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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將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林鄭月娥表態全力支持,人民日報:國安立法震懾的是居心叵測者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20 23:24:05

每經編輯 王曉波

新華社北京6月20日電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6月18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摘要如下。

圖片來源:攝圖網

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落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的重要任務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根據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適應新的形勢和需要,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為下一步制定相關法律提供了憲制依據。以《決定》為依據制定相關法律,是完成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關鍵環節和重要組成部分。《決定》第六條規定:“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范、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許多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和有關方面都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應根據全國人大的有關決定盡快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機制建設,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有效實施。

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決定》草案的說明中明確了從國家層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必須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條基本原則,即:堅決維護國家安全、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堅持依法治港、堅決反對外來干涉、切實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經在全國人大《決定》中作出了基本規定。即將制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是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和《決定》內容的全面展開、充分貫徹和具體落實,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規范化、明晰化。

近一段時間以來,中央有關部門認真開展相關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并多次聽取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有關主要官員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問題的意見建議。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聽取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港區全國政協委員和省級政協委員、香港社會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對國家相關立法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提出的相關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起草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法律草案文本形成后,有關方面專門就案文征求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和有關人士的意見,認真研究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實際情況,本著能吸收盡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復修改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盡快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確定為立法工作中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抓緊相關工作。6月17日,委員長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關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起草工作等情況的匯報,認為草案符合憲法規定和憲法原則,符合“一國兩制”方針和香港基本法,符合全國人大《決定》精神,是成熟可行的,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遵循的指導思想和工作原則

研究起草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精神和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精神,根據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的有關規定,全面、準確、有效行使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相關立法職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充分考慮維護國家安全的現實需要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具體情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切實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切實維護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為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相關制度機制建設、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司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憲制依據和法律依據。

研究起草有關法律過程中,注意把握、遵循和體現以下工作原則:一是堅定制度自信,著力健全完善新形勢下香港特別行政區同憲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決定》實施相關的制度機制;二是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法律漏洞、制度缺失和工作“短板”問題;三是突出責任主體,著力落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主要責任;四是統籌制度安排,著力從國家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兩個層面、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兩個方面作出系統全面的規定;五是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好本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系。

法律草案的主要內容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有6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附則;共66條。這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草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對有關國家安全事務的根本責任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1)中央人民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應當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2)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3)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4)香港特別行政區執法、司法機關應當切實執行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有關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規定,有效維護國家安全。(5)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監督和管理。

(二)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遵循的重要法治原則。(1)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2)防范、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應當堅持法治原則。法律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任何人已經司法程序被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得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

(三)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機構及其職責。(1)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2)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3)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4)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咨詢意見。(5)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6)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律政司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四)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草案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分6節,對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范圍,作出明確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分別規定四類犯罪行為的刑罰。

(五)明確規定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1)除特定情形外,香港特別行政區對本法規定的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2)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的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適用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審判循公訴程序進行。(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采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準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采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4)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六)明確規定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1)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行使相關權力。(2)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3)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依法接受監督,不得侵害任何個人和組織的合法權益。駐港國家安全公署人員除須遵守全國性法律外,還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4)駐港國家安全公署應當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駐港國家安全公署的工作部門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還對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的案件管轄和程序作出了明確規定。需要說明的是,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是中央全面管治權的重要體現,有利于支持和加強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和司法工作,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現或者導致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緊急狀態情形。

草案在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本法的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圖片來源:攝圖網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全力支持和配合港區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工作

央視新聞6月20日消息,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負責人六月十八日向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作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說明摘要,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作以下聲明回應。

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從國家層面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是中央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在關鍵時刻為完善“一國兩制”的制度體系,為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所作出的重大舉措,特區政府予以全力支持,并會履行職責,確保相關法律在香港有效實施。

自五月二十八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后,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有關主要官員率先獲安排在六月三日向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表達意見。特區政府對《草案》的說明摘要指出有關方面已認真研究了特區政府反映的意見建議,充分考慮香港的實際情況,本著能吸收盡量吸收的精神,對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復修改完善,表示欣慰,尤其是有關法律起草過程中把握、遵循和體現的一個重要工作原則,即兼顧兩地差異,著力處理好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與國家有關法律、香港特區本地法律的銜接、兼容和互補關系。

