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19 09:12:14
每經編輯 張喜威
8月19日,中央紀檢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了新疆天山東部國有林管理局原局長周振學嚴重違紀違法案。
圖片來源:中央紀檢委國家監委網站
周振學,1962年2月生,1987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天山東部國有林管理局原黨委副書記、局長,曾任阿爾泰山國有林管理局(其前身為阿爾泰山林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等職。2019年4月,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自治區紀委監委審查調查,并被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9月,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其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審查調查人員與我談話,我失聲痛哭了。這是悲傷的淚水,更是悔恨的淚水,我無顏面對組織和親人,無顏面對為之奮斗40年的事業。”周振學在懺悔書中寫道,“我有負林海松濤的召喚、青山綠水的擁抱,我把‘務林愛林、務實興業,吃苦耐勞、惠民報國’的務林人精神丟棄了,把父母‘不忘根本’的教誨忘記了,把共產黨人的初心和使命忘記了!”
寧靜的新疆阿爾泰山雪峰聳峙,被譽為“人間仙境”的喀納斯湖深藏其中。喀納斯湖及周邊林區屬于自治區阿爾泰山國有林管理局管理。
周振學就出生在這里。生于斯長于斯的他也曾立志長大后要追隨父輩足跡,守護好這片養育他的茫茫林海。
1981年,19歲的周振學如愿成了一名務林人。從保護森林資源和林區安全的森林警察,到護林防火辦干部,再到阿爾泰山林業局黨辦主任……憑借著踏實認真,他一路順風順水,逐步走上領導崗位。彼時的他由于敢于批判不良風氣,成了一些人口中“思想落伍”“和社會相脫離”的人。
1996年,34歲的周振學被提任阿爾泰山林業局黨委副書記;2000年開始擔任阿爾泰山林業局黨委副書記、局長。職務的晉升,加之林區開發建設的啟動,他身邊圍繞的商人老板越來越多,高檔酒店和高消費場所進出得越來越頻繁。
看到身邊的商人老板出手闊綽、生活瀟灑,周振學的心里愈發感到不平衡,這種心理落差讓他錯誤地認為“這才是主流社會的生活方式”,他必須做出改變,跟上主流,其內心堅守的廉潔奉公、艱苦樸素隨之開始動搖。
思想上的松動,帶來行為上的隨波逐流。他開始覺得吃點、喝點、拿點是正常現象,對商人老板送的禮物、過節費、購物卡,也從過去的拒之門外變成客氣地收下。
“也沒有特別內疚或者覺得這個錢不應該拿,覺得這就是人之常情吧。”回憶起第一次收受他人現金,周振學說。那次,一名私營業主以探家費的名義送給他1萬元。當時家庭并不寬裕的他沒有推辭。
不久之后,一木材公司負責人送給他17萬元。這對周振學而言,是一筆巨款。拿著這筆錢,他慌了神,因害怕東窗事發,把錢退了回去。
“錢雖然退了回去,但我的思想卻沒有歸到正位。”周振學說,“特別是看到一些私營業主通過我的職務影響輕而易舉獲得財富,讓我感受到權力帶來的好處。”他慢慢開始熱衷于為一些私營業主“提供幫助”,然后心安理得地收受他們送來的財物,從一萬到幾十萬、上百萬,數額越來越大、禮物越來越貴重。
“這些錢和物改變了我的物質生活,也侵蝕了我的思想和靈魂。”如今,周振學幡然悔悟。就這樣,這個長年在林區生活的務林人、護林人,雖然練就了自帶“GPS”、可在密林不迷路的本領,卻終究在貪欲中迷失了自我。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干了半輩子林業工作的周振學深知這句話的深刻含義。
然而,被貪念支配的他卻將黨中央生態文明建設的重大決策部署拋在腦后。他不再以國有林區的保護為首要責任,在抓改革發展過程中貪大求全,追求短期效應,對落實生態導向、保護優先的原則認識不到位,重森林資源開發利用和后續產業發展、輕森林保護和生態建設,甚至打起了把綠水青山變現成自家金山銀山的算盤。
靠山吃山,以林謀私。本來應該用于保護和管理森林的權力,被周振學用來攫取利益——幫趙某承攬管護所建設項目、幫景某結算工程款、把旅游開發項目批給邢某、為曹某在搬遷事宜上提供幫助……連森林防火監控、森林重點火險綜合治理等事關森林安全的重大項目,都成了他權力“變現”的工具。
“項目給誰做,他看的不是資質、能力,而是關系、利益。”據審查調查人員介紹,和周振學交好的私營業主都不同程度得到了他的照顧,這些受過他“恩惠”的私營業主也非常識趣地“投桃報李”,小到其兒子上學、妻子生日送上紅包禮金,大到其出國旅游、買車、買別墅、裝修時主動代付或“借錢”,甚至在其想賣掉別墅時高價“收購”、應其要求墊資在景區內為其修建酒店謀利……周振學在其任期內非法收受、大肆索要他人財物達數百萬元,違規經營酒店也賺得盆滿缽滿。
即便如此,周振學仍然毫無罷手之意,一次次“探底”,突破黨中央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違背確保生態功能不弱化、面積不減少、性質不改變的要求,多次私自變更國有林地用途,批準將林地變成開發用地,交給與其交好的私營業主建酒店、賓館。
“(我)儼然變成了名副其實的‘山大王’,靠山吃山、借林享樂、公私不分、肆意妄為,嚴重損害了國有林區政治生態環境。”周振學在懺悔書中寫道。
2016年,自治區天山東部國有林管理局下屬某分局國有林區發生護林員勾結社會人員盜伐林木系列案件,盜伐管護區林木262株,蓄積量共計120多立方米,致使國家森林資源遭到破壞,社會影響惡劣。
這一系列案件的發生,并非偶然,與周振學不無關系。
2012年5月,周振學調至自治區天山東部國有林管理局擔任黨委副書記、局長。仗著自己在林業系統任職時間長、資歷深、資格老,他逐漸形成了霸道的作風,喜歡個人說了算,處處不把黨委書記放在眼里,甚至給書記“穿小鞋”,不接受黨組織和干部群眾的批評、監督。
