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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直播營銷潛在違規風險較多 北京銀保監局提示:保險機構不得違規打折、抽獎、送紅包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24 10:15:44

每經記者 涂穎浩    每經編輯 廖丹    

6月23日,北京銀保監局官網發布《北京銀保監局辦公室關于保險網絡直播和短視頻風險提示的通知》(以下簡稱“風險提示”)。風險提示”稱,近期,各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保險機構”)以及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通過網絡直播和短視頻等方式開展保險營銷宣傳、銷售等行為日益普遍,潛在的違法違規風險較多。

北京銀保監局表示,保險網絡直播和短視頻涉及多個主體,多種銷售模式,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區分不同情形嚴格落實保險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如在內容管理方面,不得出現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近期,河北銀保監局組織開展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全面排查和專項治理工作。針對當前短視頻直播平臺保險營銷宣傳存在的不當宣傳、銷售誤導等突出問題,開展專項治理整頓。

自營網絡平臺應按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進行信披

隨著“直播帶貨”營銷模式的興起,保險業也競相入局,各大直播平臺,短視頻平臺,甚至以電商為主的淘寶直播,都不乏保險機構、業內專家和保險代理人的直播身影,也有公司計劃通過培訓孵化打造保險領域的網紅。

北京銀保監局稱,保險網絡直播和短視頻涉及多個主體,包括發布主體,如抖音、快手、淘寶、微信等網絡平臺;通過網絡平臺或借助直播軟件等制作發布短視頻或開展網絡直播活動的各類機構和個人等運營主體;以及保險短視頻、直播內容中的主播主體,包括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明星、知名主播等互動人群。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在北京銀保監局稱,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區分不同情形嚴格落實保險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的保險機構可以建立自營網絡平臺,如自建網站、APP應用程序或在網絡平臺開設門店、小程序、公眾號等,開展保險短視頻、直播等形式的互聯網保險業務活動。保險機構自建自營網絡平臺應當嚴格落實互聯網保險監管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做到集中運營、統一管理。

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關于加強自媒體保險營銷宣傳行為管理的通知》(銀保監發〔2018〕27號)要求,嚴格規范各級分支機構官方和所屬保險從業人員個人通過短視頻、直播等方式開展的營銷宣傳活動,確保營銷宣傳信息合規準確。

保險機構應充分“了解你的合作方”,識別和分析其保險短視頻、直播運營模式,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從事保險銷售活動,不得以信息技術費用、推廣費用、咨詢費用等名義變相支付保險銷售傭金。

嚴格區分保險短視頻、直播業務形式

北京銀保監局稱,保險網絡直播和短視頻涉及多種銷售模式,包括提供可點擊的網絡鏈接直接投保、線上引流到線下銷售場景轉化等方式。嚴格區分保險短視頻、直播業務形式:

開展保險短視頻、直播銷售活動,消費者可以通過視頻提供的投保鏈接自主完成在線投保的,屬于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保監發〔2015〕69號)的有關規定。

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通過在網絡平臺注冊賬號等方式,發布普及保險知識或產品測評等內容的短視頻,引導消費者私信聯絡并完成線下保險銷售的,應符合所屬渠道類型及相關保險產品銷售的監管要求。

保險機構利用直播軟件或網絡平臺直播推介和宣傳保險機構、保險理念、特定保險產品等,組織所屬從業人員邀請潛在消費群體參與,由從業人員對接并完成線下保險銷售的,應符合相關產品銷售管理有關規定。保險機構應參照產品說明會管理,并留存直播錄像。

在內容管理方面,北京銀保監局稱,保險機構通過保險短視頻、直播方式進行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的,應當符合《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要求,不得出現不實陳述或誤導性描述、不得片面或夸大宣傳、不得違規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等。

第三方網絡平臺以短視頻、直播等形式為保險機構提供宣傳服務的,宣傳內容應經保險公司審核,以確保宣傳內容符合有關監管規定。保險公司對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規性承擔相應責任。

保險機構發布的保險短視頻、直播內容,應規范使用機構簡稱,避免出現保險公司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保險機構與第三方網絡平臺等相混淆的情況,不得違反規定以打折、紅包、抽獎等形式變相給予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封面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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