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6-13 15:43:57
6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鑫元基金與丹東港集團債券交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丹東港集團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鑫元基金票據本金4000萬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以4000萬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21‰粗略計算,截至6月11日,應支付利息492萬元。同時,對于鑫元基金提出的由丹東港集團承擔律師費16萬元、保全擔保費5.2萬元意見,法院予以駁回。
每經記者 王晗 每經編輯 葉峰
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丹東港集團")債券違約案件有了新進展。6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鑫元基金與丹東港集團債券交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判令丹東港集團償還鑫元基金持有的40萬張"丹東港集團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本金4000萬,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不過丹東港集團與鑫元基金就500萬違約金是否過高產生分歧,對于判決結果,丹東港集團提出上訴。
一審賠付逾期違約金500萬
丹東港集團旗下多只債券集中兌付困難令其官司纏身,包括貴陽銀行、江南農商行、鑫元基金、金元順安基金在內的15家金融機構展開了漫長的追債道路,近期案件迎來了久違的新動態。
6月11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了鑫元基金與丹東港集團債券交易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判決,丹東港集團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鑫元基金票據本金4000萬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以4000萬元為基數,按日利率0.21‰粗略計算,截至6月11日,應支付利息492萬元。同時,對于鑫元基金提出的由丹東港集團承擔律師費16萬元、保全擔保費5.2萬元意見,法院予以駁回。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丹東港集團還將面臨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的處罰。對于丹東港集團目前的賠付情況,《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致電鑫元基金,該公司并未給出回復。
回顧案件,2014年10月28日,丹東港公司公開發行了發行總額為10億元的"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以下簡稱丹東港中期票據),面值為每張100元,期限為5年,票面利率為5.86%,發行三年后,投資者可行使回售選擇權。
三年后也就是2017年10月30日,丹東港中期票據的全部投資人均行使了回售權,但丹東港集團僅支付了丹東港中期票據截至2017年10月30日的利息,至今未能兌付本金及剩余利息。同日丹東港集團發布《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未按期足額兌付本金的公告》,稱截至2017年10月30日,公司已向托管機構劃付應付利息5860萬元,但因有息債務負擔重,未能按照約定將丹東港中期票據的回售部分本金按時足額劃至托管機構。
2018年4月23日,因丹東港集團仍未能兌付回售本金及逾期違約金,鑫元基金將其告至法院。
逾期罰金是否過高?
對于處罰違約金金額的合理性,丹東港集團并不認可,進而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二審訴訟,丹東港集團提出,逾期罰金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一年期利率4.35%計算,違約金最高應當按照4.35%*(1+30%)即5.65%為限,也就是說,以4000萬本金計算,丹東港集團應支付利息363萬元。
原因有二:其一《丹東港集團有限公司2014年度第一期中期票據募集說明書》約定的違約金為年利率7.3%,明顯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鑫元基金利息損失不應超過丹東港集團訂立合同時能夠預見到的損失,其二丹東港集團未能償付本息并非主觀過錯,而是客觀環境因素造成,請求二審根據當事人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調減違約金數額。
不過對于違約金過高的意見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認為,從合同的履行來看,當鑫元公司行使票據回售權時,丹東港集團的主要合同義務即為按回售價格足額支付資金,但其至今未按約履行,構成違約。
從當事人過錯程度來看,丹東港集團的違約行為雖存在一定的客觀因素,但鑫元基金本身并無過錯,作為守約一方有權根據合同向丹東港公司主張違約責任。丹東港集團是否就其違約行為具有主觀過錯,并非屬于減免其違約責任的法定事由。
從雙方對違約損失的約定來看,募集說明書中明確約定,丹東港集團應按照延期支付金額以日利率0.21‰計算支付違約金,該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該募集說明書系由丹東港集團作為發行人單方擬定的格式合同,關于違約損失的約定并未超出其可以預見的范圍。丹東港集團雖主張違約損失應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4.35%計算,但在實際經營活動中,金錢債務逾期所致的資金占用成本往往高于該利率,故丹東港集團僅以該利率為標準舉證違約金過分高于實際損失,其主張不能成立。
綜上所述,丹東港集團被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另外二審案件受理費3550元,由上訴人丹東港集團負擔。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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