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09-25 21:49:51
一位炒股近20年的某公司財務人士狀告某銀行未充分揭示風險,未適當推薦產品,導致其購買基金虧損68.84萬元,要求其全額賠付虧損及相應利息。正常情況下,大家都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然而此次法院判該銀行對原告蘇某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賠付20.65萬元。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每經記者 聶虹 每經編輯 葉峰
2015年、2016年的行情里,不少基民股民虧損嚴重,有人自認倒霉,也有人一紙訴訟將代銷銀行告上公堂。繼某金融審判人員上訴代銷銀行獲得全額賠付之后,近日,裁判文書網又公布了另一起基民控告銀行并成功討回20多萬虧損的案件。
據近日公布的《原告蘇某與被告中國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鼓樓支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的民事判決書》,一位炒股近20年的某公司財務人士狀告某銀行未充分揭示風險,未適當推薦產品,導致其購買基金虧損68.84萬元,要求其全額賠付虧損及相應利息。正常情況下,大家都是“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然而此次法院判該銀行對原告蘇某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賠付20.65萬元。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是否告知風險:買入債基800萬 一年半虧掉68.8萬元
按照原告蘇某的說法,2016年,在其要求推薦低風險理財產品的情況下,某銀行向其推薦了兩只債券基金。隨后蘇某相繼購買了某債券基金B500萬和某債券基金A300萬。然而一年以后某債券基金B被迫贖回,虧損642717.35元。一年半后,某債券基金A被迫贖回,虧損45632.72元。
債基怎么會虧損這么高呢?這是因為某債券基金B是一只高風險的分級債基。蘇某稱,銀行在推薦時并未告知分級債券等基金風險較高。
被告銀行則稱,在蘇某提出“期限一年,年收益在5%以上”的理財產品購買需求后,銀行向其推薦了四種產品,因前兩種產品年收益低于蘇某要求,其否決了前兩種,選擇了高風險產品。而在其購買前,銀行也向其介紹了所購產品的特點并進行了風險提示,同時購買產品的網絡頁面上,也有詳盡的產品介紹及風險提示文件,蘇某只需點擊即可查閱,銀行已經盡到合理的風險告知義務。
在購買較高風險產品之前銀行是否履行告知義務,這成為案件的一個爭執點。
是否代為操作:風險評測、買賣申贖,背后人是誰
除了在推薦時并未告知分級債券等基金的高風險外,蘇某還表示,從風險評測到買賣操作都是銀行工作人員一手完成。
“2016年10月13日,在被告營業網點辦公室內,被告工作人員以其計算機終端登陸原告的網銀賬戶,擅自替原告進行風險能力評估問卷操作。2016年10月20日,被告工作人員在上述地點以其工作計算機終端登陸原告網銀賬戶,操作購買了500萬元某債券基金B。2016年10月21日,被告工作人員在上述地點再次以其工作計算機終端登陸原告網銀賬戶,購買了300萬元某債券基金A。”
對此,被告銀行稱,2016年10月13日,原告在被告貴賓室用被告的電子計算機登陸其網銀賬戶進行了客戶風險測評,相應操作均為原告本人所為,測評結果為成長型。原告購買兩只債基也均是原告本人自行在被告貴賓室的電子計算機上操作,并非由銀行工作人員操作。
銀行工作人員是否有代客進行風險評測和買賣操作,成為案件的第二個爭執點。
是否操作留痕:風險等級不穩定 設備不完善留漏洞
從判書材料來看,蘇某的風險評定不太穩定。
2015年5月,被告銀行(柜面)對蘇某的風險評級定為進取型,當月底購買了風險等級為5級的基金;2016年10月,被告銀行(計算機網端)對蘇某的客戶風險等級評定為成長型,并購買風險等級為4級和2級的兩只債券型基金。2017年10月19日,蘇某自行登錄被告銀行手機銀行賬戶進行風險測評,客戶風險等級評定為穩健型。兩只產品到期出現虧損后,蘇某向某銀行投訴。在約談過程中,原告表示:“從證據講,不是說我一定否認當時做過(風險測評),我不記得了,也許是我自己做的。購買理財產品應該有合同,合同上會有風險提示,客戶要簽字確認。你們現在什么都沒有。我要看做風險測評的過程的痕跡。”
最終,最關鍵的部分還是要被告銀行拿出業務操作證明,這時候工作留痕的重要性就體現了。蘇某表示,其曾要求被告銀行提供相關錄音錄像資料、網銀登陸所用終端的所在地及IP地址等材料,但其從未正面予以回復。
按照監管分別于2015年12月、2016年5月發出的通知,商業銀行在銷售及代理銷售、代理開戶非保本保息的各類理財計劃和第三方產品,以及其他不同時確保本金及確定收益的具有投資性質的產品時須錄音錄像。錄音錄像應確保能夠客觀記錄產品銷售重點過程,至少涵蓋產品簡介、風險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環節,不能達到錄音錄像要求的營業網點,不得開展相關業務等等。