《決定》第四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特區政府同意《草案》提出香港特別行政區應設立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并在承擔執行維護國家安全主要任務的警務處和律政司設立專職部門。特區政府正展開相關的籌備工作。

制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是要切實防范、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四類犯罪行為,針對的是極少數違法犯罪的人,保障的是香港絕大多數居民的生命財產以及依法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根據說明摘要,法律草案明確規定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應當遵循包括依照法律定罪處刑、無罪假定、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等重要法治原則和應當尊重和保障根據基本法和有關國際公約適用于香港的權利和自由;這些明確規定應可釋除公眾疑慮。事實上,自《決定》通過后,中央有關機構已多次對外強調,有關立法將堅守“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不會影響香港實行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特區的法律制度。

圖片來源:攝圖網

人民銳評: 國安法撐腰,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怎能不穩?

環境穩定,市場才有秩序;法治保障,發展方能長久。香港國安立法在即,有些人擔心會弱化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而別有用心之人則利用這種憂慮大肆詆毀國安立法。對此,香港特區行政會議成員、金管局前總裁任志剛日前表示,港區國安法不會影響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反而是一件好事。這一判斷代表了香港廣大有識之士的心聲,引發了國內外投資者的強烈共鳴。

縱觀寰宇,沒有資金會流向動蕩不安的地區,沒有企業會選擇預期不明的市場。自去年“修例風波”發生以來,一系列暴力活動致使社會動蕩、市場飄搖、人心不安,香港經濟環境遭受重創。試問,有誰愿意在恐懼不安中工作生活?侵蝕市場基礎的安全漏洞必須補上,托起市場秩序的安全基石必須夯實。

當然,那些黑暴分子、港獨勢力、外國干預者不希望香港改變動蕩的現狀。因為,他們可以在混亂不堪的政治、經濟、社會環境中大肆撈取私利。但是,這種圖謀注定是場“白日夢”。香港不歡迎亂局,香港市民呼喚正常生活,在港投資者需要安寧環境。只有國家安全立法,才能筑牢香港安全底座,消弭社會各界對香港長期發展的憂慮;也只有香港更加安全穩定,國內外投資者才能更加放心地在港開展業務,國家也才能放心讓香港在國家發展大局中擔起更加重要的角色,這最終有利于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好的變化正在悄然發生。香港國安立法周知以后,接連有中概股回流香港作“第二上市”、生物科技公司用香港做融資平臺、五月份采購經理指數(PMI)回升并創四個月高位、香港存款保持穩定,等等。從任志剛的觀察看,香港沒有資金流走,港元沒有出現弱勢,還有資金流入,港元還偏強;瑞銀財富管理集團亞太區首席投資總監陳敏蘭表示,預料不會出現走資,聯匯制度仍然穩健。國安立法,震懾的恰恰是居心叵測者、行為不軌者,而保護的是香港既有的成功優勢和持續繁榮。

市場不亂、政策不變,預期就不會改,信心就不會丟。為此,我們要理直氣壯地用國安立法給香港經濟撐腰。有人認為,國安立法會導致金融撤資、招致外國制裁。真是杞人憂天。看實力,香港自身經濟基礎雄厚,金融制度健全;看政策,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從上月起就開始助力香港金融;看外部,倘若美國限制企業以美元作交易結算,無疑是拿石頭砸自己的腳。橫覽全球,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如紐約、倫敦、新加坡等,都有國家安全法例。縱觀香港回歸23年,遭遇危機風波也好,拓寬發展格局也罷,祖國始終是最強大支撐、最堅實后盾。有國家安全立法護航,有中央政府堅定支持,香港無懼任何打壓,無畏任何風浪。

香港資本市場不只是香港的市場,而是中國的、國際的市場。只要中國經濟保持良好發展態勢,中央政府高度重視香港的特殊地位,中央在國際經濟環境困難時繼續力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怎會不保?只要國家安全底線清晰、屏障牢固,中央及特區政府依法嚴懲不法行為,依法保障香港市民及國際投資者合法權益,香港的明天怎能不美好?

歷經風雨,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還是在這兒,動不了、坐得穩。面向未來,祖國的臂膀永遠在這兒,依得住、靠得牢。不忘“一國兩制”的初心,保持以法治促繁榮的信心,我們相信一個長治久安的香港定會重新出發。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新華社、人民日報、央視新聞等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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