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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向要變!首張券商“價格戰”罰單來了!低價參與公司債招標 有券商遭罰 監管真的出手

券商中國 2019-04-23 08:33:25

一則監管處罰決定,引發業界熱烈關注。可能,風向真的變了。4月22日,因存在以低于成本價格參與公司債券項目投標的情形,廣發證券被廣東證監局下達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這份罰單文字簡短,但卻一石激起千層浪,觸發券業尤其是投行條線最敏感的神經,嚴厲打壓“價格戰”的時代真的到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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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一則監管處罰決定,引發業界熱烈關注。可能,風向真的變了。

4月22日,因存在以低于成本價格參與公司債券項目投標的情形,廣發證券被廣東證監局下達了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這份罰單文字簡短,但卻一石激起千層浪,觸發券業尤其是投行條線最敏感的神經,嚴厲打壓“價格戰”的時代真的到來了。

“領導今天還跟我們說,(完善債券業務的)分類評價可能快出臺了,以后承攬業務一定要謹慎。”有券商固收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

因低價競爭遭監管處罰

4月22日,廣發證券收到了一張罰單,廣東證監局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的處罰決定,處罰原因則讓業界為之一震。

“經查,你公司存在以低于成本價格參與公司債券項目投標的情形,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監管在處罰決定中表示。

投行價格戰一直以來都是備受市場熱議的話題,或許是為了長期維護資質較好的發行人客戶,或許是為了承銷份額排名,或許是為了開發其他服務,券商在承攬優質業務時不免會“不計成本”,這是業內光見怪不怪的事實。

但是現在,監管出手打壓“價格戰了”。我們先來看罰單中提到的這兩條規定。

《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簡稱“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為公司債券發行提供服務的承銷機構……等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勤勉盡責,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按規定和約定履行義務。”這條要求各中介機構要勤勉盡責,覆蓋面比較廣。

第三十八條規定比較有殺傷力,“發行人和承銷機構不得操縱發行定價、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不得有其他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這條規定直指違反公平競爭、破壞市場秩序等行為。

廣東監管局要求廣發證券嚴格追究相關責任人員責任,切實加強債券承銷業務尤其是承攬環節的內部控制,嚴格遵守執業規范和監管規則。并且要求廣發證券于2019年5月30日前予以改正。

近期有券商報出百萬分之一的承銷費率

就在月初,某大型央企為即將發行的百億規模公司債進行承銷招標,就有券商報出了0.0001%的承銷費率,折合人民幣1萬元,堪稱“跳樓價”,投行價格戰再次刷新行業的認知底線。

4月11日,該央企突然宣布臨時取消本次招標發行。據自媒體“叩叩財訊”消息,本次招標真正叫停的原因是參與競標的券商向監管層舉報對手方以大幅低于行業標準的價格惡性競爭,涉嫌擾亂市場秩序,被監管層臨時叫停。

當時,有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對券商中國記者表示,“據我所知,證監會已經關注到這個事情,不排除會讓各承銷機構排查自家承銷費率的可能。”

早在去年9月18日,證監會在《公司債券日常監管問答》中表示,對個別承銷機構承銷費率遠低于正常費率、執業質量存疑的公司債券項目,監管將開展轉向現場檢查工作,核實承銷機構是否履行了充分適當的盡職調查程序以及發行人相關信息披露是否真實、準確和完整。對于承銷機構執業質量存在問題,或存在違規承諾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將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肅處理。

監管還表示將研究優化證券公司分類評價中與公司債券業務相關的評價指標,引導證券業協會研究推進證券公司公司債券承銷業務分類管理實施方案,通過政策激勵正面引導承銷機構有序競爭。

“領導今天還跟我們說,(完善債券業務的)分類評價可能快出臺了,以后承攬業務一定要謹慎。”有券商固收人士對記者表示。

去年債券承銷類罰單較多,聚焦“未勤勉盡責”

投行債券承銷業務違規獲得罰單不鮮見,但是劍指低價競爭的罰單并不多。

2018年,股市大幅下跌,信用債違約風險頻發,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去年債券承銷違規罰單在投行違規問題中數量最多,至少拿下了9張監管函。它們大多違反的是管理辦法第七條和第五十條規定。

即監管在描述券商的被罰原因時,用語通常為“擔任債券受托管理人期間,未勤勉盡責”、“盡調不全面、盡調底稿不完善”、“未有效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

比如,去年4月23日,黑龍江證監局一口氣給3家券商派發罰單。包括大通證券等三家券商在億陽集團2016年發行的債券的承銷及受托管理過程中,存在對公司盡職調查不全面,盡職調查底稿不完善、受托管理不到位等問題。其中華泰聯合證券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其余兩家券商同時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均被出具警示函。

去年5月29日,因在擔任“16洪業02”債券主承銷商、受托管理人期間,未對洪業化工涉及的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東海證券被江蘇證監局出具警示函。違反了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

管理辦法第五十條規定了債券受托管理人應當履行的職責:

(一)持續關注發行人和保證人的資信狀況、擔保物狀況、增信措施及償債保障措施的實施情況,出現可能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時,召集債券持有人會議;

(二)在債券存續期內監督發行人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

(三)對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進行全面調查和持續關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場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務報告;

(四)在債券存續期內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五)預計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要求發行人追加擔保,并可以依法申請法定機關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六)在債券存續期內勤勉處理債券持有人與發行人之間的談判或者訴訟事務;

(七)發行人為債券設定擔保的,債券受托管理協議可以約定擔保財產為信托財產,債券受托管理人應在債券發行前或債券募集說明書約定的時間內取得擔保的權利證明或其他有關文件,并在擔保期間妥善保管;

(八)發行人不能償還債務時,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債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義代表債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訴訟、參與重組或者破產的法律程序。

責編 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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