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8-28 19:51:16
每經記者 胡琳 每經編輯 廖丹
近期,廣東證監局發布了對兩家銀行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這兩家銀行分別是廣發銀行和廣州農商行。
根據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廣發銀行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二是部分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三是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而廣州農商行在開展基金銷售和托管業務中存在以下問題:1.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2.未有效執行公司基金銷售業務制度;3.基金銷售系統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4.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廣東證監局決定對上述兩家銀行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廣東證監局表示,上述銀行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整改措施,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完成整改并提交書面整改報告,廣東證監局將視情況對整改完成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從存在的問題來看,廣發銀行和廣州農商行都存在基金銷售業務部門負責人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和部分從事基金核算業務的人員未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商業銀行申請基金銷售業務資格,除具備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專門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
(二)資本充足率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三)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重大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四)公司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不低于該部門員工人數的1/2,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管理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熟悉基金銷售業務,并具備從事基金業務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關機構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公司主要分支機構基金銷售業務負責人均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以及郵政儲蓄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30人;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人員不少于20人。
此外,《管理辦法》對基金銷售業務制度、信息管理平臺和基金銷售人員資格作出了規定。
《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指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業務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業務合規運作的檢查和監督,確保基金銷售業務的執行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機構內部控制的有關要求。
第五十六條指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確保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安全、高效運行,且符合中國證監會對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臺的有關要求。
此外,《管理辦法》第五十七條明確,宣傳推介基金的人員、基金銷售信息管理平臺系統運營維護人員等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應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并有效執行基金銷售人員的持續培訓制度,加強對基金銷售人員行為規范的檢查和監督。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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