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6-25 15:46:54
每經記者 張鐘尹 每經編輯 陳星
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
在森林權屬方面,明確森林權屬、加強森林權屬保護,是本次法律修改的重點。根據森林生態建設和集體林權改革的實踐經驗,草案增加“森林權屬”一章,針對我國森林權屬的實際,即林地包括國家、集體所有,林木包括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等情況,區分主體分別規定,做到“山定權、樹定根、人定心、政府定責”。
草案明確,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森林資源所有權,國務院可以授權有關部門行使或者由有關部門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職責。
草案規定,國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多種所有制的林業經營主體使用;林業經營主體依法取得的國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權,經批準可以轉讓、出租、作價出資等,并明確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草案明確,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林地依法實行承包經營,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經營權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權,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轉包)、入股、抵押、轉讓等方式流轉林地經營權、林木所有權和使用權。
另外,分類經營是本次法律修改的關注點。根據森林生態區位和主導功能的不同,實踐中將森林分為公益林和商品林,采取差異化的政策管理措施。此次法律修改將這一成熟可行的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范,同時減少重疊交叉概念。
草案規定,生態區位重要或者生態狀況脆弱,以發揮生態效益為主要目的的森林劃定為公益林,實施嚴格保護;江河源頭匯水區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兩岸等八類區域,應當劃定為公益林;公益林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
商品林指的是,未劃定為公益林的森林屬于商品林,主要發揮經濟效益。國家鼓勵發展商品林,商品林由林業經營主體依法自主經營,在不破壞生態的前提下,可以采取集約化經營措施,充分發揮林地生產經營潛力,實現商品林經營的最優價值。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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