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2-22 13:33:32
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的配資協議和投顧協議曾被一審法院判決無效,投資者的虧損需要投顧公司賠償,不過經過投顧公司的上訴,最終部分“翻案”,法院二審判決投資者需要承擔30%的責任,產生的虧損的70%由投顧公司賠付。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何劍嶺
圖片來源:楊建
在A股市場走牛的時候,很多投資者都想著放大杠桿擴大收益,而場外配資就是其中一個杠桿渠道。
2020年2月21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了深圳合信泰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謝煒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雙方的合同糾紛主要源于配資炒股被強平導致的虧損。值得注意的是,雙方的配資協議和投顧協議曾被一審法院判決無效,投資者的虧損需要投顧公司賠償,不過經過投顧公司的上訴,最終部分“翻案”,法院二審判決投資者需要承擔30%的責任,產生的虧損的70%由投顧公司賠付。
判決書顯示,2015年5月20日,原廣州金金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權代表姚某(甲方)與郭記興(乙方)簽訂《“金金贏”配資服務協議》,約定郭記興配資金額600萬、郭記興保證金金額200萬、郭記興操作總金額800萬,配資比例1:3、警戒線0.875、虧損平倉線0.825。姚某每月按配資服務金額收取固定服務費,服務費率為1.35%/月,不足一月的按整月計算。協議于2015年5月20日開始至2016年5月19日結束。合同末尾有原金金公司蓋章、姚某簽名及郭記興簽名。
2015年5月20日,郭記興(甲方)與合信泰富公司(乙方)簽訂《投資顧問協議》,鑒于合信泰富公司擁有提供資產管理和投資顧問服務的人才實力,擁有二級市場操作經驗和經歷,郭記興將其配資的800萬資產委托合信泰富公司管理,并出具授權書,郭記興證券賬戶的交易密碼由合信泰富公司實行統一管理。合作期限從2015年5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雙方約定:郭記興提供股票交易賬戶(合作金)800萬元整。合信泰富公司每天向郭記興匯報一次總資產變動狀況。值得注意的是,在此授權中,郭記興無權查詢賬戶的資產情況,不得進行任何賬戶交易。
另外,雙方約定合信泰富公司投資操作分有劣后保證金和無劣后保證金兩種操作方式,各占比例為50%。其中有劣后保證金為:合信泰富公司提供20%劣后保證金,當操作賬戶達到預警線時由合信泰富公司補倉,達到平倉線被平倉的由合信泰富公司承擔一切損失。而對于無劣后保證金為,當操作賬戶達到預警線時由郭記興補倉,賬戶達到平倉線被平倉的由郭記興承擔一切損失。另外協議還規定,若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失誤,造成郭記興賬面虧損接近爆倉,由合信泰富公司負責及時補充資金,確保賬戶資金安全。若本協議的運作期限結束,或協議終止,郭記興資金存在損失的,由合信泰富公司負責賠付。
在郭記興與合信泰富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協議》時并未開立自己名義的股票交易賬戶,簽約后亦是將資金匯入謝煒的股票賬戶借用謝煒的股票賬戶進行各項操作。證據顯示,謝煒于2015年5月20日及5月27日向證人姚某賬戶分別轉賬人民幣200萬元及81000元,謝煒、郭記興稱200萬元系合同約定的投資款項,81000元是合同約定謝煒、郭記興支付給原金金公司的利息。另外林某的資金流水顯示,2015年8月27日姚某通過林某向謝煒、郭記興歸還投資本金570825.15元。另外據上海蜂虎銘創軟件公司調取相關賬戶交易記錄顯示,客戶號為849-02272、客戶姓名為A-謝煒(留市值)于2015年5月22日分別資金存入200萬元、融資借款600萬元,2015年8月21日,該賬戶數額總共6651825.15元,其中取出651825.15元、人工還款600萬元。
2018年7月7日,姚某出具《聲明書》,載明姚某因個人違規行為致使原金金公司及其股東受牽連,并指出其與謝煒、郭記興的配資服務協議系姚某誤用蓋有原金金公司公章的空白文本與謝煒所簽訂,且合同約定的款項打入了姚某個人賬戶,原金金公司及其股東對此不知情。而一審法院認為,上述《聲明書》或證言均系姚某自行作出,根據相關規定,該代理行為有效;另外配資服務協議上蓋有原金金公司的印章,姚某作為原金金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郭記興作為合同相對人有足夠理由相信姚某有代理權,故姚某的代理行為有效。
