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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號碼成為調查關鍵 開源證券員工違法炒股被重罰259萬

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05 16:24:27

12月4日,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公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號),經查明,開源證券固定收益部部門經理蔣東波因利用其母親賬戶違規炒股,被沒收違法所得64.86萬元,并處以259.4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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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經記者 王硯丹 每經編輯 謝欣

又見證券從業者違規炒股被罰。12月4日,證監會北京監管局網站公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6號),經查明,開源證券固定收益部部門經理蔣東波因利用其母親賬戶違規炒股,被沒收違法所得64.86萬元,并處以259.45萬元罰款。

買賣14只股票盈利64萬元

北京證監局處罰決定書顯示,蔣東波于2011年12月30日取得一般證券業務執業證書,2015年8月14日至調查日任開源證券固定收益部部門經理。蔣東波作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期間利用其母親“張某蘭”證券賬戶持有、買賣股票。、

北京證監局公布的蔣東波具體違法事實如下:

“張某蘭”證券賬戶在2015年2月5日開立于華林證券北京北三環東路營業部。2016年10月25日至2017年2月10日,蔣東波先后轉入“張某蘭”證券賬戶300萬元和306.9萬元,并通過手機操作該證券賬戶買賣股票。該證券賬戶資金主要來自于蔣東波,蔣東波利用該證券賬戶買賣“百川能源”等14只股票,交易金額1985.58萬元,盈利64.86萬元。且在北京證監局調查人員于2017年9月1日在對其弟蔣某江進行談話后,蔣東波于2017年9月5日變更了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及開源證券登記的手機號碼,意圖隱瞞、掩蓋違法事實,干擾調查工作。

北京證監局指出,上述違法事實有勞動合同、入職材料、詢問筆錄、涉案賬戶開戶資料、交易流水、資金流水、情況說明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蔣東波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所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行為。

蔣東波提出了六點申辯理由

對于北京證監局的處罰決定,蔣東波提出了六點申辯理由:

第一,186****5103為其弟弟蔣某洋使用,不能因蔣東波對外預留該手機號碼,就推定由蔣東波使用。

第二,“張某蘭”證券賬戶由其弟弟蔣某江、蔣某洋操作使用。“張某蘭”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顯示的186****5103為注冊手機號而非實際下單手機號,不能依據蔣東波使用186****5103,就推定其在涉案期間操作“張某蘭”證券賬戶。

第三,“張某蘭”證券賬戶資金來源于蔣某江。2016年10月25日轉入“張某蘭”證券賬戶的300萬元由蔣某江匯入,為蔣東波借給蔣某江用于買房;2016年11月1日轉入“張某蘭”證券賬戶的306.9萬元雖由蔣東波匯入,但為歸還蔣某江借款。

第四,交易所盈利計算表并不當然成為計算違法所得的依據。實際盈利與交易所計算結果存在較大差異。

第五,涉案行為持續時間短,社會危害小,處罰結果偏重。

第六,《證券法》的修訂及國外成熟證券市場均對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持寬容態度,《證券法》修訂草案曾提出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賣股票的規定。

由此可見,蔣東波申辯的焦點是其母親賬戶預留的手機號,他稱該號碼只是注冊賬戶所用,而非實際操作所用。另外轉入其母賬戶的資金也與操作股票無關。

手機號碼成為案件的焦點問題

北京證監局經過復核后,對蔣東波所提出的六點申辯意見予以了駁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其中最為精彩的是關于手機號到底是不是蔣東波的。

北京證監局指出,蔣東波使用186****5103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因有以下四點:

一是蔣東波在開源證券從業人員管理平臺、合規管理平臺、HR系統、中國證券業協會從業人員管理平臺登記的手機號碼均為186****5103。

二是蔣東波在招商銀行、山東省農村信用社及重慶銀行開戶資料中登記的手機號碼均為186****5103。其中,招商銀行賬戶為蔣東波的工資卡賬戶;重慶銀行賬戶開戶時,蔣東波在《開立個人賬戶申請書》中“此手機號碼為本人實名登記的手機號碼處”簽字確認。

三是“蔣某江”證券賬戶開戶資料中登記的聯系人是蔣東波,電話為186****5103。

四是蔣東波承認使用過186****5103與其開源證券同事進行通話聯系。

綜上,186****5103這個號碼與蔣東波的職業身份、工資收入、日常行為等密切關聯,足以認定蔣東波使用該手機號碼。蔣東波辯稱186****5103由其弟弟蔣某洋使用,并未提供證據證明,且不影響上述認定。

此外,北京證監局指出,有明顯證據證明蔣東波對“張某蘭”證券賬戶擁有支配權:一是“張某蘭”證券賬戶交易流水中存在多個下單手機號碼,蔣東波關于交易流水顯示的是注冊手機號碼的解釋并不成立。二是蔣東波使用的186****5103手機號碼一直出現在“張某蘭”證券賬戶涉案期間的交易記錄中,蔣東波涉案期間下單操作“張某蘭”證券賬戶的事實成立。三是根據資金流轉情況,蔣東波對“張某蘭”證券賬戶用于交易的資金擁有自主調度權。

此外,北京證監局指出,蔣東波在涉案期間,調查人員于2017年9月1日對蔣某江進行談話,隨后蔣東波于2017年9月5日變更了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及開源證券登記的手機號碼,意圖隱瞞、掩蓋違法事實,干擾調查工作。其對于資金來源的說辭亦自相矛盾。證監局量罰時已結合全案情況,綜合考慮了蔣東波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綜上,對蔣東波的陳述申辯意見不予采納。證監局對蔣東波沒收違法所得64.86萬元,并處以259.45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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