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8-22 14:59:46
每經記者 周程程 每經編輯 陳星
8月22日,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三審。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指出,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對試驗性醫學研究、醫療器械的管理作出明確規定。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明確舉辦的條件和相關要求。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開展藥物、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和其他試驗性醫學研究應當遵守醫學倫理規范,并取得知情同意和倫理審查同意。
二是整合有關內容,增設“醫療衛生機構”一章,明確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規定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對外出租、承包醫療科室,非營利性醫療衛生機構不得向出資人分配收益,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是增加規定,國家加強對醫療器械的管理,制定完善醫療器械的標準和規范,提高醫療器械的安全有效水平。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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