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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3000萬貸款作保引發糾紛?這家銀行及其董事長被“限高”!回應:貸款已展期,問題已解決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02 20:46:49

每經記者 張祎    每經編輯 廖丹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獲悉,6月1日,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向湖南桑植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桑植農商行”)及其董事長高紅玲發布了限制消費令。

法院之所以發出限高令,則是由于張家界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張家界農商行”)近期以執行申請人的身份,申請執行桑植農商行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一案,而桑植農商行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限高”背后,是桑植農商行為一筆3000萬元貸款提供抵押擔保引發的糾紛。2018年11月1日,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曾就一起以張家界農商行為原告、桑植農商行為被告之一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判令桑植農商行以登記在其名下一宗土地使用權為一筆本金3000萬元的借款(已歸還100萬元)承擔抵押擔保責任。記者注意到,這筆土地使用權目前已在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掛牌,擬于本月中旬以3525萬元底價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

6月2日,就限高及涉訴一事,記者電話聯系了桑植農商行。“我們一直在積極處理這件事,問題已經解決了。”該行一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這筆貸款已于6月1日進行了展期操作,現在已恢復到了正常狀態,等待土地拍賣結束獲得現金后,就可以歸還貸款,完成執行。據其透露,對于待拍的這塊土地,已有競買人交了定金(保證金),現在只是在等待完成拍賣交易流程。

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被限高

這份案號為“(2020)湘0802執恢223號”的限高令指出,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于2020年05月13日立案執行申請人張家界農商行申請執行桑植農商行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一案,因桑植農商行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該院依照相關規定,對桑植農商行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該行及單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高紅玲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截圖來源: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

公開信息顯示,桑植農商行位于湖南省張家界市桑植縣,其前身是有著60多年歷史的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經改制組建,于2016年9月20日掛牌開業,目前注冊資本約為3.18億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地方性股份制商業銀行。2019年,該行實現經營利潤1.71億元,截至2019年末,各項存款余額57.97億元,各項貸款余額37.63億元,存貸款總量和增量均居縣域金融機構首位。

據啟信寶信息,目前,高紅玲是桑植農商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銀保監會網站信息顯示,桑植農商行獲批開業時,高紅玲的職務為副董事長、行長;2018年9月,高紅玲桑植農商行董事長的任職資格獲監管核準。桑植農商行官方微信公眾號顯示,今年3月5日,高紅玲以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參加了該行2020年度工作會議。

如上所述,此次桑植農商行被限高背后,執行申請人是當地農商系統中的另一家機構——張家界農商行。

公開信息顯示,張家界農商行成立于2013年10月28日,由原永定區、武陵源區兩家信用聯社合并組建,是張家界市第一家農商行,湖南省第二家市級農商行。

這也意味著,桑植農商行和張家界農商行其實同屬于湖南張家界域內農信系統。那么,在這兩家之間,究竟發生了什么糾紛?對簿公堂之后,桑植農商行又為何未按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呢?

桑植農商行曾為3000萬借款提供抵押擔保

在裁判文書網上,記者搜索到了一份由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日出具的民事判決書。在這份民事判決書中,張家界農商行為原告,桑植農商行與桑植縣華廈置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華廈置業”)一道成為被告。從這份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或能從中窺得兩家銀行之間的些許糾葛。

這份案號為“(2018)湘0802民初2869號”的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6月30日,華廈置業在張家界農商行借款3000萬元,借款月利率為4.3541‰,期限至2018年6月28日。同時,桑植農商行以其自有的位于湖南省桑植縣朱家臺社區的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債務作抵押擔保。

不過,貸款期限屆滿前,對于這3000萬借款,僅償還100萬元,尚欠2900萬元未依約還款。借款展期后,華廈置業曾向張家界農商行出具書面說明,表示公司資金出現困難,不能按期歸還貸款。

在張家界農商行的訴求中,除請求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協議外,還要求華廈置業立即償還借款2900萬元及相關利息,同時桑植農商行以其位于湖南省桑植縣朱家臺社區的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債務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最終,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支持了張家界農商行的相關訴求,并表示,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二年。

記者注意到,上述案件判決后,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曾分別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12月16日出具了兩份執行裁定書,皆為該院在執行申請執行人張家界農商行與被執行人華廈置業、桑植農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一案中,張家界農商行撤回執行申請,從而終結該院(2019)湘0802執4號案件、(2019)湘0802執142號案件的執行。

借款與桑植農商行改制有關

既然是華廈置業向張家界農商行借款,那么桑植農商行為何要為其提供抵押擔保呢?

“(2018)湘0802民初2869號”民事判決書中披露,法院認定,為了使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即桑植農商行的前身)不良貸款率達到組建農商行的要求,桑植縣人民政府與桑植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于2015年9月10日簽訂《購買不良貸款協議書》,約定桑植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購買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不良貸款共245筆,金額3900萬元;價款支付方式為桑植縣人民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后給桑植縣城市建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撥付人民幣3900萬元,用于購買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等額不良貸款。

但在實際操作中,支付方式卻變為了:桑植縣人民政府以土地使用權作價3490萬元直接轉讓給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圖書館房屋作價385萬元予以轉讓、現金支付25萬元共計3900元,同時將作價轉讓的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在了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但在后來具體組建桑植農商行的過程中,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要求對上述土地使用權作價部分的價款須以現金方式支付。

于是,為解決上述資金缺口,華廈置業(借款人)與張家界農商行(貸款人)于2016年6月29日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借款3000萬元整,借款期限為24個月。同日,張家界農商行與被告桑植農商行(即當時的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抵押合同》,約定由桑植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以登記在其名下的位于桑植縣朱家臺社區權證號為2015-321的土地使用權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

記者注意到,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已著手對上述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5月15日,這一地塊被掛牌于淘寶網司法拍賣網絡平臺,擬在2020年6月15日10時~2020年6月16日10時進行第一次公開拍賣。拍賣信息顯示,該地塊屬于商業、住宅、道路用地,面積28609.03平方米,起拍價為人民幣3525萬元。

截圖來源:阿里司法拍賣

6月2日,就限高及涉訴一事,記者電話聯系了桑植農商行。“我們一直在積極處理這件事。”該行一名工作人員對記者表示,這筆貸款已于6月1日進行了展期操作,現在已恢復到了正常狀態,等待土地拍賣結束獲得現金后,就可以歸還貸款,完成執行。據其透露,對于待拍的這塊土地,已有競買人交了定金(保證金),現在只是在等待完成拍賣交易流程。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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