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6-28 23:36:18
為什么有些企業的CSR報告中披露了很多數據,得分仍不高呢?五條注意事項幫助企業提高CSR報告的實質性披露水平。
每經實習編輯 成錦鴻
每年的4-6月份,是上市公司集中編制和發布CSR報告的高峰期。
美好商業聯合商道縱橫,于4月26日發布了《中國金融企業社會責任白皮書》。
該白皮書根據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關鍵定量指標(簡稱MQI)體系,對按市值排序的中國金融企業30強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水平進行了評估和排行。
榜單發布后,有企業代表在后續交流中表達了同一疑問:為什么我們的CSR報告中披露了很多數據,得分仍不高呢?
我連續多年參與對中證100、滬深300及央企全樣本CSR報告的MQI評估和報告撰寫,特梳理出工作中發現的幾條注意事項,希望能幫助到企業在編制CSR報告時有所注意,提升CSR報告的實質性披露水平。
(商道縱橫高級研究經理 張洪福)圖片來源:作者供圖
不同行業面對不同的CSR議題,即使面對相同的CSR議題,不同行業對該議題的影響也有強弱。不管企業的CSR報告框架是按三重底線(經濟、社會、環境)還是按ESG(環境、社會、治理)來結構,其披露的數據必須契合該企業所處行業密切相關的議題,而不是泛泛而談。
例如環境維度的生物多樣性,這一指標明顯與農林牧漁、采掘業和房地產業的實質性關聯度更高,而與金融、通信服務、互聯網、媒體等行業關聯度就較低。即使在這個與生物多樣性這一指標關聯度密切的行業,其面對的具體指標也各有側重:農林牧漁業要求披露“恢復退化的生態區域的面積及全部經營區域的面積比例”,房地產業要求披露“機構在環境保護區或其他具有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或其毗鄰地區,擁有、租賃或管理的運營點”,而采掘業則是“受機構影響的土地規模及進行了生態恢復的土地規模”。因此,企業在做環境尤其是生物多樣性指標相關的數據收集與披露時,就需要依據行業做出區分。
圖片來源:攝圖網
數據——CSR報告中的定量化信息,是決定CSR報告實質性強弱的最重要因素。
從白皮書的金融企業市值與MQI得分兩個排名來看,許多公司的信息披露水平與其市值排名并不相符。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個因素是許多企業越來越將CSR報告定位為“故事書”——豐富的案例故事,煽情的文筆,圖文并茂的設計,越來越花哨的社交媒體傳播……尤其是以案例代數據,雖然有助讀者/利益相關方對企業CSR有一個“畫像”式的認知,但卻無法依據相關數據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預期做出科學、全面的判斷。
要解決這一問題,可參考中國移動的可持續發展報告。中國移動在報告后半部分專門拿出幾頁,從責任議題到指標名稱,從指標數據到單位,還披露連續三年的數據增加可比性,有效解決了報告可讀性與實質性的矛盾。
這是很多企業感覺很“冤枉”的地方——“我們CSR報告中披露了很多數據,為什么實質性披露率仍不高?”
企業CSR報告中都有一個“關于本報告”,該項界定了CSR報告中數據信息的時間范圍和主體(一般為集團公司及其下子/分公司)。這就要求企業在CSR報告中披露的數據應該是某一時間段內集團公司的整體數據。但很多企業的CSR報告,看上去數據繁多,但披露的卻多是項目或子/分公司的數據,不是集團公司整體數據——非整體數據無法讓投資者等利益相關方據此全面評估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風險,因而不具有實質性。
如某房地產領軍企業,其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優秀實踐在國內同行業亦處領軍地位,按指標它應該在CSR報告中披露“機構在環境保護區或其他具有重要生物多樣性價值的地區或其毗鄰地區,擁有、租賃或管理的運營點”等相關數據,但該報告披露的卻是該公司某一濕地保護項目的相關績效數據。作為市場和產品遍布全國的該企業來說,該項目只面向南方某城市,其利益相關方顯然無法利用該數據來評估該上市公司整體的生物多樣性風險和績效,因而這些數據也就不具有實質性。
根據ISO26000對社會責任的定義,CSR是“企業通過透明和道德的行為,為其決策和活動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而承擔的責任”。而在MQI中,雖然每個行業最多20個指標,但指標的設置卻最能體現出通過CSR報告披露數據來看企業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
如房地產行業的“溫室氣體”指標,企業不僅要披露“溫室氣體排放量”這一總量,還要同時披露“減排量”及“溫室氣體排放強度”等效率數據。許多行業與水相關的指標中,企業不僅要披露用水總量,還要披露萬元產值用水量即用水效率、廢水排放量、水資源循環利用率等績效數據。
這是因為總量數據比較難以直觀看出企業對社會和環境的影響,但績效及效率數據卻能讓利益相關方一眼就知其可持續發展水平。如房地產行業“綠色建筑”指標要求披露“投入使用和在建綠色建筑(項目)的比例”,利益相關方通過該數據一眼即知其綠色建筑發展水平。
不披露或極少披露負面信息,是中國企業CSR報告的通病。而這些雖負面但卻屬于合規范疇的數據披露,恰恰是幫助企業利益相關方全面評估企業風險的不可或缺的信息。
如煤炭開采業中的“重大安全事故數”、“違反環境法規的次數及被處重大罰款的金額”等指標數據,對金融和互聯網行業特別重要的“侵犯客戶隱私及泄露客戶資料事件數及投訴數”、“違反有關產品和服務的法規數及所受重大罰款金額”等。
對負面信息的披露,也是GRI平衡性原則的要求,“報告應客觀地反映機構的正面與負面表現”。
[ 《中國金融企業社會責任白皮書》下載:http://www.uoper.xyz/corp/2019_315zhishenghuo/index.html?from=singlemessage]
(作者:張洪福 商道縱橫高級研究經理)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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