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臭氧污染怎么治?生態環境部:開展執法行動,處罰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不能穩定達標企業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6-24 21:08:49

每經記者 李彪    每經編輯 陳星    

6月24日,生態環境部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文件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收官的重要任務。

《方案》提出,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城市6-9月優良天數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

生態環境部強調,7月1日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近幾年情況看,臭氧濃度有所上升,臭氧污染問題變得更為突出。相對于PM2.5治理,VOCs的治理難度更大,污染源更分散。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部

十條措施加強臭氧污染治理

2020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勝之年。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

生態環境部數據顯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等區域尤為突出,6-9月O3超標天數占全國70%左右。

馬軍介紹,臭氧治理的難度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PM2.5有相關性,PM2.5治理越好,大氣透明度越高,陽光照射越好,臭氧反而會升高;二是臭氧前體物VOCs來源比較分散。

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

為此,《方案》提出,通過攻堅行動,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顯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6-9月優良天數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推動“十三五”規劃確定的各省(區、市)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全面完成。

馬軍認為,藍天保衛戰中定了PM2.5的改善指標,也有優良天數的比例目標,一些地區最大難點是優良天數比例目標無法完成。

同時,對于《方案》特別提出的蘇皖魯豫交界地區,馬軍說:“蘇皖魯豫交界地區未來是治理重點,主要是因為本身屬于交界地區,之前治理力度較小,有可能還出現污染產業轉移。”

此外,為推進目標的完成,《方案》提出了十條措施,包括:大力推進源頭替代,有效減少VOCs產生;全面落實標準要求,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促進產業綠色發展;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實現減污降耗增效;堅持幫扶執法結合,有效提高監管效能;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提高精準治理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業治理積極性;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施考核督察等。

重點查處十種行為

《方案》要求,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據本地產業結構特征、VOCs排放來源等,重點針對烯烴、芳香烴、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確定本地VOCs控制重點行業,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明確VOCs主要產生環節,逐一建立管理臺賬。

生態環境部指出,各地對照相關標準要求,對本地區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進行指導幫扶,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實現全覆蓋。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做好制藥、涂料、油墨、膠粘劑等行業排放標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7月1日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標排放改造,對于整改進度滯后的企業,要定期通過現場指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確保達到標準要求。

同時,《方案》強調,7月1日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將實施停產檢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納入執法監管范圍,重點檢查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曬等環節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重點查處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此外,生態環境部介紹,查處問題范圍主要包括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10種行為:以敞開、泄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轉移、輸送、處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產設備;在不操作時開啟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檢修口、觀察孔等;敞開式噴涂、晾(風)干等生產作業(大型工件除外);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滴液等明顯泄漏;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破損、異味、漏風等可察覺泄漏;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的有機廢氣不經過收集處理直接排放;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

