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9-21 20:14:08
昨日,監管機構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發布,其中提及的國資產業資本將部分回歸社保系統值得關注。
而對于《通知》可能帶來的影響,記者采訪了國內部分創投機構及業內人士,多數受訪者表示影響有限、可控。
每經記者 任飛 每經編輯 肖芮冬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財政部官網獲悉,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資委、稅務總局、證監會在昨日(9月20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值得關注的是,原針對國有創投可以豁免劃轉的相關規定被取消,意味著當前規模不斷走高的國資產業資本將部分回歸社保系統。
部分機構對此可能造成的“失血”效應表示“影響有限”;還有專家坦言,這體現國資從“管資產”到“管資本”轉型的又一突破,也是對原先國有創投豁免權可能造成的漏洞進行修正。
1、劃轉資金用于社保基金補充
根據政策發布內容,本次《通知》下發是為了全面推開中央和地方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工作。
計劃將在2020年底前完成從中央到地方各層面的劃轉交接及手續辦理。需要指出的是,中央層面對應企業中除確有難度的可在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都將在2019年底前劃轉完畢。
2、國有創投及國有參股投資機構均為劃轉對象
《通知》專門制定《關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關事項的操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確定劃轉范圍和劃轉對象。其中要求,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具有持股平臺性質的企業,應按照《辦法》的要求履行劃轉義務。可直接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自身的國有股權,也可劃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或持股平臺所屬一級子公司國有股權。
關于多元持股企業的劃轉方式,《辦法》要求必須分別劃轉各國有股東所持有的國有股權的10%,并由第一大股東牽頭實施。原則上多個國有股東中持股比例最大者為第一大股東,比例相同的具有實際控制權的國有股東牽頭實施劃轉。
3、劃轉股權變更時限最多20個工作日
在劃轉工作的具體辦理事項方面,流程由各級財政部門同有關部門向劃轉對象下達“國有股劃轉通知”,需明確劃轉對象的證券代碼、劃轉數量、是否限售、聯系方式等具體信息。規定時間按照股權屬性分為兩類:
劃轉非上市企業國有股權的,劃轉對象應在收到“國有股劃轉通知”后20個工作日內,申請辦理國有產權變更登記,并根據工商變更登記的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工商變更登記手續。相關國有產權登記機構應在接到申請10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產權變更登記。
劃轉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收到“國有股劃轉通知”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國有股權變更登記,并將變更登記情況反饋相關國有股東,同時抄送相關承接主體。
4、原國有創投相關豁免權暫停執行
對于此前管理機構針對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股轉義務予以豁免的規定,本次《辦法》中予以取消,即《財政部關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有銀行國有股減持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函〔2004〕21號)、《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關于進一步明確金融企業國有股轉持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3〕78號)、《財政部關于取消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和國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國有股轉持義務審批事項后有關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資〔2015〕39號)相關文件。
5、劃轉資金投資范圍暫定三大方向
由于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的辦法尚未出臺,《辦法》明確,在此之前,劃轉國有資本產生的現金收益可由承接主體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
所提及的承接主體即社保基金會等機構,在未來將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處置權和知情權,劃轉對象不改變現行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和企業原有股東可通過協議等方式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費用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對于《通知》可能帶來的影響,記者采訪了國內部分創投機構及業內人士,多數受訪者表示影響有限、可控。
有創投界人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坦言,他對政策提及的劃轉國有資本補充社保的邏輯表示理解。就這次的政策而言,明顯加大了對國資系創投的劃轉力度,“或者可以認為是針對創投原本享有‘豁免權’下的漏洞進行了修正,強化國企責任和義務。”他解釋道,過去國資作為主要出資人成立創投基金,但卻通過各種手段規避被認定為國資企業,享受政策和利潤的多方面紅利;而相比傳統制造業國企,創投的獲利能力強大得多,更應該作為補充社保的主力。
據記者統計,在目前國內傳統的制造業國有企業(或國資參股企業)的經營數據中,利潤普遍偏低,凈利多為負指標,僅有極個別企業的賺錢效應良好。但創投企業由于核心資產的估值效應在提高,一級市場的價值升值軌跡不斷攀升,特別在已上市企業中較為明顯,很多企業出現過一二級市場估值倒掛的情形。
在前述人士看來,這也正是創投企業盈利的關鍵。他認為,相關企業并非所有投資項目完全退出后才有利潤回報,而在于財務投資的過程中是否有升值的潛力。只不過,隨著國資系創投機構和相關資本的增多,特別是在推動國資監管從“管資產”向“管資本”轉型后,“如果繼續豁免VC/PE的國資劃轉不符合總體趨勢”。
據投中研究院統計,政府引導基金的發展在2012年~2017年,數量增加了987只、復合年均增長率45.47%,設立總目標規模增加了51364億元、復合年均增長率為97.64%。可見,國資在產業資本方面的配置保持了高增的態勢,劃轉之后的資金運營亦是監管職能轉變能否接得住的關鍵一步。
對此,《辦法》明確了在劃轉國有資本運作管理的辦法尚未出臺之前,由承接主體(社保基金會等機構)進行投資,投資范圍限定為銀行存款、一級市場購買國債和對劃轉對象的增資。
而對于由此可能造成的機構“失血”效應,有機構人士向每經記者表示,“劃轉給社保,第一不見得就會增加難度;第二也會規范國有資金投資的行為”。有機構人士表示,此次劃撥的比例控制在國有股東的10%股權范圍內,“剩余國有資本還是機構資金的重要力量,可以盤活更多的社會民營資本,也可以帶動募資”。此外,該人士表示,由于國資對日常運營管理的要求比私人投資者少,因此處置相對靈活,“且對已投資項目是否受限等也做了時間上的‘新老劃斷’,所以從投資安全的角度來說,不會有太大沖擊”。
根據《通知》,劃轉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后,承接主體獲取收益的方式是“分紅為主,運作為輔”。在資本運作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并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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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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