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03 07:22:35
每經編輯 何小桃
國內首次立法的個人破產制度要來了!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在官網發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征求意見稿)》(下稱《個人破產條例》)。根據該《征求意見稿》,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目前,我國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率先在全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是具有改革意義的“破冰”之舉。此次該條例草案已于4月底首次提請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審議。各界如有意見或建議,可于6月18日前反饋。
哪些人可以提出破產申請?
債務人必須已連續三年繳了深圳社保
《征求意見稿》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或者和解。但如果是違法經營或者過度消費導致不能清償債務的,則不能提出。
【解讀】
之所以定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是考慮到深圳作為移民城市,實際居住人口數量遠遠超出戶籍人口數量,因此應滿足一定條件的實際居住人口。而一般參加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不僅相關的財產登記、社會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也說明其已為特區經濟發展作出一定貢獻,并一定程度避免出現“來深避債”的情況。
此外,考慮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密切關聯性,如夫妻中一方已在深圳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其配偶也申請個人破產的,可以合并審理,而不再要求另一方符合居住地和繳納社保的條件。
債權人被欠50萬元以上可提出對債務人破產清算
《征求意見稿》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
【解讀】
除了債務人主動提出破產,債權人是否也有權對欠他錢的債務人提出破產清算?這是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關注的問題。人大研究認為,世界各國一般都賦予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只是有些國家對債權人持有的債權數額加以規定,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因此,深圳試行個人破產制度將與國際慣例接軌。
如何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
用“組合拳”制度設計來約束
《征求意見稿》規定,人民法院審查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于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將不予受理,已經受理但尚未宣告破產的,也會駁回申請,同時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征求意見稿》還規定了不予免除的債務、不予免責的行為、延長免責考察期、撤銷免責等制度,以實現防范和懲戒破產欺詐行為的目的。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發現破產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剩余債務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責裁定。
【解讀】
救濟是個人破產制度的本質屬性。但如何避免個人破產制度成為“老賴”的避風港?《征求意見稿》是打“組合拳”,通過一系列制度設計來約束的。目的就是嚴格限制免除債務的條件,即只有債務人如實申報財產,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主動移交財產并配合處置,履行應盡義務、遵守相關行為限制決定,才能依法獲得剩余債務免除。
同時,《征求意見稿》還將免除債務人債務和解除對其相關行為限制的節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屆滿而非破產宣告時,且設置了相對較長的免責考察期。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攝圖網
進入破產程序后
債務人會否受到行為限制?
重點是“消費行為”和“職業資格”受限
《征求意見稿》主要從“限制消費行為”和“限制職業資格”兩個方面對債務人作出限制。規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債務人剩余債務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費行為方面,債務人不得有這些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G字頭高速動車組旅客列車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四)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五)旅游;
(六)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七)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在限制職業資格方面,債務人不得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的職業。
此外,這期間,債務人獲取1000元以上借款或信用額度的,都要向出借人或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解讀】
債務人通過個人破產獲得債務免責利益的同時,也將面臨破產失權的限制,包括受到消費、職業資格、收入分配等諸多方面的相關行為限制。這是國際通行的慣例,世界各國的破產法都有規定。同時,有關部門也會把個人破產的相關信息及時推送到深圳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供有關單位、個人依法查詢使用。
與債務人失權相對應的是權利恢復。《征求意見稿》也規定,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人民法院裁定后,也會作出解除對破產人行為限制的決定。
同時,鼓勵清償制度保障債權人權益,即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主動清償剩余債務并達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結束免責考察期,解除相關行為限制。
債務人破產后是否就“一無所有”了?
合理的生活必需品和費用不用于清償債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生活、醫療、學習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費用;為職業發展需要必須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費用;對債務人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勛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物品;沒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專屬于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以及依照其他法律、法規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應當用于清償債務的財產”屬于豁免財產。
【解讀】
豁免財產制度是個人破產制度特有的制度之一,豁免財產即不用于清償債務的債務人財產。但同時出于公平考慮,如果上述豁免財產,價值較大、不用于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也將不認定為豁免財產。
圖文無關,圖片來源:攝圖網
破產后是否所有債務立即免除了?
宣布破產三年后才可申請免除債務
《征求意見稿》規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算,免責考察期為三年。期間,破產人應每年定期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報告個人收入、開支、財產等狀況。如期間破產人違反相關限制行為,人民法院可延長其免責考察期。
免責考察期滿,破產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免除剩余債務。由管理人(指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債權人單獨或共同推薦的破產管理人選)對破產人是否存在不能免除的債務以及不能免責的情形進行調查,征詢債權人和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意見,并向法院出具書面報告,最終由法院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債務。
人民法院裁定不免除破產人剩余債務的,或者免除破產人剩余債務裁定被撤銷的,債權人可以向破產人繼續追償債務。
【解讀】
破產免責是破產制度的一項主要功能?!墩髑笠庖姼濉分鶎⒚庳煏r點設定為“免責考察期滿”,即法院宣告債務人破產之日起三年,主要是考慮到個人破產立法在國內尚屬首次,從社會接受程度和風險防控而言,宜謹慎穩妥、逐步推進。
但需要提醒的是,除非債權人自愿放棄,否則有些債務是不能免除的,具體包括: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惡意侵權行為產生的財產損害賠償金;基于法定身份關系產生的贍養費、撫養費和扶養費等;基于雇傭關系產生的報酬請求權和預付金返還請求權;破產人知悉而未記載于債務清冊的債權,但債權人明知破產宣告情形的除外;學生教育貸款;罰款、罰金和沒收財產;債務人所欠稅款,以及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債務等。
來源:深圳人大網、南方日報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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