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5-07 19:20:52
每經記者 廖丹 王小璟 盧九安 每經實習編輯 易啟江
圖片風波尚未平息,財報“虛增”問題又讓全景網絡站在了“聚光燈”下。
4月,因為“圖片黑洞”事件,全景網絡收到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問詢函,其中,“維權式營銷”和“版權來源”等問題讓全景網絡成立大眾關心的焦點。
日前,新三板掛牌公司全景網絡(834877.OC)發布年報,去年實現營業收入1.5億元,同比增長6.25%。但是,《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全景網絡每年因圖片被侵權獲得大量的“賠償性”收入,以“產品維權收入”的形式被反映在了主營業務收入項下。
針對賠償款項的會計處理,多位資深注冊會計師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通過訴訟判決或訴訟談判獲得的賠償性收入均不能計入主營業務,而應該列入營業外收入。
全景網絡如此進行會計處理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錯計會計科目又會給財務報表帶來怎樣的改變?這樣的處理方式是否誤導了投資者?《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帶著這些問題進行深入調查。
2018年,全景網絡實現產品維權收入4748.53萬元,占營業收入比例31.75%。全景網絡表示,收入變動的原因之一是2018年年初完成了線索比對收集、授權確認、在線保全、跟蹤記錄以及優化版權保護服務等一系列技術服務,維權訴訟業務出現明顯增幅。
全景網絡對產品維權收入的解釋是公司利用研發的維權應用系統,對于未經授權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產品的客戶進行追償,與客戶簽訂協議,客戶根據協議中涉及到維權賠償收益在公司業務系統內生成唯一編碼訂單,并生成訂單銷售金額及成本金額,業務人員取得客戶蓋章或簽字確認的訂單后提交財務部,財務人員根據經客戶蓋章或簽字確認后的訂單數據導入賬務系統內確認收入。
此外,2015年,在全景網絡掛牌之初,在公布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全景網絡表示,該公司其他業務收入主要為公司法務部門針對侵犯公司知識產權行為進行維權訴訟產生的收入。且表示,法院判決訴訟成功的,以法院判決書的生效日期確認收入。
依據《公開轉讓說明書》,全景網絡的侵權賠償收入在年度報告中歸入了營業收入,那么,此類賠償收入是否應該這樣進行會計處理?
截圖據《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
首先,《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的應用指南中明確,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其中,日常活動是指企業為完成其經營目標所從事的經常性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活動。例如,工業企業制造并銷售產品、商品流通企業銷售商品、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軟件公司為客戶開發軟件、安裝公司提供安裝服務、建筑企業提供建造服務等主營業務。
此外,企業會計準則中還明確,其他業務收入是用來核算企業確認的除主營業務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實現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資產、出租無形資產、出租包裝物和商品、銷售材料、用材料進行非貨幣性交換等。
那么,“侵權訴訟”或“侵權談判”能歸為日常經營活動嗎?
因為侵權行為本身具有偶發性,訴訟和談判也具有不確定性,無論是侵權主體、侵權時點、侵權數量均不明確,導致賠償的數量和金額也是偶發的,所以從業務的性質看,“侵權訴訟”或“侵權談判”不能歸為日常經營活動。這一點,從全景網絡的歷年財報中也可以得到印證,其披露的經營范圍并未包含“侵權訴訟”或“侵權談判”一類。
全景網絡的收入確認原則只包括三項: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
此外,全景網絡在收入確認方法中表示,該公司收入確認方法包含三項:產品銷售收入、廣告收入、產品維權收入。
從收入確認原則來看,全景網絡收到超過正常價格的賠償款時,并不需要提供額外的商品或勞務,談不上銷售商品與提供勞務,所以前兩項都不符合。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轉移資產使用權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費收入等,侵權訴訟及侵權談判所得到的賠償款并不包含在內,所以,第三項也不符合。
顯然,全景網絡取得的賠償款并不滿足收入確認原則。
至于“產品維權收入”,雖然全景網絡表示是“對于未經授權使用公司自有或代理產品的客戶進行追償,與客戶簽訂協議”,但實質還是包括“維權賠償收益”。
而多位資深注冊會計師均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一般情況下,通過訴訟判決或訴訟談判獲得的賠償性收入均不能計入主營業務,而應該列入營業外收入。
《財會通訊》也曾刊發文獻指出,無論銷售方所銷售貨物的所有權及所有權上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銷售方收到的賠償款都應做營業外收入處理。