“他以為這是一種能力和權力的體現,實則不僅給自己的人生埋下了隱患,也帶壞了整個天東局系統的政治生態。”審查調查人員說,與此同時,他一直錯誤地認為“自己是行政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與自己無關,抓與不抓都一樣”,導致管黨治黨失職失責。
天山東部國有林管理局下屬分局局長紛紛效仿周振學的所作所為,想當然地將自己擺在一把手的位置上。局長是“主角”、書記是“配角”的戲碼在下屬分局輪番上演。
加之其自身不硬,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對上級通報問題不重視、不整改、不問責,到分局檢查指導工作走馬觀花、蜻蜓點水,履職不力、失察失責,以林謀私、肆意妄為,使得周振學明知一些領導干部有違紀違法行為,既不愿教育提醒,也不敢嚴肅處理。
2013至2018年間,天山東部國有林管理局及下屬分局11名領導干部出現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全部以政紀(政務)處分代替黨紀處分。事后,對系統內存在的問題、隱患,既不開展警示教育,也不剖析問題原因,更不深入整改落實。
“這導致干部隊伍中違紀問題屢禁不止,變相助長了天東局系統政治生態不斷惡化。”審查調查人員說。
受周振學影響,天東局上下出現一批啃食國家利益的“誤林人”:他們有的違反國家勞動人事制度,弄虛作假,違規辦理相關手續;有的借分管苗圃工作之機,倒賣苗木,損公肥私;有的挪用國家專項資金違規建設別墅,借林享樂;有的非法飼養、販運野生動物,謀取利益;有的套取防災減災等各類項目資金……
“我痛恨自己,痛恨自己沒有在綠水青山中洗滌自己的心靈,反而被銅臭和私心雜念污染了靈魂。我是林海中的蛀蟲和病害,不僅褻瀆了我曾鐘愛的事業,玷污了阿爾泰山和天山的壯美林海,也破壞了國有林區的政治生態環境!”如今,周振學已明白,他終將為自己目無黨紀國法的種種行為付出代價。
2018年12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準,自治區紀委監委對中央巡視組轉來的周振學有關問題線索進行初核。2019年4月7日,經批準,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周振學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立案審查調查,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經審查調查,周振學存在以下違紀違法和涉嫌犯罪問題。
在違反黨的紀律方面:周振學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安排;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品、禮金,違反規定取得、持有、使用消費卡,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違規從事營利活動,經商辦企業;違反生活紀律。周振學前述有關行為,亦構成職務違法。
在涉嫌犯罪方面:周振學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涉嫌受賄犯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涉嫌行賄犯罪。
周振學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喪失理想信念,毫無政治意識,違背“兩個維護”,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搞變通,造成惡劣影響。毫無紀律底線,大搞權錢交易,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受賄、行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斂、不收手,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影響極壞。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規定,決定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
第六十七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三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所和俱樂部會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規定出入私人會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督、調查結果,依法作出如下處置:
……
(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
(四)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監察機關經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制作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提起公訴;
……
第四十六條 監察機關經調查,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涉嫌犯罪取得的財物,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檢察院。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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