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7-23 21:09:56
每經評論員 杜恒峰
日前,最高法、國家發改委發布《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其中明確提出,抓緊修改完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大幅度降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堅決否定高利轉貸行為、違法放貸行為的效力,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游離于正規金融市場之外的民間借貸,不受政策利率約束,也沒有明確的監管體系,只有最高法2015年給出的“24%”和“36%”兩條線,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進行了明晰:年利率24%以內的,可以獲得法律保護;超出36%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介于24%~36%的部分,若當事人起訴要求法院保護,法院不予保護,但債務人愿意承受的,法院也不會反對。
5年時間已經過去,“24%”“36%”這兩條線如今顯得有些跟不上時代了。
第一,2015年最高法出臺這項規定時,1年期貸款基準利率為5.25%;而最新公布的1年期LPR為3.85%,5年時間下降了140個基點,為30年來政策利率的最低點,但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并未體現如此巨大的變化。政策利率和民間借貸利率之差擴大,銀行體系的資金被轉手用于民間借貸更加有利可圖,這就造成了資金空轉,加大了金融體系的風險。同時,由于利潤過于豐厚,放貸者經營極度激進,將風險控制置于腦后,一旦產生呆賬壞賬,便訴諸暴力催債,過去幾年“校園貸”“套路貸”頻發,便是這種矛盾的集中體現。所以,最高法提出“大幅降低民間借貸利率”正逢其時,這既是對民間借貸利率的糾偏,同時也能夠抑制民間借貸擴張的沖動。
第二,近5年來,利率市場化改革成效卓著,尤其是LPR替代基準利率,標志著固定利率終于被浮動利率所取代,而“24%”“36%”這樣的標準,仍是固定利率時代的產物,滯后于利率市場化改革的節奏。據報道,最高法這次調整,可能將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與LPR掛鉤,通過LPR這條“基準線”,民間金融體系與正規金融體系將從割裂走向聯通,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也將更加有效。
不需要抵質押品,也不需要銀行流水、央行征信,民間借貸為那些無法獲得金融機構服務的個人和企業提供了急需的資金,是對正規金融市場的有效補充。民間借貸最重要的價值在于其可獲得性,對借款人來說,這比利率是高是低更為重要。
因此,筆者認為,降低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的同時,也應當注意保護這種可獲得性。民間借貸利率偏高有其客觀原因,比如貸款人的資金成本、壞賬率遠高于正規金融機構,但其運營效率和管理水平卻遠低于正規金融機構,因此為民間借貸利率提供足夠的定價空間仍有現實的必要性。
利率是資金的價格,當資金供應的增加超過資金需求的增加時,利率就會下滑。降低民間借貸利率,還需要將視野擴展到民間借貸之外——只有正規金融機構提供更多的普惠金融產品,填補過往被忽視的需求,民間借貸利率才能真正向正規金融市場靠攏,實體經濟利率的下降也才有可持續的基礎。
今年以來,在國家政策引導下,金融機構向普惠金融的轉型速度大大加快,若這樣的趨勢能夠持續,民間借貸利率下降將只是時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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