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4-15 10:25:37
每經編輯 胡玲
市場監管總局15日發布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根據該辦法取得的授權保留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間因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授權條件,未能取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確認的,該被授權局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
征求意見稿全文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了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明確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申請、授予、履行及監督檢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設立的企業。
外國(地區)企業的分支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依照國家規定應當執行外資產業政策的企業,其登記管理權的授予和規范,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
被授權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被授權局)以自己的名義在被授權范圍內行使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職權。
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一律不得開展或變向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管理工作。
第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授權:
(一)轄區內外商投資達到一定規模,或者已經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達50戶以上;
(二)能夠正確執行企業登記管理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申請前2年無因企業登記管理引發的行政敗訴案件;
(三)有從事企業登記注冊的專職機構和編制,有穩定的工作人員,其數量與素質應當與開展被授權工作的要求相適應,其中至少有1名工作人員具有較高的外語水平;
(四)有較好的辦公條件,包括已配備通訊設備、計算機、交通工具等;計算機網絡建設達到與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企業登記注冊管理信息系統互聯互通的標準;
(五)有健全的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制度。
第五條申請授予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局簽署的授權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列明具備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授權條件的情況以及申請授權的范圍;
(二)負責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的人員名單,名單應當載明職務、參加業務培訓及從事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情況;
(三)有關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制度的文件。
除前款規定的文件外,申請局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職能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的文件。
第六條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授權的,應當向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出具審查報告,與申請局提交的申請文件一并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第七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經審查,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授予申請局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頒發授權文件。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應在官網公布其授權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名單。未經公布的單位,不得擅自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工作。
第八條被授權局的登記管轄范圍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情況確定,并在授權文件中列明。
被授權局負責核準其登記管轄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被授權局負責其登記管轄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機構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被授權局應當嚴格按照下列要求開展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一)以自己的名義在被授權范圍內依法做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強化登記管理秩序,維護國家經濟安全。對于在《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領域投資的,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進行登記注冊,對于不符合《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投資的,一律不予辦理登記注冊;
(三)嚴格執行授權局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認真接受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
(四)被授權局執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政策,應當事先報告授權局,征求授權局的意見;
(五)按規定的期限、方式和事項向授權局報告工作。
被授權局為省級以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應當接受省級被授權局的指導和監督,認真執行其工作部署和工作要求。
第十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被授權局可以委托具備一定條件的下級市場監督管理局承擔其轄區內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注冊和登記違法違章行為調查等工作,并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委托范圍內做出的行政行為負責。
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被授權局委托開展登記初審工作的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置企業登記管理專職機構,配備相應人員,其工作人員要經過培訓。
第十一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被授權局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超越被授權范圍、擅自轉授權或委托不具備授權條件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拒不接受授權局指導或執行授權局規定、弄虛作假、消極懈怠、喪失授權條件以及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可以做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被授權局撤銷或者改正其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二)直接撤銷被授權局違法或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按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撤銷部分或全部授權。
第十二條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下級被授權局在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工作中存在第十一條所列行為的,可以做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被授權局撤銷、變更或者改正其不適當的行政行為;
(二)建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撤銷被授權局的不適當行政行為;
(三)在轄區內通報批評;
(四)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建議有關機關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建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撤銷部分或全部授權。
第十三條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代表證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被授權局按規定申領。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實施的《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同時廢止。根據該辦法取得的授權保留至2020年6月30日止,其間因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授權條件,未能取得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確認的,該被授權局自2020年7月1日起不再行使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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