被告銀行表示蘇某購買兩只債基的時間(2016年10月),正處于上述錄音錄像規范初步實施階段,設備還不完善,柜臺有錄音錄像系統,貴賓室還沒有錄音錄像系統。基于蘇某購買金額較大等原因,故選擇在貴賓室接待。
法院最終判定:責任三七開,被告銀行賠付20.65萬元
根據法律法規和雙方提供證據,法院對案件予以認定和判決。
在被告銀行是否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規則方面,法院認為,進行風險評估需要原告本人輸入賬戶密碼,他人未經原告授權無法代替原告進行測試。2016年10月,被告銀行對原告蘇某進行了個人客戶風險評估,評估等級為成長型,原告申購的涉案兩只基金與其在當時所做的評估等級(成長型)相匹配,故應當認定被告銀行在向原告推介本案涉及的理財產品這一活動中,并未違反投資者適當性規則。
在被告銀行是否適當履行風險揭示義務的問題,法院認為,被告銀行提供的錄音資料、網頁截屏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已經以金融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的方式向原告說明案涉兩只基金產品的運作方式和將最大損失風險以顯著、必要的方式向原告作出特別說明。原告之前曾經多次購買理財產品,有一定的理財經驗,但此事實并不能免除被告在原告申購案涉的兩只基金時應當履行的風險告知義務。
因此,法院認為,蘇某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較高的文化知識水平,其作為大額資金的控制者,多次進行理財投資,具有一定的投資理財經驗,購買案涉的兩只基金系其自行決定、選擇的結果,對其損失原告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銀行在向客戶推介理財產品時未適當履行風險揭示義務,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決定購買案涉兩只基金產品產生了一定的影響,故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
對于原告主張的損失,衡量雙方的過錯,法院酌定被告銀行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責任,即206505元。關于原告主張的利息損失,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
如何合規銷售:注重風險評級匹配和揭示 操作規范需留痕
對于這一事件,不少人擔憂會引發投資者效仿,是否還有銀行會“遭殃”?特別是銀行沒有要求“雙錄”之前,如何證明自己已經以金融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的方式向其說明理財產品的運作方式,并且將最大損失風險以顯著、必要的方式向原告作出特別說明。
“賺了是自己決策英明,虧了找人墊背,這種歪風邪氣不會助長。”深圳某大型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這種基民告倒銀行的事情依然是偶然,除非銀行有明顯的漏洞不然投資者依然很難勝訴。即便是沒有雙錄以前,也有其他措施能夠證明,比如電話錄音,簽字確認,回訪,操作記錄等等,這些肯定是綜合考慮。
有基金業內人士表示,基金行業的合規之嚴有目共睹。基金公司提供的宣傳材料上都會有產品運作的風險提示,比如是否存在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巨額贖回風險、不能完全贖回的風險、強制贖回風險、杠桿率變動風險等。但材料是死的,人是活的,在具體的產品推介階段還是需要基金銷售人員履行應盡的告知義務,投資者也應主動有意識地索取相關材料,進行認真閱讀。
有時候風險可能就藏匿在所謂的“信任”之間。上述人士表示,過去銀行理財經理和客戶之間的關系非常緊密,有人甚至會將理財賬戶直接交給理財經理打理,其實這對雙方都是有巨大風險的,但是在風險沒有發生時大家都掉以輕心了。特別是金融是具有一定門檻的領域,有時向投資者講述產品的運作和風險,他們可能聽不進去,他們更想聽預期收益這種東西,然而這種幫忙打理的方式可能就是日后糾紛的禍根。
據悉,現在銀行對基金銷售適當性,特別是產品和客戶風險的適配性格外關注。某大型國有銀行理財經理表示,對于一個風險測評為保守型或穩健型的投資者而言,股票型基金絕對不在其投資范疇。“除非評價下來你是積極型投資者,不然是買不了(股票型)基金的,因為那個波動非常大,保守和穩健型投資者無法承受。如果你是一個低風險投資者,想買一個股票型基金你是買不進去的,系統會提示你風險不匹配無法進行購買。”那穩健型投資者如果想要少量持有該產品應當如何操作呢?該理財經理表示,這需要投資者自行修改手機銀行的風險測評表答案,將風險調至積極型,即便是前往線下網點,投資者依然需要通過自己更改風險測評答案調整風險級別之后才能購買。
在當前銷售適當性越發規范的情況下,投資者不要寄希望于打官司變相“剛兌“,更應該扎扎實實學知識,認認真真選產品,賬戶和錢都是自己的,偏聽偏信,一旦虧損將不會有人替你買單。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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