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19-12-26 17:05:51
每經記者 胡琳 每經編輯 劉野
根據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煙臺中院)微信訂閱號“公正煙臺在線”,12月26日上午,煙臺中院公開宣判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喜運等貪污、受賄、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案。親屬及社會各界群眾共計50余人旁聽了宣判。
圖片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劉野 攝
根據法院審理查明,姜喜運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時,轉匿恒豐銀行股份。
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姜喜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2.84億股恒豐銀行股份,陸續轉至其個人或親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隱匿。按歷年恒豐銀行年度報告中的每股凈資產計算,共計折合人民幣7.54億余元。
除了自己轉匿恒豐銀行價值7.54億余元的股份,姜喜運還為他人及公司購買恒豐銀行股份提供幫助。
2004年至2013年,姜喜運利用擔任恒豐銀行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為江蘇正陽置業有限公司、高天國等公司和個人在購買恒豐銀行股份、辦理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上述公司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37.4534萬元,其中,姜喜運伙同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趙春英共同收受高天國給予的人民幣2300萬元。
2013年7月,姜喜運安排恒豐銀行原行長助理、信用風險監控部總經理張文凱違規向關聯方出具37億元的保函,未收取擔保手續費,情節特別嚴重。
2014年9月,姜喜運指使孫金光銷毀其實際控制的五家公司應當依法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薄,涉及金額6.598億余元,情節嚴重。
煙臺中院認為,姜喜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姜喜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姜喜運、趙春英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構成受賄罪。姜喜運、張文凱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出具金融票證,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構成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姜喜運、孫金光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姜喜運貪污數額特別巨大,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本應嚴懲,鑒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寬處罰;姜喜運具有索賄情節,對其受賄罪應依法從重處罰,鑒于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從輕處罰;姜喜運安排他人違規出具金融保函,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姜喜運指使他人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情節嚴重,亦應依法懲處。姜喜運犯數罪,應依法并罰。
趙春英伙同姜喜運共同受賄2300萬元,個人實得1113.2萬元,鑒于贓款及孳息大部分已追回,依法可從輕處罰。張文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犯罪中所起作用較小,系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孫金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煙臺中院一審判決如下:對姜喜運以貪污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對趙春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張文凱以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對孫金光以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姜喜運貪污恒豐銀行股份及所產生的孳息,依法返還恒豐銀行。姜喜運、趙春英受賄犯罪所得款項及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姜喜運個人財產部分,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恒豐銀行是12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之一,其前身為1987年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的煙臺住房儲蓄銀行。2003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改制為恒豐銀行。截至2017年末,恒豐銀行在青島、濟南等地設有16家一級分行、2家總行直屬分行,分支機構總數334家;另外還發起設立了5家村鎮銀行。
近年來,恒豐銀行變動頻繁,引發市場強烈關注。除恒豐銀行原董事長姜姜喜運外,2017年,姜喜運的繼任者蔡國華也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而接受調查。隨后,蔡國華因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貪污、受賄及挪用公款等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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