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3-13 20:31:44
今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同日發布最新版的《交易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市交易的品種”中新增了存托憑證,而新的交易規則完善了突發事件類型,明確了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的適用條件。
圖片來源:攝圖網
每經記者 唐宗全 每經編輯 謝欣
今日,上海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上交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同日發布最新版的《交易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上市交易的品種”中新增了存托憑證,而新的交易規則完善了突發事件類型,明確了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的適用條件。
對于上交所、深交所今日同時公布的修改條文和暫緩實施的條文。記者對比發現,修改部分大體一致,都是為了貫徹新證券法的規定。
從新版的交易規則中可以看到,上市交易品種方面,都增加了存托憑證。
深交所在修訂說明中表示:“根據新證券法第二條,增加存托憑證作為上市交易品種。”
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深交所新增關于重大異常波動的相關規定——“6.9 本所對證券交易進行風險監測。出現重大異常波動的,本所可以采取限制交易、強制停牌等處置措施,并向證監會報告;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本所可以采取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并公告。具體辦法由本所另行規定”。《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這部分內容在深交所此前版本交易規則中是沒有的。
根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滬深交易所均完善了突發事件類型,明確了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的適用條件。
深交所修改了“本所可以決定單獨或同時采取暫緩進入交收、技術性停牌或臨時停市等措施”條款,記者注意到,觸發這些措施的條件中,由“交易異常情況”變為“突發性事件”,增加了“為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的表述,觸發條件增加了“重大人為差錯”。
此外,記者還注意到,滬深交易所同時對“(四)本所認定的其他異常情況”進行了細化。
兩個交易所新版規則中明確表示:“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本所可以采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
深交所還首次明確了“僅采取協議大宗交易方式的債券收盤價計算方式”。新的交易規則中增加了“債券僅采用協議大宗交易方式的,以當日該債券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權平均價為收盤價”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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