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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加碼:《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就五大要點征求意見,“零傭”“免費”屬虛假宣傳!

每日經濟新聞 2019-07-26 23:14:02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有五大方面,首次界定了證券經紀業務,在監管層面更是加強了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力度。

每經記者 劉海軍    每經編輯 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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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今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證監會表示,起草《意見稿》的目的,是為了規范證券經紀業務活動,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本次《意見稿》的主要內容有五大方面,首次界定了證券經紀業務,在監管層面更是加強了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力度。

經紀業務管理新政涉及五大要點

從整體看,《意見稿》共五章、50條內容,涉及經紀業務的業務規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等等。而此前發布的《關于加強證券經紀業務管理的規定》自本次《意見稿》正式施行之日起廢止。

證監會表示,在當前,證券經紀業務快速發展,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數量迅速增加,投資者數量與從業人員持續增長,投資者資產規模明顯擴張。證券經紀業務發展與監管也存在一些問題亟待解決,但證券公司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

而從實踐看,證券公司對此認識不盡統一,大多數公司將經紀業務簡單定位于交易通道,向投資者提供的專業服務嚴重不足。

同時,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缺乏規定,現行法規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定義沒有明確界定。各方對證券經紀業務的內涵與外延認識差異較大,不利于證券公司規范開展證券經紀業務與認定、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活動。

因此,此次的《意見稿》對證券經紀業務做了首次界定:證券經紀業務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接受投資者委托,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的經營性活動。

具體來看,本次《意見稿》的主要要點包括:

一、首次對證券經紀業務作出界定,明確委托關系本質,把握核心環節,為打擊非法證券經紀業務提供明確規則依據。

二、要求證券公司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交易傭金收取、客戶資產保護、對賬單提供、轉銷戶辦理、投訴處理等具體事項上作出必要的制度保障。

三、全面規范了主要業務環節,對營銷、開戶、交易、結算等作出了規定,明確了賬戶實名制、適當性管理、交易行為管理、異常交易監控的具體規范。

四、系統強化了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隔離墻建立、人員管理、組織保障、合規稽核、信息系統、營業場所等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五、強化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監管與行政處罰措施,依法對公司及其責任人員的責任承擔做出了具體規定。

“一般人理解的經紀業務就是一些開戶、賣產品等營業部的常規工作。此次征求意見稿加強了對經紀業務的規范要求,形成了明文規定,有助于市場對經紀業務加深認識。以后的經紀業務會告別傳統的模式,走向財富管理,而在這塊做得好的券商將會脫穎而出。 ”華東一證券營業部機構總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進一步加強券商經紀業務監管

證監會表示,證監會歷來高度重視證券經紀業務的監管。

自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以來,證監會陸續完成了問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證券賬戶規范、客戶資金三方存管、營銷人員規范、營業網點清理規范、外部接入系統規范等基礎性工作,業務監管框架逐步建立。

但該業務監管尚未有統一的部門規章,現有監管要求散見于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的文件之中,效力層級較低,一些監管要求有所滯后,無法滿足業務規范運作的需要。

在此次的《意見稿》中證監會表示:證券公司應當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投資者有證據證明證券公司沒有合理理由限制其證券賬戶轉戶、銷戶的,可以向中國結算進行投訴,中國結算應當督促相關證券公司依法辦理。中國結算確認相關證券公司違反自律規則的,依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發現涉嫌違反監管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查處。

在券商關注的傭金方面,《意見稿》中提出,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虛假宣傳;違反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規定的其他行為。

在經紀業務監管方面,此次的《意見稿》強化了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從隔離墻建立、人員管理、 組織保障、合規稽核、信息系統、營業場所等方面提出了規范要求。

在監督管理與責任追究方面,《意見稿》在法律授權范圍內明確了相應的行政監管與行政處罰措施,落實“雙罰”原則,除規定了公司責任外,還明確了對相關個人的責任追究,避免出現公司和投資者受損失、責任人不需擔責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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