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中國 2019-10-09 06:57:20
據規范,受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當年及未來兩年不得參評,受行政監管措施的當年及未來一年不得參評。規范強調:評選結果不得作為對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今年新財富評選規則將加入對參評分析師及投票機構的客觀指標要求,調整獎項設置鼓勵差異化研究。
節后第一天,中證協再次釋放大招,提出21條規則,明文規范備受關注的證券分析師評選。
規范重點強調,分析師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參加評選,評選結果只是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直接作為對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
中證協規范分析師評選
10月8日,中證協在官網發布了《證券分析師參加外部評選規范》(簡稱《規范》),即日起實施。中證協表示,此舉旨在規范證券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維護分析師的職業聲譽,推動合規、誠信、專業、穩健的行業文化建設,促進證券研究業務健康發展,構建資本市場良好生態。
根據《規范》,證券公司應對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建立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各個環節廉潔自律的內控機制;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應由證券公司統一報名,公司推薦的參評人員應為合規展業、勤勉盡責、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人員;證券公司應對計劃參加的評選活動進行評估,對于不符合評估要求的,證券公司應拒絕參加。
《規范》還列出了評估關注的事項供證券公司參考,包括評選組織機構是否加入自律公約等。同時要求分析師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協會自律規定,秉承誠實守信、廉潔自律、公平競爭的原則參加評選活動,不得以不正當競爭方式參加評選;并強調“評選結果只是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直接作為對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
21條規范涉及四大方面
此次發布的《規范》共分為21條細則,具體可以劃分為四大方面。
要點一:規范主辦方
規范第四條、第五條指出,證券公司應對參與的評選活動進行評估,包括但不限于:主辦方是否為《證券分析師評選活動組織機構自律公約》締約機構、評選活動的組織情況、評價方法的科學性、評選結果的公正性等。
對于不符合評估要求的評選,券商應主動拒絕參加。主辦方未經券商報名,自行將公司或分析師列為參評對象的,券商應要求主辦方將公司和/或分析師從參評名單或評選結果中撤出并在公司官網上公告。
要點二:規范參評人員
根據規范第八條,分析師參加評選活動應由證券公司統一報名,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自律懲戒的下列人員,公司應限制其參加評選活動:
(一)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的,當年及未來兩年不得推薦參加評選;
(二)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行政監管措施或被中國證券業協會采取書面自律措施,當年及未來一年不得推薦參加評選;
(三)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的,在立案調查期間不得參加評選,計算起始日期以被立案調查通知書發布日為準。
要點三:規范投票人
規范第十三條中提到,證券公司向評選主辦方推薦的投票人,應當為證券公司研究部門客戶。推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投票人的,應當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研究服務協議并滿6個月。證券公司不得采取偽造證明材料、簽署虛假合同等方式為相關機構、個人獲得投票權。
同時,第十一條也強調,嚴禁分析師以各種形式向投票人及其他可能對評選結果產生影響的人請客送禮,包括提供禮金、禮品、旅游、紅包、娛樂健身等利益,或者以其它變通的方式進行利益輸送。
要點四:規范評選過程
“評選結果只是作為對分析師個人社會評價的參考依據,不得作為對分析師薪酬激勵的依據。”中證協在《規范》中強調,券商應當引導分析師客觀、理性看待評選結果,建立合理的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相關人員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維護分析師執業獨立性。
在此基礎上,《規范》指出,券商、分析師應自覺抵制存在利益沖突、缺乏公平性、公正性及嚴重影響分析師獨立性的評選活動,不得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選結果,及時退出違反公平、公正的評選并公告。
對于分析師以不正當方式參加評選的,券商應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送中證協。中證協也將對未按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券商,將視情節輕重采取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部分會員權利等紀律處分,并對采取不正當競爭方式參加評選的分析師,視情節輕重采取警示、責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或行業內通報批評、暫停執業或注銷執業證書等紀律處分。
圖片來源:攝圖網
8家評選主辦方簽訂自律公約
此前中國證券報有限責任公司、上海證券報有限公司、《證券市場周刊》雜志社(北京)有限公司、財新傳媒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財富多媒體經營有限公司、萬德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互聯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北京《財經》雜志社有限公司等8家評選主辦方在中證協簽訂了《證券分析師外部評選組織機構自律公約》。此次規則也將“主辦方已加入自律公約”作為券商評估評選活動的重要指標。
8家機構表示,將按照自律公約的承諾,依法合規、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獨立客觀地組織開展分析師評選活動,加強對參評人和投票人管理,維護評選活動的嚴肅性、公平性和專業性,自覺接受社會、媒體的監督和協會自律管理,并對評選程序和評選結果的公正性、正當性負責。中證協對此表態,“歡迎評選符合條件的組織機構自覺加入自律公約,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自律管理,樹立社會公信和良好聲譽。”
券商中國記者了解到,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評選自2011年度評選起,便將《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評選公約》列入當年度公示的評選規則中,隨后逐年不斷細化修訂。2019年度,新財富將根據相關規范對評選規則進行進一步修訂,例如在原有規則的基礎上,對參評分析師及投票機構加入客觀指標的要求;調整獎項設置鼓勵差異化研究等。
據悉,所有參評方/投票方須嚴格遵守《新財富最佳分析師評選公約》,如發現違反“評選公約”相關規定的行為,可通過郵箱向新財富舉報,調查結果和相關資料將及時報送當地證監局和中證協。而被舉報的相關人員/機構,將視情節嚴重性取消1-3年參評/投票資格,賄選將永久取消參評/投票資格。
券商中國 王蕊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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