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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李健演唱會基金"近50萬元本息無法兌付?涉案公司竟然一無私募管理人資格二無產品備案!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07 17:12:05

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寧波演音公司把李健在2018年個人巡回演唱會打包為私募產品“李健演唱會投資基金”對外銷售,有投資者以每場20萬元的基數,認購六場共計120萬元的基金份額,預期年化收益率為24%。而涉案的相關投資項目由于項目承辦方在演唱會順利召開后擅自挪用了項目回款資金,使得該投資項目出現了兌付風險,被投資者告上了法院。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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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提到《中國好聲音》可謂是家喻戶曉,作為《2018中國好聲音》導師的中國流行男歌手李健也隨之火了一把。

近期,一項涉及私募的民事判決竟然與李健扯上了關系。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被告寧波演音公司把李健在2018年個人巡回演唱會打包為私募產品“李健演唱會投資基金”對外銷售,有投資者以每場20萬元的基數,認購六場共計120萬元的基金份額,預期年化收益率為24%。而涉案的相關投資項目由于項目承辦方在演唱會順利召開后擅自挪用了項目回款資金,使得該投資項目出現了兌付風險,被投資者告上了法院。經過審理,涉案私募一無管理人資格二無產品備案,被判返還本息。

投資者購買“李健演唱會基金”本息無法兌付陷糾紛

5月6日,據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下發的關于葉海鷗、寧波演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徐巧雪等證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葉海鷗與被告寧波演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簡稱:演音公司)、徐巧雪、許曉峰、姜舒窈、徐音、寧波青春之歌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簡稱:青春之歌公司)民間委托理財合同糾紛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審理期間,雙方當事人申請庭外和解,但未達成協議。

據了解,在2017年12月14日,原告與被告演音公司、許曉峰共同簽訂《寧波演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合同——李健演唱會投資基金》,由原告認購被告演音公司非公開發售基金,基金投資范圍為2018年李健個人巡回演唱會(演出城市為北京、成都、深圳、鄭州、上海、南京),投資項目清算時間為2018年12月30日,且被告演音公司承諾于清算日后三個工作日內將全部認購款及收益支付至原告指定賬戶;被告許曉峰承諾收益無法兌付時,由其負責補足。

原告以A類基金認購人(即固定收益類投資人)的身份,按李健巡回演唱會每場20萬元的基數,認購六場共計120萬元的基金份額,預期年化收益率為24%。根據合同約定,原告于2017年12月14日向指定賬戶轉入120萬元基金投資款,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演音公司僅返還四場演唱會投資本金以及收益,后未按約定支付收益及本金。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涉案公司一無私募管理人資格二無產品備案

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告在基金業協會網站查詢發現,被告演音公司未依法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因此未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且被告演音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元,實繳資本僅760萬元,其股東徐巧雪、許曉峰、姜舒窈、徐音均未完成出資義務,存在出資不實的行為。原告認為,被告演音公司沒有發行私募基金的資質,雙方之間的交易形式符合民間借貸的特征而不符合基金投資的特征,雙方法律關系名為基金投資關系,實為民間借貸關系。根據合同約定,原告曾多次向六被告請求返還投資款、支付收益,但至今未果,造成原告巨大經濟損失,故要求以24%年利率計算損失,將該公司及其股東列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而演音公司辯稱,首先涉案投資的投資人分為兩類,分別為A類固定收益類投資人和B類進取級投資人,而本案原告為A類進取級投資人。雙方簽訂的《李健演唱會投資基金認購協議》約定,劣后級投資人需承擔項目風險;優先級投資人不承擔項目風險。優先級投資人相對于劣后級投資人在分配順序上,享有優先分配的權利,為此所匹配的義務是投資收益存在上限,該處所表明的含義是劣后級承擔更多的項目投資風險。

據被告演音公司提供的與李健演唱會的承辦方中創投匯藝文化傳媒簽署的《投資合約書》可以確認,演音公司已經依約完成了項目投資。而涉案李健演唱會投資項目由于項目承辦方在演唱會順利召開后擅自挪用了項目回款資金,使得涉案李健演唱會投資項目出現了兌付風險。被告演音公司積極同項目承辦方進行溝通協調,催討項目回款。另外演音公司認為,涉案兩個演唱會項目因為承辦方挪用投資回款資金造成兌付風險情況,項目尚未完成清算回款,仍處于清算催討階段,無回款資金可以進行分配。

涉案演音公司被判返還投資者本息

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人民法院表示,2019年4月5日,演音公司向中創公司發送《催款函》載明:公司所投資演唱會項目李健演唱會北京站、南京站、上海站已順利演出結束,但票房款至今未結算,涉及未結算項目合計投資本金1470萬元,均已嚴重逾期結算。葉海鷗向演音公司催討剩余投資款本金及收益未果,致糾紛發生,案經本院組織調解未果。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一、涉案《李健演唱會投資基金認購協議》的法律性質;二、演音公司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責任范圍;三、演音公司股東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首先本案演音公司未進行基金管理人備案登記,本案演音公司雖具備私募股權投資管理經營范圍,但實繳資本或者實際繳付資本不足1000萬元,亦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具有兩名符合條件的持牌負責人及一名合規風控負責人,因而不具備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的資質,因此本案演音公司并非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次是根據基金協會官網公示的信息,涉案的“李健演唱會基金”未登記備案,亦未進行信息披露。

原告訴請演音公司償還投資本金、收益以及許曉峰對收益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具有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判決被告寧波演音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葉海鷗投資款40萬元并支付以4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標準計算的收益;被告許曉峰對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收益金額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此有私募人士告訴記者,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辦理登記手續發行基金產品的行為,屬于無效法律行為,投資者購買之后會面臨較大的風險,所以建議投資者購買之前先去核查該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相應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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