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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草案“合體”后首次完整亮相:禁止高利放貸明確寫入條文,“隱私”定義進一步細化

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3 21:31:33

民法是法律體系這座“大廈”最重要的支柱之一。我國的民法典編纂工作采取“兩步走”:第一步出臺民法總則;第二步編纂民法典各分編,并將修改完善的各分編草案同民法總則合并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旭    

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總共7編再加上附則,共1260條……民法典各分編草案分別經過幾次審議之后,首次合并為一部完整的民法典,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12月23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召開。按照民法典編纂工作計劃,民法典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將草案提請明年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據了解,此次提請審議的民法典(草案)中,對物權編中的居住權、合同編中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人格權編中的隱私等內容擬作出修改。

圖片來源:新華社

民法典草案首次完整亮相

在上周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舉行的第三次記者會上,發言人岳仲明表示,編纂一部真正屬于中國人民的民法典,是幾代人的夙愿。經過多年努力,我國已經先后制定了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等民事立法,逐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民事法律規范體系。

2018年8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民法典各分編(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之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多次對各分編草案進行拆分審議。

目前,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六個分編草案已經全部完成了二審,其中,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侵權責任編三個分編草案完成了三審。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也是民法典各分編草案與2017年制定的民法總則“合體”后,首次以完整版中國民法典草案的形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按照工作安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將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提請2020年3月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

圖片來源:新華社

擬調整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等內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民法典物權編草案共有5個分編、20章、258條。其中草案二審稿第十四章規定了居住權制度。

此前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公眾建議,對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居住權的設立和期間等規定予以進一步完善,以使這一制度在實踐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對該章草案作如下修改:

一是完善居住權合同的內容,增加規定“居住權期間”(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款)。

二是完善居住權設立制度,將“居住權無償設立”修改為“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民法典草案第三百六十八條)。

三是進一步明確居住權期間的規定,規定居住權期間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民法典草案第三百七十條)。

此外,民法典合同編草案二審稿第四百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介紹,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社會公眾提出,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建議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上述規定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民法典草案第六百八十條第一款)。

對隱私的定義進一步細化

民法典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第八百一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隱私是自然人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和私密信息等。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單位和專家學者提出,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是隱私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建議在隱私的定義中增加這一內容。

對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將隱私的定義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而在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中,第八百三十條第一款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有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提出,由婚姻登記機關對一方在結婚登記前是否如實告知對方患病情況進行認定較為困難,建議統一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銷權。

對此,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采納這一意見,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

封面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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