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5-25 23:51:31
每經記者 李可愚 每經編輯 陳星
作為規范民事財產關系的基本法律,2007年開始施行的物權法,是我國法治建設過程中的一個里程碑。而已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的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作為物權法的“升級版”“加強版”,將繼續發揮保護公民財產權利的重要作用。
何為“物權”?第十一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曾在接受采訪時向《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介紹:“‘物權’是法律語言,大白話就是財產權。”
現行物權法規定,物權分為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所有權也就是人們對自己所擁有的東西所享有的權利;而用益物權指的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我們耳熟能詳的權利;擔保物權則包括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
不少讀者注意到,在民法典分則各編中,最先出現的就是物權編。這樣的考慮是什么?
近期,全國人大對民法典草案的各編排序專門回應稱,各編排序有其自身的邏輯:第一分編總則在整個民法典中起統領性作用;第二分編物權和第三分編合同均涉及財產關系;第四分編人格權編、第五分編婚姻家庭編和第六分編繼承編均涉及人身關系;第七分編侵權責任編作為最后一編,規定因侵害物權、債權、人身權等民事權益所產生的侵權責任問題。
從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來看,其主要內容延續了現行物權法的規定,同時也適應時代需要增加了不少新的內容。
比如說,物權編草案第十四章提出了“居住權”概念。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這一制度安排有助于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養老提供法律保障。
近年來,居民小區的各種管理問題時常登上熱搜,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也在這方面增加了大量專門規定:例如,針對群眾普遍反映的公共維修資金使用難等問題,草案降低了通過這一事項的表決要求,將原先規定的應當經參與表決的業主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占比“雙過四分之三”同意,修改為“雙過半”同意。
實踐中,一些物業服務企業未征求業主意見擅自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外墻、電梯張貼廣告等營利。對此,草案增加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草案還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
此外,在一些社會關注的焦點話題上,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也作出了原則性安排。例如對于“滿70年后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否自動續期”一事,草案作出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王衛國指出,通過民法典確定下來的原則、規則不會輕易改變。這樣,大家才能對法律制度有一個穩定的預期,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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