此外,企業會計準則還在交易價格的公允性上對收入的確認進行約束。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06)》第五條表示: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
收入指南中也明確,企業銷售商品滿足收入確認條件時,應當按照已收或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此外,《財會月刊》曾刊發文獻指出,對于銷貨方來講, 已收或應收的價款不公允的, 應按公允的交易價格確定收入金額。從會計準則的規定可以看出, 在銷售商品時, 銷貨方的價款定得過低或者過高, 只要不公允都應該按照公允的交易價格確定入賬。如果合同或協議價過高的話,實質上相當于購買方對于銷貨方的非公益性捐贈,即購買方是捐贈方,銷貨方是受贈方。
在該文獻中,對于合同價格與公允價格之間的差額,通過營業外收入進行賬務處理。
在應用指南中也明確,營業外收入反映企業發生的除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主要包括債務重組利得、與企業日常活動無關的政府補助、盤盈利得、捐贈利得等。
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全景網絡在侵權談判中與侵權方約定的賠償價格遠高于圖片銷售的正常價格。其中,記者在隨機抽取多份判決后發現,全景網絡的訴訟判決金額多在每張500到2000元之間;在采訪多位親歷全景網絡侵權談判的知情人后了解到,全景網絡的侵權談判金額多在每張300元左右。但相同規格單張照片,全景網絡正常銷售價格通常在幾十元到200元之間,這一價格顯然并不“公允”。
但是,在2018年年報中,這部分差額并未反應在營業外收入中,也未在非經常性損益項下列示。
● 途徑一:訴訟賠償
據悉,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營業利潤以外的收益。營業外收入并不是由企業經營資金耗費所產生的,不需要企業付出代價,實際上是一種純收入,不可能也不需要與有關費用進行配比。
那么,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賠償性收入,全景網絡究竟是通過哪些途徑獲得的呢?
案例顯示,2014年9月,江蘇中江網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江網公司”)主辦的“中國江蘇網”在其微博發表的一篇文章中使用了一張攝影作品(編號為1e-00702),此外,“中國江蘇網”微博中發表的其他文章也使用了該攝影作品。
相關證據顯示,經法院認定,全景網絡享有該案涉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中江網公司未經全景公司許可,在其微博文章中使用了案涉攝影作品,侵害了全景公司對案涉攝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該案件中,對于這張侵權圖片,全景網絡請求判令中江網公司賠償其著作權侵權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共計人民幣10000元。法院審理后,酌定中江網公司應予賠償全景網絡損失數額為1500元。
● 途徑二:談判賠償
一位曾經歷被全景網絡索賠的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全景網絡以300元每張的價格向該人士所在的公司提出索賠,索賠數量244張。
該人士還表示,全景網絡所謂的244張照片,去重后應該在150~170張左右。
而另一位拒絕與全景網絡進行協商賠償的人士也向記者表示,全景網絡提出的協商價格是300元一張。
而全景網絡在官網顯示,200張圖片購買套餐總價8000元,單價40元;500張圖片總價17500元,單價35元。顯而易見,全景網絡索賠的價格遠遠高于其正常銷售價格。
截圖據全景網絡網站
● 訴訟賠償:
從事會計實務多年的一位高級會計師表示,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還是要和企業經營活動有關系的,這種法院判決的賠償和正常經營活動無關,不計入主營業務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
她表示,在進行會計處理的時候,可以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如果賠償直接到賬,表現為銀行存款和營業外收入同時增加。
如果付款滯后一段時間,則表現為其他應收款和營業外收入同時增加,到賬后,表現為銀行存款增加,其他應收款減少。
此外,該高級會計師表示,即使訴訟對于公司來講是經常發生的,且是因主業被侵權產生的,也是不能計入營業收入的。她表示,即使與主業相關,還是要以經營為基礎,這種訴訟不屬于經營活動范疇,不是經營行為。
● 談判賠償:
《企業會計準則》在《基本準則》中對會計信息質量提出了要求,其中包含“實質重于形式”,即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而在侵權談判中,侵權行為先于合同訂立,雖然形式上體現為“訂單”“協議”,但實質上是侵權方為了避免陷入長期的官司訴訟,耗費太多精力,向全景網絡的“妥協”。
其次,全景網絡的正常圖片銷售價格通常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之間,但賠償的價格通常在幾百元到幾千元之間。賠償價格遠高于正常價格,實質上就是一種賠償款。
有注冊會計師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企業得到的賠償款應該計入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收入是指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包括固定資產盤盈、處置固定資產凈收益、非貨幣性交易收益、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罰款凈收入等。