馬軍認為,VOCs管理分散,不像PM2.5治理中管住一些重點污染企業就有明顯改善效果,VOCs管理的難度更大,加強治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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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生態環境部印發《2020年揮發性有機物治理攻堅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文件要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揮發性有機物(VOCs)治理攻堅作為打贏藍天保衛戰收官的重要任務。 《方案》提出,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城市6-9月優良天數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 生態環境部強調,7月1日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 公眾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近幾年情況看,臭氧濃度有所上升,臭氧污染問題變得更為突出。相對于PM2.5治理,VOCs的治理難度更大,污染源更分散。 圖片來源:生態環境部 十條措施加強臭氧污染治理 2020年是打贏藍天保衛戰的決勝之年。當前階段,我國面臨細顆粒物(PM2.5)污染形勢依然嚴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顯的雙重壓力,特別是在夏季,O3已成為導致部分城市空氣質量超標的首要因子。 生態環境部數據顯示,京津冀及周邊地區、長三角地區、汾渭平原等重點區域(以下簡稱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等區域尤為突出,6-9月O3超標天數占全國70%左右。 馬軍介紹,臭氧治理的難度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與PM2.5有相關性,PM2.5治理越好,大氣透明度越高,陽光照射越好,臭氧反而會升高;二是臭氧前體物VOCs來源比較分散。 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體物,加強VOCs治理是現階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徑。 為此,《方案》提出,通過攻堅行動,VOCs治理能力顯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顯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點區域、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務重的地區城市6-9月優良天數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推動“十三五”規劃確定的各省(區、市)優良天數比率約束性指標全面完成。 馬軍認為,藍天保衛戰中定了PM2.5的改善指標,也有優良天數的比例目標,一些地區最大難點是優良天數比例目標無法完成。 同時,對于《方案》特別提出的蘇皖魯豫交界地區,馬軍說:“蘇皖魯豫交界地區未來是治理重點,主要是因為本身屬于交界地區,之前治理力度較小,有可能還出現污染產業轉移。” 此外,為推進目標的完成,《方案》提出了十條措施,包括:大力推進源頭替代,有效減少VOCs產生;全面落實標準要求,強化無組織排放控制;聚焦治污設施“三率”,提升綜合治理效率;深化園區和集群整治,促進產業綠色發展;強化油品儲運銷監管,實現減污降耗增效;堅持幫扶執法結合,有效提高監管效能;完善監測監控體系,提高精準治理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企業治理積極性;加強宣傳教育引導,營造全民共治良好氛圍;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嚴格實施考核督察等。 重點查處十種行為 《方案》要求,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據本地產業結構特征、VOCs排放來源等,重點針對烯烴、芳香烴、醛類等O3生成潛勢大的VOCs物種,確定本地VOCs控制重點行業,組織完成涉VOCs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排查,明確VOCs主要產生環節,逐一建立管理臺賬。 生態環境部指出,各地對照相關標準要求,對本地區涉VOCs排放工業園區、企業集群、重點管控企業進行指導幫扶,重點區域及蘇皖魯豫交界地區城市實現全覆蓋。對排放穩定達標、運行管理規范、環境績效水平高的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做好制藥、涂料、油墨、膠粘劑等行業排放標準以及VOCs無組織排放控制標準7月1日全面實施的準備工作,幫扶指導企業加快實施達標排放改造,對于整改進度滯后的企業,要定期通過現場指導、電話、微信、短信等方式進行提醒,確保達到標準要求。 同時,《方案》強調,7月1日后,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模式,開展執法行動,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不滿足無組織控制要求的企業,依法依規予以處罰。將實施停產檢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藥、農藥等行業企業納入執法監管范圍,重點檢查啟停機期間以及清洗、退料、吹掃、放空、晾曬等環節是否符合排放標準要求。按照《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要求,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和監督,做到合理合法、公平公正。重點查處違法情節及后果嚴重、屢查屢犯的,典型案例公開曝光。 此外,生態環境部介紹,查處問題范圍主要包括違反法律法規標準的10種行為:以敞開、泄漏等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的形式儲存、轉移、輸送、處置含VOCs物料;化工等行業使用敞口式、明流式生產設備;在不操作時開啟VOCs物料反應裝置進出料口、檢修口、觀察孔等;敞開式噴涂、晾(風)干等生產作業(大型工件除外);設備與管線組件密封點發生滲液、滴液等明顯泄漏;有機廢氣輸送管道出現破損、異味、漏風等可察覺泄漏;高濃度有機廢水集輸、儲存和處理過程與環境空氣直接接觸;生產工序和使用環節的有機廢氣不經過收集處理直接排放;擅自停運或不正常運行廢氣收集、處理設施及VOCs自動監控設施;石化、化工、有機化學原料制造、農藥制造、肥料制造、煉焦、人造板、家具制造等行業中應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企業無證排污。 馬軍認為,VOCs管理分散,不像PM2.5治理中管住一些重點污染企業就有明顯改善效果,VOCs管理的難度更大,加強治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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