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3-15 22:53:04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吳永久
今年3月10日,據上海高院的一則民事判決書顯示,上海晨曦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了兩只信托產品,晨曦基金時任總經理讓其岳父代持的私募公司上海翌銀玖德資產為晨曦基金旗下的信托進行溢價回購等擔保承諾,而在這兩只信托基金出現虧損的情況下,晨曦基金要求上海翌銀玖德資產依照《承諾函》向晨曦基金公司承擔涉案本金及固定收益損失及相應責任。不過翌銀玖德資產認為,翌銀玖德公司實際控制人出具的《承諾函》因違反相關規定,不等同于翌銀玖德公司的意思表示。而二審法院認為,《承諾函》系翌銀玖德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
今年3月10日,據上海高院下發了一則關于上海翌銀玖德資產與上海晨曦股權投資基金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晨曦基金公司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上海愛建信托簽訂合同,據《愛建-浦發共贏1號認購風險申明書》顯示,晨曦基金出資6000萬認購愛建信托計劃信托單位6000萬份,為B2類受益權。之后浦發銀行與晨曦基金、姜偉簽訂《差額補足保證協議》,晨曦基金與姜偉承諾對信托計劃到期清算時A類委托人浦發銀行的本金及預期信托收益承擔無限連帶的差額補足義務。
同時在2017年8月,晨曦基金公司作為委托人與受托人華鑫國際信托簽訂合同,據《華鑫信托·華鵬6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說明書》顯示,晨曦基金確認認購華鑫信托計劃認購資產金額為6000萬元,為1年期B2類劣后資金。2017年8月7日,晨曦基金與B1類受益人陜西文化產業投資簽訂《華鑫差額補足協議》,約定晨曦基金公司無條件履行《華鑫信托合同》項下可能產生的追加資金義務和信托計劃清算時B1類受益人的本金及信托收益的差額補足義務,晨曦基金公司對上述義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在晨曦基金認購上述兩只信托產品之后,2017年12月29日,翌銀玖德公司向晨曦基金公司出具《承諾函》,據《承諾函》載明:“我方同意對貴公司項下的信托產品愛建浦發共贏1號(規模:貳億肆仟萬元)和華鑫信托-華鵬62號(規模:叁億元)的投資本金(共計伍億肆仟萬元)提供擔保義務,并約定在信托到期日本公司將按年化9.0%的固定收益進行溢價回購,若減持完股票的凈收益高于保底收益年化9%,則另我方支付貴司超額收益的20%。此函承諾!”《承諾函》加蓋翌銀玖德公司公章。
而不幸的是,晨曦基金認購上述兩只信托產品之后出現了虧損。2017年11月16日,2017年11月20日、2017年12月21日,愛建公司連續向晨曦基金發送了三次《愛建追加資金通知函》,要求晨曦基金按約定追加資金金額。之后晨曦基金前后三次向愛建公司信托專戶追加了資金。不過還是沒能挽救成功,愛建公司向晨曦基金出具《清算報告》顯示,愛建信托計劃總規模2.4億元,于2018年6月27日提前終止/終止。在分配的信托利益為信托財產扣除優先級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信托費用及稅費后的剩余信托財產,受托人將剩余貨幣資金1561.8萬元劃轉至晨曦基金公司約定賬戶。
另外在2018年10月11日,華鑫公司出具《華鑫清算報告》顯示,由于B2委托人未在項目跌破平倉線時及時補倉,信托計劃于2018年6月28日提前終止清算。2018年7月2日,陜西文化公司要求晨曦基金公司支付華鑫信托計劃項下差額補足金額342.9萬元。2018年7月9日,晨曦基金公司向華鑫公司轉賬支付342.9萬元。
晨曦基金公司因發生上述投資損失,提起訴訟要求翌銀玖德公司依照《承諾函》向晨曦基金公司承擔涉案本金及固定收益損失及相應責任。晨曦基金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最后一審法院判決,翌銀玖德公司支付晨曦基金公司投資本金損失1.014億元。其次是翌銀玖德公司支付晨曦基金公司收益損失849萬元,而對晨曦基金公司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此上訴人上海翌銀玖德資產不服上海金融法院的民事判決,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訴。
翌銀玖德公司認為:首先是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證明效力存在瑕疵。涉案的《法律意見書》是復印件,無騎縫章,來源不合法,內容未見《股權代持協議》;其次是即使姜偉是翌銀玖德公司實際控制人,其出具《承諾函》的行為因違反“《民法總則》”等有關法人代表或代理的規定,屬無權代表、代理或雙方代理,不等同于翌銀玖德公司的意思表示。第三是《承諾函》在形式上僅系翌銀玖德公司單方意思表示,晨曦基金公司并未對此作出承諾,雙方不構成合同法律關系。
而據一審法院查明,姜偉原系翌銀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翌銀玖德公司2017年2月10日股東會決議載明,翌銀玖德公司臨時股東會同意選舉潘驍東為公司執行董事,免去姜偉公司執行董事職務。2017年3月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準予翌銀玖德公司提交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申請,登記法定代表人姜偉變更為潘驍東。一審中,翌銀玖德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落款日期為2018年9月18日翌銀玖德公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載明翌銀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姜偉,職務為執行董事。
2016年6月20日,大成所為翌銀玖德公司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出具《法律意見書》顯示,翌銀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為執行董事徐培岳。2015年9月,翌銀玖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執行董事變更為姜偉。《法律意見書》出具時翌銀公司持翌銀玖德公司51%股權。翌銀公司股東則為徐培岳及占水月,各持50%股權。經核查,徐培岳系姜偉岳父,其持有的翌銀公司及上海翌銀股權投資基金的50%股權系代姜偉持有,按姜偉的意愿參與股東會行使表決權。占水月知曉徐培岳與姜偉之間的股權代持行為,并表示不參與公司的實際經營,實際經營均由姜偉負責并控制。《法律意見書》認定姜偉為翌銀玖德公司實際控制人。
2019年,晨曦基金公司向法院提交《破產清算申請書》載明,翌銀玖德公司實際控制人姜偉曾于2017年5月至2018年9月之間擔任晨曦基金公司總經理職務,本案所涉信托計劃由姜偉介紹并在其擔任晨曦基金公司總經理期間實際操盤投資。二審法院認為,《承諾函》系翌銀玖德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應當遵照執行。
至于承擔責任范圍等其他問題,一審法院已經作了詳盡闡述,本院予以確認。綜上所述,上訴人翌銀玖德公司的上訴請求不成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此有私募人士指出,公司之間的擔保,賦予了保證人追償的權利,這種保證人追償權一般只能在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才能發生和行使,但為保證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后能夠實現追償的權利,法律規定了保證人可以事前行使追償權的情況。
封面圖來自: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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