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 2019-11-12 18:51:05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首次確立了“雙罰制”,違法的成本顯著提升。
圖片來源:攝圖網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首次確立了“雙罰制”,也就是除處罰違法企業外,還規定了對單位違法情形下的個人罰款處罰,最高可處以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0倍罰款。
《條例》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給予處罰外,還要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 王敬波:《條例》的第75條,實際上建立了雙罰制,它的目的是要一管到底,而不僅僅是只管企業。
按照《條例》的規定,“罰款到人”制度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二)違法行為性質惡劣;(三)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
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長 王敬波:比如說在生產記錄當中,或者是通過這種其他人的一些陳述當中,能夠反映出一些所謂的主觀惡性。比如說在中小學當中造成了比較大面積的這種嬰幼兒的,或者是中小學生的這種身體傷害,這些都是可以歸因為比較嚴重的社會后果。
此外,《條例》還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情節嚴重”的6種法定情形,并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實行從重從嚴罰款。這些情節嚴重的違法情形包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
(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現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現死亡病例;
(三)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隱瞞真實情況;
(四)拒絕、逃避監督檢查;
(五)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后1年內又實施同一性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或者因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受到刑事處罰后又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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