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4-03 21:51:52
每經記者 謝婧 每經編輯 易啟江
4月3日,央行起草并對外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分為總則、賬戶管理、客戶備付金的使用與劃轉、監督管理、罰則及附則六章,共五十二條。
與原備付金管理辦法相比有四大變化:《辦法》增加備付金集中交存后存管相關內容,梳理了備付金集中存管后賬戶體系及業務流程,增加處罰條款,刪除相應備付金存管銀行等不適用內容。
此次《辦法》中規定,除預付卡發行或充值業務產生的備付金外,支付機構接收的客戶備付金應全額、直接交存至開立在人民銀行的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預付卡發行與充值產生的備付金應通過開立在備付金銀行的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進行交存。
事實上央行已經宣布,2019年1月已完成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存管工作。此次《辦法》出臺也為加強集中交存后的客戶備付金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提供了保證。
此外,《辦法》中對備付金賬戶體系進行了規范。其中提到,一是規定支付機構應在人民銀行開立一個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
二是明確獲得預付卡發行與受理業務許可的支付機構可在符合要求的備付金銀行開立一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
三是明確支付機構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業務所產生資金為待結算資金,應全額存放于在滿足備付金銀行條件的商業銀行開立的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其中,跨境人民幣及基金銷售支付業務可開立一個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數量遵守外匯局相關規定。《辦法》規定,如確有需要,從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再選擇一家滿足備付金銀行條件的商業銀行開立一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備用賬戶。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認為,這份文件為非銀行支付機構在合作機構選擇、業務指令操作等方面提供了詳實的指導意見,明確了備付金業務的各方主體,非銀行支付機構、備付金銀行、清算機構、特定業務銀行,通過規范他們的權力和義務來暢通整個備付金存管流程,有利于備付金業務流程保質保量,在促進支付行業健康發展的同時,也能夠為支付業務的客戶提供相應保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辦法》中,對備付金銀行總資產要求進行了降低。《辦法》規定,適當降低備付金銀行總資產要求,由2000億元降低至1000億元,擴大備付金銀行選擇范圍。
《辦法》還明確了備付金清算要求,其中包括:需設立清算機構從事備付金業務基本要求;以及明確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劃轉業務通過清算機構進行;支付機構只能通過清算機構向其客戶和商戶的結算賬戶、備案的自有資金賬戶和特定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和其他人民銀行認可的賬戶出金。
“此次《辦法》明確了第三方支付機構直接資金不能互轉,還有預付卡、基金等都要有專款賬戶,這樣也是最大程度的劃清了紅線。”易觀金融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在接受采訪時說道,“這也符合整體信貸寬松的預期,便于釋放定量的資金進入社會。”
值得一提的是,《辦法》對監督主體的職責也進行明晰。不僅強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屬地監管責任,要求分支機構指定專人并持續監測支付機構備付金風險,還明確清算機構及備付金銀行分別承擔集中存管的備付金及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的備付金的監督職責,建立備付金相關交易事前、事中、事后監測及監督機制,指定專人進行風險監測。此外,還要求由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分別與支付機構建立備付金核對校驗機制,對備付金實施監測和監督。
《辦法》還對違反備付金相關行為明確了配套的處罰條款。支付產業網創始人劉剛認為,此次征求意見的出臺,調整了現行做法和原有的辦法之間的沖突,處罰力度更高,對于行業來說也是利好。
此前由于備付金利息可以獲取收益的誘惑,許多支付機構選擇鋌而走險。而此次《辦法》的出臺,對支付機構來說有足夠的震懾力。
王蓬博認為,在備付金被央行集中存管2年以后,出臺這樣的政策對行業來說是利好信號,“畢竟備付金涉及到計息,也涉及到支付機構和銀行談判的籌碼,未來的監管趨勢應該會以監管條例為框架,以監督檢查為主,更加明確不同責任人的身份。”
封面圖片來源:每經記者 張建 攝(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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