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03 09:17:41
每經評論員 燎原
5月2日晚,原陽縣新聞中心官方微信“原陽融媒新聞版”發布一份《原陽縣新聞媒體采訪接待管理辦法》的文件,文件內容主要有九條,其中一些規定旋即在互聯網,特別是媒體人中“炸鍋”了,主要是因為該原陽縣出臺的這些《辦法》中,一些規定涉嫌故意設置門檻阻礙記者正常采訪,而且還違法了。
比如,原陽縣版的《辦法》第三條,關于“建立新聞記者來訪登記報告制度”提到,“在驗明記者合法有效的記者證件后,向來訪記者發放采訪許可證,通知責任部門做好接工作,采訪內容不得超越許可范圍”。
“向來訪記者發放采訪許可證”是幾個意思?
是不是這意味著,國家新聞出版署發放的新聞記者證在河南省原陽縣行不通了?只有原陽縣臨時核發的《采訪許可證》才管用?原陽縣是不是打著歡迎輿論監督的幌子,干“監督輿論”的事實?
既然原陽縣具有對媒體可否采訪的許可權,那么,應該會選擇對其有利的采訪,回避對其的監督采訪。一句話,表揚報道,歡迎!批評報道,不許?
如果原陽縣對記者采訪有許可權,那么,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出臺、在2009年10月15日施行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又該如何落地?一個縣級的《采訪許可證》能“架空”國家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嗎?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該辦法是“根據有關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而制定的”,目的是“規范新聞記者證的管理,保障新聞記者的正常采訪活動,維護新聞記者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
眾所周知,新聞記者證是新聞記者職務身份的有效證明,是境內新聞記者從事新聞采編活動的唯一合法證件,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依法統一印制并核發。
《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五條明確,“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采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采訪活動。”
為預防一些地方政府“監督輿論”,預防其給記者的正常采訪設置障礙,《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六條特別強調,“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制作、仿制、發放、銷售新聞記者證,不得制作、發放、銷售專供采訪使用的其他證件。”
由此可見,原陽縣準備制作和發放的所謂《采訪許可證》是違法的,當然也是無效的。
事實上,我國對記者證的管理有嚴格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新聞機構的新聞記者證,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新聞記者證的核發工作。
當然,對于采訪國內、國際重大活動時,根據《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活動主辦單位也可以制作一次性臨時采訪證件,臨時采訪證件的發放范圍必須為新聞記者證的合法持有人,并隨新聞記者證一同使用。”
但國家對此有嚴格要求,特別明確只適用于國內、國際的重大活動。而原陽縣將記者日常的正常報道活動,也上升到必須持有當地《采訪許可證》的程度,夠格嗎?
此外,《原陽縣新聞媒體采訪接待管理辦法》還將記者的采訪進行分類,比如將記者先到當地宣傳部門備案、提出采訪要求,視為“正常狀態”,將記者未按正常流程,直奔現場的采訪視為“異常狀態”。
原陽縣對當地官員接待新聞媒體采訪提出了“統一的規范用語”,要求“統一口徑”。原陽縣還要求當地官員“時刻謹記”三個原則:只發布準備好的內容、只回應轄內輿情、只涉及相關話題。
原陽縣的做法很快又成功地制造了輿情,引發眾人圍觀。而這份《原陽縣新聞媒體采訪接待管理辦法》,在5月2日發布不久就被刪除了。很顯然,原陽縣有關方面嚴重低估了網友的力量——這份文件已經被很多網友截屏立此存據。希望這是對原陽縣又一個深刻教訓。
輿論監督也不是洪水猛獸。2016年2月19日,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黨的新聞輿論工作座談會時就特別談到,“輿論監督和正面宣傳是統一的。新聞媒體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直面社會丑惡現象,激濁揚清、針砭時弊,同時發表批評性報道要事實準確、分析客觀。”地方政府只有坦誠面對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認真對待媒體的批評報道,才能更好地找出解決問題的辦法,給老百姓實實在在地辦實事,從而引導輿論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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