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1-15 18:54:56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每經編輯 王麗娜
2020年1月15日,交通運輸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網信辦六部門對外公布了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
修改的主要內容是: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
根據交通運輸部發布的關于《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的解讀,之所以作出上述修改的背景在于,按照商務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于做好與現行開放政策以及《外商投資法》不相符的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鑒于國務院已決定取消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立項審批,且《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已不包含對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的準入限制,外商投資道路運輸業已享受“國民待遇”,我部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進行了相應修改,廢除了規章中有礙優化營商環境、擴大對外開放的規定和做法。
上述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根據上述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發布。
相關政策: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網信辦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6號)
相關政策解讀:關于《關于修改〈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的解讀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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