另一位資深注冊會計師也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對侵權方超過公允價格的索賠,其實是屬于懲戒性質的賠款,屬于非日常經營相關的現金流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
由此可以明確,在實質重于形式的會計原則下,無論是通過法院判決取得的賠償收入,還是侵權談判情況下取得的具有賠償性質的收入,都應該作為“營業外收入”進行會計處理。
但顯然,全景網絡將其作為了主營業務收入,虛增了營業收入,進而虛增了營業利潤。
2018年,全景網絡實現營業收入1.5億元,同比增加6.25%;實現營業利潤-0.46億元,下降2067.03%;實現凈利潤4021.79萬元,同比下降1120.32%。
值得注意的是,其營業收入增長主要源自“報告期內多為附帶預付款的戰略合作客戶”。而凈利潤下滑的原因之一是“公司通過自主開發的搜索平臺大大提升了維權式營銷能力,在收入不斷增長的前期下,公司加大了營銷團隊、辦公室、營銷費用等方面的投入”。
去年,全景網絡的訴訟“井噴”,企查查公布的判決文書就高達4000余份,可以想象,在此基礎上,全景網絡去年的侵權賠償數額不菲。在2018年年報中,全景網絡表示其通過產品維權取得的收入為4748.53萬元。
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根據啟信寶公布的裁判文書進行查詢,2019年1月1日以來至4月13日止,據記者不完全統計,在全景網絡產生的445份裁判文書中,23份裁判文書的判決結果是由被告賠償原告全景網絡經濟損失,剩余422份裁判文書的判決結果是準許撤訴或按撤訴處理等,撤訴率逾90%。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梳理全景網絡判決文書發現,其對侵權的圖片每張索賠的金額同樣高達上萬元,如被告不愿進行侵權談判,通過法院的判決,通常每張圖片判決賠償的金額在500~2000元不等。
微信、微博用圖通常不會超出1034×676px的規格。在上述侵權談判案例中,全景網絡開出的價格為每張300元。而其網站顯示,1034×676px規格照片正常銷售價格通常是200元,若購買套餐,最低則為25元/張。
針對全景網絡將訴訟賠償收入列入主營業務收入是否合理,如此進行會計處理是否有虛增收入的嫌疑等問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全景網絡董秘張建輝,提出采訪請求,按對方要求將采訪提綱發送至相應郵箱。記者詢問下午之前可否回復,張建輝表示要看下采訪問題再做決定。截至發稿,記者尚未收到全景網絡的回復。
據悉,從全景網絡掛牌伊始,就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維權營銷模式。在2015年發布的《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全景網絡在解釋其2014年的其他業務收入同比下降的原因時表示,“2014年以后公司維權訴訟賠償金額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與侵權方簽訂長期商業合作協議。”
2015年,全景網絡掛牌新三板,彼時,主辦券商為中信建投,經辦人員為王國艷、尹笑瑜、蘇華椿、陳偉、王作維;經辦的律師事務所為北京市天元律師事務所,經辦律師為李琦、張征;資產評估機構為北京國融興華資產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經辦注冊評估師為劉志強、黎軍;財務審計機構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簽字注冊會計師為胡紅康 陳勇波。
2015~2017年,全景網絡掛牌后其聘請的審計機構為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簽字注冊會計師為陳勇波、王娜。2018年其聘請的審計機構為中興財光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負責的注冊會計師為張磊、李曉斐。
將本該計入營業外收入的賠償款,計入了營業收入,而且這樣的金額還非常大,作為掛牌公司,如此會計處理將給投資者決策帶來什么影響?
作為專業的投資人士,深圳市合利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執行總裁、高級會計師和進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在資本市場中,估值普遍采用的市盈率法一般是針對扣非后的凈利潤作為標準進行估值。投資者會以扣非后的凈利潤作為企業經營業績的評價指標。中國證監會也將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非前的凈利潤孰低者作為公司發行新股、再融資的考核標準。
和進認為,訴訟賠償收入應該直接進入營業外收入,談判達成協議超出公允價值的賠償款部分也應該進入營業外收入。若將本應進入營業外收入款項的計入營業收入,虛增了營業利潤、毛利率、扣非后的凈利潤和扣非后的每股收益,這樣的會計操作嚴重誤導了投資者。
市盈率的計算公式為市值除以扣非后凈利潤,含義就是以現在的價格買入股票,需要多長的時間能賺回本金,使用扣非后凈利潤,就是要把非經常性損益扣除掉,否則這樣計算的結果就沒有意義。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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