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10 13:00:10
銀保監會近日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了《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但不得短于3年。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陳星
近日,“允許險企開發設計保險期間3-5年的兩全保險產品”的政策流傳,被業內視為松綁“中短存續期”產品。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銀保監會已于近日向各人身險公司下發了《關于規范兩全保險產品有關問題的通知》,在鼓勵發展5年期及以上業務的基礎上,要求“因流動性管理或者資產負債匹配管理需要,保險公司可以開發設計保險期間為5年期以下的兩全保險,但不得短于3年。”
對此,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保險研究室副主任朱俊生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之前嚴管中短期業務很有必要,但也造成一些市場主體在轉型過程中面臨較為嚴重的現金流壓力。為了轉大彎而不是轉急彎,在一定條件下放行3-5年產品,同時鼓勵5年以上產品,對于緩解部分主體的現金流壓力,支持其平穩轉型,具有積極的意義。”
自開始收緊短存續期產品備案以來,時隔兩年,為了緩解現金流壓力,適應低利率環境,監管又將重新放行3-5年期兩全保險。
不過,此次放行3-5年期兩全保險并不意味著對“中短存續期”產品的全面開閘,監管部門在償付能力、產品規模、繳費支付方式、銷售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多項要求。險企一旦不達標,仍將會被取消資格、立即叫停。
在償付能力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保持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銷售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
在產品規模方面,保險公司應切實加強資本管控和業務規劃管理,根據公司資本實力等因素合理確定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業務規模。自2020年起,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的年度規模保費應控制在公司上年度末投入資本和凈資產兩者較大者的1倍以內、占當年總規模保費的比重不得超過20%。
《通知》還要求,保險公司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規模保費超出《通知》規定限額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并向銀保監會報告。保險公司未及時停售、未及時報告或者報送虛假信息,以及兩全保險銷售宣傳行為違反《通知》有關規定的,銀保監會將依法對保險公司進行行政處罰或采取監管措施,并追究董事長、總經理、分管銷售的副總經理以及總精算師等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業內人士看來,監管部門這一務實之舉,有利于緩解部分中小壽險公司的現金流壓力和資產負債匹配壓力。據了解,由于前期銷售了大量的中短存續期保險產品,部分中小壽險公司今明兩年將迎來給付高峰期,這意味著將面臨不小的現金流壓力。
《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發設計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董事會審議應當形成書面決議,列明銷售該產品的原因,以及未來3年該產品計劃銷售額度和預計費差損金額。
在繳費支付方式上,《通知》要求保險公司不得接受投保人使用信用卡透支等借款方式,支付5年期以下兩全保險產品保費及償還保單質押貸款。
為了防范銷售誤導,《通知》還強調,保險公司開發設計兩全保險產品,應當做到產品的保險期間與實際存續期一致。具體而言,產品設計不得有下列行為:通過保單質押貸款、部分領取、生存領取、減少保額等條款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退保費用、持續獎勵等產品定價參數設計,變相改變實際存續期間;通過調整現金價值利率等方式,變相提高或降低產品現金價值。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保險機構曾將保險期限較長的產品用于短期銷售,違背了客戶購買保險產品的本意,從而產生銷售誤導和糾紛。《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前銀保監會在人身險產品監管工作中通報,部分公司存在“長險短做”問題。
此外,在銷售管理方面,《通知》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兩全保險產品的銷售管理,如實、準確介紹產品責任、功能和保險期間,不得以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兩全保險產品,不得將保險產品利益與其他金融產品收益進行片面不實比較,不得對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承諾或變相承諾保證收益,不得在任何時間節點、通過任何方式發布拼噱頭、博眼球和炒停產品等不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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