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7-06 00:32:27
7月5日晚間,證監會在其官網上掛出通知,為充分發揮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投保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建立證券行業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擴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圍相關方案精神,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謝欣
7月5日晚間,證監會在其官網上掛出通知,為充分發揮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以下簡稱投保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的作用,建立證券行業流動性支持長效機制,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擴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圍相關方案精神,證監會起草了《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證監會介紹了《規定》起草的背景,指出:一直以來流動性風險都是境內外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風險類型之一。為切實防范相關風險,目前境外成熟市場普遍建立了對金融機構的流動性救助機制。
為此,證監會研究制定了《規定》,擬定位為證券公司流動性支持的系統性規定,一方面,明確了公司自救、股東支持、商業銀行貸款、行業互助、投保基金救助等多種流動性救助方式;另一方面,規范投保基金救助條件、程序、監督管理職責等,為應對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提供制度支持。
《規定》起草遵循四個基本原則:一是全面性原則。除投保基金救助外,《規定》還明確了證券公司自救、股東支持、行業互助等流動性救助方式。二是審慎穩健原則。使用投保基金進行流動性救助,須嚴格限定使用情形、使用順序、使用程序,堅持“救急不救窮”、“先自救再投保基金救助”、“授權使用”,牢牢守住防范系統性風險的定位,避免投保基金被濫用。三是合理分配原則。對被撤銷、關閉或者破產證券公司的債權人進行償付是投保基金承擔的首要職責,為實現前述職責與流動性救助職責的平衡,須限定投保基金用于對單一證券公司和所有證券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的資金比例。四是救助與約束匹配原則。為切實保障投保基金安全,防范道德風險,須強化使用約束,對使用了投保基金這一公共資源的證券公司,在使用成本、使用期限、使用自由度、高管薪酬、股東分紅等方面進行約束,對其違規使用投保基金的行為,從嚴追究責任,體現救助與約束相匹配。
《規定》共二十七條,主要包括四大項內容:
(一)強化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
強化證券公司流動性風險管理的主體責任要求證券公司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建立健全流動性風險監測、預警、防范、處置機制,提前制定重大流動性風險應對預案。
(二)明確多元化的流動性支持方式
一是公司自救。證券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當采取資產變現、同業拆借、質押融資、申請銀行貸款等方式自行籌集流動資金,并同步控制相關業務規模,避免流動性風險進一步擴大。二是股東支持。證券公司出現重大流動性風險時,應當積極向主要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尋求流動性支持。三是行業互助。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充分發揮自律組織作用,積極引導證券公司之間通過購買資產、同業拆借等市場化手段化解重大流動性風險。四是投保基金救助。證券公司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仍然無法化解重大流動性風險的,可以申請使用投保基金。
(三)強化使用約束,切實防范道德風險
1.限定使用情形。證券公司申請使用投保基金,應當滿足可能引發證券市場重大風險、具有還本付息能力、通過自救或者其他市場化方式無法化解流動性風險的前提條件。
2.限定使用程序。證券公司申請使用投保基金,應當向證監會提出申請,并抄報住所地派出機構和投保基金公司;證監會結合派出機構和投保基金公司提出的處理意見,審查認為需要使用投保基金對證券公司進行流動性救助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批準后,由投保基金公司辦理基金發放手續。
3.強化使用約束。一是要求提供擔保。證券公司應當提供與擬使用投保基金金額價值相當的抵押物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二是設置懲罰性利率。投保基金的借款利率應當高于市場利率的1.5 倍以上,借款利息納入基金收入。三是限定使用比例。投保基金公司用于流動性救助的資金,不得超過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額的80%,對單一證券公司的救助資金原則上不得超過投保基金上年末余額的30%。四是限定使用期限。證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經住所地派出機構核實,到期歸還確有困難的,經證券公司申請,投保基金公司同意后可以延期不超過一年。五是限制公司及股東權利。證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期間,除存在確有利于化解流動性風險且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情形外,應當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薪酬,不得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放獎金;不得向股東分紅;不得允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不得對外提供借款、擔保、進行重大投資、投資低流動性資產、擴大除經紀、投資咨詢、資產管理、投行業務以外的其他業務規模或者發生其他可能影響償債能力的行為。六是按需發放,現場監控。投保基金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化解流動性風險的實際需要,逐筆審批、逐筆發放投保基金救助資金,并派出資金監控組,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四)明確各方職責,加強監管管理
一是加強申請材料核查。派出機構收到證券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檢查核實證券公司的風險狀況,提出處理意見報送證監會;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及時對證券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并制定投保基金使用方案,報送證監會。
二是強化信息報送。使用投保基金的證券公司應當定期報送基金使用情況、償債計劃執行情況和流動性風險化解情況;投保基金發放和使用中出現重大問題時,應當立即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和投保基金公司報告。
三是加強資金使用監管。投保基金公司應當加強對投保基金使用情況的監測監督,發現證券公司存在危及投保基金使用安全等情形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證監會,并通報證券公司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投保基金公司有權采取暫停劃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終止借款合同等措施。
四是強化責任追究。證券公司違反《規定》的,證監會及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相應的行政監管措施,依法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由于去年市場出現大跌,有不少券商股權質押回購、證券投資業務出現“爆雷”。一些資本規模不大的券商更是出現流動性風險,如網信證券去年年報時,其凈資本已至-30億元。遼寧證監局已經因公司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派工作組進駐。另一家曾被寄予厚望的券商華信證券則在2018年度分類評價時就被評為D級。
更早一點,上世紀末本世紀初,華夏證券、南方證券等二十年前風云一時的券業大佬也因不規范經營和市場下跌帶來的流動性風險而銷聲匿跡。所以對于金融市場而言,最大的風險永遠是流動性風險。
公開資料顯示,去年一年,證券公司共繳納投保基金27.787億元。其中,AA類證券公司繳納8.877億元,A類證券公司繳納7.295億元,BBB類證券公司繳納5.674億元,BB類證券公司繳納1.786億元,B類證券公司繳納0.904億元,CCC類證券公司繳納1.090億元,CC類證券公司繳納0.592億元,C類證券公司繳納1.569億元。
截至去年12月底,投保基金公司累計使用市場籌集基金發放投保基金11.018億元,其中6.489億元用于彌補客戶證券交易結算資金,4.529億元用于收購個人債權。
證監會指出,《規定》征求意見的期限為一個月,請社會各界將有關意見和建議以紙質或者電子郵件形式于2019年8月5日前反饋至中國證監會證券基金機構監管部。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