法院認為,據謝煒、郭記興與原金金公司簽訂的《配資服務協議》約定,原金金公司向謝煒、郭記興提供股票操作賬戶及操作資金的行為,違反了股票實名制和禁止法人違法出借和借用證券賬戶的相關規定。另外據簽訂的《投資顧問協議》約定,謝煒、郭記興無權查詢該賬戶的資產情況并不得進行任何賬戶交易,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上述兩份協議的約定均規避了證券市場監管,同時原金金公司利用蜂虎銘創公司的系統從事場外配資業務,合信泰富公司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破壞了金融證券市場秩序,屬于《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故應認定涉案《“金金贏”配資服務協議》《投資顧問協議》無效。
從調取的涉案賬戶資金信息來看,賬戶最初確有800萬元,在委托交易過程中賬戶發生虧損,資產總值曾低于協議約定的平倉線,故符合配資服務協議的約定,達到了強制平倉要求。其次涉案賬戶的盈虧,系融資方與第三方(即合信泰富公司)發生證券交易、進行證券投資的行為結果而非履行配資協議的結果。此外涉案賬戶交易記錄顯示至2015年7月28日,該賬戶內所持有的股票全部賣出,賬戶內余額為6651825.15元。依據配資服務協議約定,謝煒、郭記興須返還初始配資金額600萬元及按服務費率1.35%/月支付四個月的服務費共計324000元。
根據《投資顧問協議》條款約定,若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失誤,由合信泰富公司及時補充資金,確保賬戶資金安全。但合信泰富公司并未在實際操作中履行向涉案賬戶提供有劣后保證金的約定,故一審法院認定,《投資顧問協議》約定合作款項800萬元實際由合信泰富公司操作,并在其操作失誤如謝煒、郭記興資金存在損失時由其賠付,現賬戶已虧損,一審法院認定合信泰富公司存在操作失誤。該協議屬于名為委托理財、實為借貸關系的情形,應當適用借貸方面相關法律的相關規定。現謝煒、郭記興與合信泰富公司約定的協議期限已過,合信泰富公司應當將款項800萬元歸還謝煒。
根據蜂虎銘創公司的流水查詢顯示,800萬元款項由謝煒個人的轉賬款項200萬元及配資金額600萬元組成,且確認配資金額600萬元已歸還,故合信泰富公司在扣除配資金額600萬元后,應當就剩下200萬元進行歸還。現謝煒、郭記興確認收到570825.15元,故在扣除原金金公司約定的8月份服務費81000元后,合信泰富公司應當向謝煒、郭記興賠償損失1348174.85元。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法院判決,合信泰富公司向謝煒、郭記興賠償損失1348174.85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法院認為,郭記興和合信泰富公司在締約過程中的過錯程度,認定郭記興應對損失自行承擔30%的責任,合信泰富公司對郭記興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而據查明的事實可知,2015年7月28日,謝煒的賬戶內的股票全部賣出,賬戶內余額為6651825.15元,2015年8月21日,該賬戶內資金取出651825.15元、人工還款600萬元。在扣除配資額600萬元后,郭記興的損失總額應為1348174.85元。郭記興應自行承擔其中30%的損失即404452.45元,合信泰富公司應當向郭記興賠償其余70%的損失即943722.40元。為此二審法院變更民事判決第一項為:合信泰富金融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郭記興賠償損失943722.40元;
對此有私募人士認為,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統一裁判思路,穩定社會合理預期,明確了場外配資合同無效應否以及如何返還利息。另外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已明確指出,對未取得特許經營許可的互聯網配資平臺、民間配資公司等法人機構與投資者簽訂的股票配資合同,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對配資公司或交易軟件運營商利用交易軟件實施的變相經紀業務,亦應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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