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06 22:08:24
每經記者 張喜威 每經編輯 劉野
12月6日,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向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發布了關于《銀行間人民幣外匯市場交易規則》(以下簡稱《外匯市場交易規則》)的通知。
通知顯示,為規范和發展銀行間外匯市場,促進市場誠信、公平、有序、高效運行,維護市場參與者合法權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對銀行間人民幣外匯市場相關交易規則進行了整合修訂。修訂后的《交易規則》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匯綜復〔2019〕27號),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圖片來源:攝圖網
《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即期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05〕365號)、《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05〕290號)、《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掉期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06〕118號)、《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外匯貨幣掉期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07〕283號)、《全國銀行間外匯市場人民幣對外匯期權交易規則》(中匯交發〔2011〕34號)同時廢止。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相比上述廢止的外匯交易規則文件,此次公布的新版外匯交易規則內容更加豐富,在刪除“信息披露”章節的同時,增加了“監督管理”章節。
在“監督管理”相關章節中,融入了此前交易規則“信息披露”的部分內容,重點強調交易中心對人民幣外匯市場的監測和異常交易的處理。新版外匯交易規則明確:會員不得從事的多種市場操縱行為,不得從事的多種市場欺詐行為;明令禁止各類內幕交易、非法泄露和不當使用非公開信息;明確禁止利益輸送,禁止多種濫用交易系統和信息數據的違規行為等。
根據新版交易規則,針對違反交易規則的機構或個人,交易中心將根據情節嚴重程度,采取一項或多項措施。主要包括:(一)列入市場重點關注名單;(二)口頭警示;(三)約見談話;(四)評優考核扣分或取消評優資格;(五)出示警示函;(六)市場通報;(七)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并警示其交易主管;(八)暫停或取消會員交易權限或會員資格;(九)移交行政監管部門或司法部門;(十)交易中心認為必要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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