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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試水“代表人訴訟制度” 四家上市公司投資者可登記維權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09 18:44:12

每經記者 黃鑫磊    每經編輯 盧九安    

圖片來源:攝圖網

5月9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方面了解到,從5月8日起,怡球資源(601388,SH)、*ST藍豐(002513,SZ)、*ST輝豐(002496,SZ)、澄星股份(600078.SH)4家被證監會處罰并處于案件訴訟期內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可在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網站登記,起訴主張相應的投資損失。

據悉,2019年8月27日,怡球資源發布《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因未按規定于2015年6月股票異常波動時如實披露2015年3月~4月存在重大購置資產決定的信息,江蘇證監局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罰。

截至5月6日,共有51名怡球資源投資者向南京中院起訴,以怡球資源存在虛假陳述為由,要求該公司承擔因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南京中院公告稱,根據上述被處罰虛假陳述行為以及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所主張的事實,在2015年6月17日至2019年5月1日期間以公開競價方式購買怡球資源股票,并于2019年5月1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該部分股票的投資者,可向該院登記起訴主張相應的投資損失。

另外,如其他投資者認為在上述期間進行的相關交易行為產生了損失,且該損失與怡球資源虛假陳述行為有因果關系,需要向該公司及相關責任主體主張損失賠償的,也可在公告期內向南京中院進行登記。登記期為5月8日~6月7日。

對此,南京中院稱,經審查,該院認為該起糾紛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關于代表人訴訟的規定,決定對此糾紛采用代表人訴訟審理方式。

據了解,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的,由投資者保護機構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訴訟主體,投資者有異議的,應采取明示方式退出。未在公告期內登記但又在訴訟期間提起訴訟的投資者,代表人訴訟裁判結果對其發生法律效力。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除怡球資源外,還有59名*ST輝豐投資者、176名澄星股份投資者、*ST藍豐投資者向南京中院起訴,要求上市公司承擔因虛假陳述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

5月9日下午,記者致電南京中院金融庭,但相關負責法官表示不接受采訪。記者還致電了上述4家上市公司,均無人接聽。

上海漢聯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對記者表示,這是繼杭州中院在五洋建設案中實施代表人訴訟制度以來,又一起實施代表人訴訟制度的案例,也是新證券法施行以來,依據證券法第95條實施的訴訟代表人制度案件,必將維護法律實施的尊嚴,加強投資者權益維護,打擊證券違法違規行為,并影響今后證券維權的進程。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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