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6-25 14:06:51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姚祥云
圖片來源:攝圖網
6月25日,疫苗管理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三審。
對于此前的草案二審稿,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疫苗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罰款額度,增加處罰種類,同時補充規定一些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從重追究刑事責任。二是對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劣藥等違法行為,加大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罰款處罰力度。三是對有嚴重違法行為的責任人員,增加規定行政拘留。
草案三審稿第七十九條中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假藥,或者生產、銷售的疫苗屬于劣藥且情節嚴重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關鍵崗位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沒收違法行為發生期間自本單位所獲收入,并處所獲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終身禁止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可以由公安機關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此外,草案三審稿還要求,對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疫苗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規定建立疫苗電子追溯系統、收集跟蹤分析疑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接種單位未按照規定提供追溯信息,監護人未依法保證適齡兒童按時接種免疫規劃疫苗等違法行為,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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