險實現的保費收入分別為186.31萬元、1305.65萬元、2161.54萬元,承保利潤分別為-753.61萬元、-785.48萬元、-564.37萬元。
北京工商大學保險學系主任寧威曾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指出,隨著我國法律環境的改善,責任險逐漸取得發展。就責任險來說,其覆蓋的風險具備較為特殊的長尾屬性,這也導致責任的確定比較難一次性完成,處理期限可能十分漫長。受此影響,對于多數保險公司來說,責任險也并不是貢獻利潤的一類產品。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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