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7-22 16:01:07
對于最高法在司法解釋中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設置為24%,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這個利率標準太高,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
每經記者 張卓青 每經編輯 張海妮
圖片來源:攝圖網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共同發布了《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于市場所關注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問題,《意見》提出,“抓緊修改完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一庭庭長鄭學林表示,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于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現行的關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法律依據來源于2015年8月出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司法解釋規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另外,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于最高法在司法解釋中將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設置為24%,實踐中有的觀點認為這個利率標準太高,不利于實體經濟發展。
對此,鄭學林表示,近年來確實有一部分市場主體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人民法院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這個問題也引起了最高法的高度重視。對于社會上反映的司法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過高的問題,最高法正在抓緊研究。
他認為,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以及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向高質量發展轉變的大形勢下,降低民間借貸利率保護上限對于紓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以及從源頭上防止“套路貸”“虛假貸”具有積極意義,也是最有效的解決方案。
另外,《意見》中提出要促進金融和民間資本為實體經濟服務,主要涵蓋五個方面的內容:
第一,依法支持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實現普惠金融、合法合規的交易模式,為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提供司法保障。
第二,統籌兼顧利率市場化改革與維護正常金融秩序的關系,對于借貸合同中一方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總和超出司法保護上限的,不予支持。
第三,對于當事人以預扣利息、租金、保證金或加收中介費、服務費等方式變相提高實體經濟融資成本、規避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行為,按照實際形成的借款關系確定各方權利義務。
第四,規范、遏制國有企業貸款通道業務,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第五,抓緊修改完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同時,《意見》還指出,要規范金融市場投融資秩序。依法嚴懲非法集資犯罪行為,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按照功能監管要求,對以金融創新為名掩蓋金融風險、規避金融監管、進行制度套利的違規行為,以其實際構成的法律關系認定合同效力和權利義務。
各級法院要主動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的溝通協調,支持、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依法履職,加強金融風險行政處置與司法審判的銜接,協助做好金融風險預警預防和化解工作。
及時研究和制定針對網絡借貸、資管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等金融現象的司法應對舉措,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風險的主動性、預判性。嚴厲打擊涉互聯網金融或者以互聯網金融名義進行的違法犯罪行為,規范和保障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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