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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億基金難兌付,投資者起訴私募管理人遭法院駁回:因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20 10:28:07

每經記者 楊建    每經編輯 吳永久    

由于投資者認購的3.5億元國鵬盛世私募基金,至今沒有兌付。對于投資者來說,最終采取了訴訟的途徑來維權。

而近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發了多起關于投資者與天津銘正通達等侵權責任糾紛的一審民事裁定書,其中被告是國鵬投資與天津銘正通達,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自己購買的基金的本息。不過,投資者的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這其中的原因是什么呢?

另外,一部分投資者前期進行了財產保全,而凍結的資金居然是私募基金賬戶的資金,而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投資者訴求遭法院駁回,因基金合同另有約定

近期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發了多起關于投資者與天津銘正通達等侵權責任糾紛的一審民事裁定書,其中被告是國鵬投資與天津銘正通達,原告謝良偉要求被告賠付自己購買的基金的本息,但是投資者的訴訟請求卻被法院駁回,為什么呢?據《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第二十五條“法律適用和爭議的處理”約定:各方當事人同意,因本合同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同當事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應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地在北京,以該會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為準,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法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定,債權債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的,仲裁協議對受讓人有效,但當事人另有約定、在受讓債權債務時受讓人明確反對或者不知有單獨仲裁協議的除外。無論是國鵬公司借用圓融公司名義發行基金,還是基金管理人由圓融公司變更為國鵬公司,均應適用上述規定。因此《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對國鵬公司具有約束力。

本案處理的爭議是因《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而產生,既然國鵬公司受到該合同的約束,仲裁條款亦適用于謝良偉和國鵬公司之間,當事人應當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謝良偉向法院起訴國鵬公司不當。而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因此依法駁回謝良偉對國鵬公司的起訴。

私募基金賬戶內資金被部分投資者財產保全

據投資者趙某表示,目前涉案的關聯方近期都在忙于做企業注銷、地址變更,股東、主要人員變更等多起工商變更。據啟信寶數據顯示,青島圓融在2019年4月26日進行了公司高管變更,法定代表人蘇柏瑜變更為劉寶華。而國鵬投資的地址在2019年5月9日進行了變更,天津銘正通達在2019年9月27日進行了變更,其中法定代表人由曹偉龍變更為徐鳳英,董事也由曹偉龍變更為徐鳳英。

對于投資者要求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也一再推諉,投資者不得不眾籌資金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投資者趙某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2020年3月15日,投資者公開發布了關于提議要求召集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2號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函,現超過30%的投資人提議要求由基金管理人北京國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青島圓融金融投資有限公司召集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份額持有人或授權代表,提議要求召開“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份額持有人名單,份額合計8460(萬元)。

而據投資人嚴某回憶,在投資者維權壓力下,合計7500萬現金回到了基金托管賬戶,但被小部分提起仲裁的投資者保全查封。據啟信寶信息顯示,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在2019年7月22日發布了關于孫暉、青島圓融的民事裁定書,申請人孫暉于2019年7月12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凍結被申請人青島圓融名下的銀行存款3241273.97元或查封同等價值的其他財產。同期還有周朝暉、李婉婷、劉暢、羅雪音等20位投資者因為同樣的原因而申請財產保全,合計凍結了2883萬元。

據爆料者提供的律師在托管銀行查詢的賬戶資金顯示,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者173人,募集資金金額2.721億,基金賬戶余額為6120萬元,已經凍結金額為2559.6萬元,未凍結金額為3560.7萬元。青島圓融國鵬盛世2號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者60人,募集資金金額7350萬,基金賬戶余額為885萬元,已經凍結金額為0萬元,未凍結金額為885萬元。后面還有500萬資金回到基金托管賬戶,前后回到賬戶的資金合計7500萬元,被凍結保全的賬戶資金合計2883萬元。

基金資產能否被執行?投資者提交執行異議申請

對于回到基金托管賬戶的7500萬現金,被小部分提起仲裁的投資者保全查封。據投資者嚴某告訴記者,現部分投資人在北京仲裁委提起仲裁,并通過青島市市南區法院保全了上述基金賬戶,凍結了部分資金。而對于小部分提起仲裁的投資者保全查封基金賬戶,另外的投資者對此發出了執行異議申請書,請求法院中止對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2號契約型私募基金托管賬戶的執行,異議人也是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

據記者了解,在2019年8月中旬,廣大投資人向青島市市南區人民法院寄送了《保全異議申請書》。異議人認為,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的規定:基金財產獨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部分投資人是對青島圓融和青島銀行提起仲裁,即對名義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提起仲裁,應當保全基金管理人的私有財產,而非基金托管賬戶,基金托管賬戶系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共同財產,屬于全體投資人所有。基金托管賬戶中的資金應由全體投資人按照投資比例享有,現部分投資人凍結了基金賬戶,其侵犯了全體其他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條規定: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而據投資者嚴某提供的一份資料顯示,2020年7月30日,據青島銀行市南支行下發的一份告知函顯示,青島銀行市南支行分別于2020年7月16日和2020年7月21日收到市南區人民法院下達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因申紫菡等14人與青島圓融的合同糾紛案,對青島圓融旗下的賬戶(802220200688436)內存款20197525.29元,暫停支付十二個月。因杜天傲等6人與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的合同糾紛案,對賬戶(802220200688499)內存款8640404.09元暫停支付12個月,時間從2020年7月16日至2021年7月15日。

另外因王紅英等24人與青島圓融金融投資的合同糾紛案,2020年7月21日市南區人民法院下達協助凍結存款通知,對賬戶(802220200688436)內存款65700499.92元,對賬戶(802220200688499)內存款65700499.92元暫停支付十二個月,從2020年7月21日至2021年7月20日。

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投資者的打款記錄顯示,賬戶名為青島圓融國鵬盛世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賬號為(802220200688436),凍結的賬號和基金托管賬號相同,說明凍結的是基金賬戶。對此北京安博(上海)律師事務所程金海律師告訴記者,從法律上來看,基金賬戶不得強制執行,必須經過清算,基金財產獨立于管理人的財產,部分投資人不得就基金財產主張優先受償。

遭遇問題私募,投資者該如何維權?

私募基金到期未按約定進行收益分配或存在其他爆雷風險時,投資者該如何維權呢?對此北京安博(上海)律師事務所程金海律師告訴記者,投資人首先要做的就是了解其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發生了什么問題、風險如何,之后投資者收集證據向證監會投訴。如果私募產品未按照約定進行收益分配,應當起訴管理人,要求履行合同義務,對基金產品進行清算。如果私募產品發生風險,投資人可以要求管理人采取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管理人怠于履行義務的,應當對損失進一步擴大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投資者可以起訴,將托管人一并列為被告。

值得注意的是,在7月28日,深圳證監局發布了一個私募維權渠道的投教內容,對于購買私募基金后管理人失聯了怎么辦?深圳證監局給出的答案是,趕緊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反映(投訴電話:400-017-8200),如果你們掌握了私募基金違反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的線索,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提交,如果你們掌握了私募機構涉嫌犯罪的線索,應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一定要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糾紛時如何處理?深圳證監局指出:首先應向私募基金管理人詳細了解逾期或違約的原因,若為投資失敗,則按照合同約定處理或與管理人協商處理方案;若涉嫌以下民事權益糾紛,建議依據合同相關條款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解決,(本息兌付訴求、民事賠償訴求、清算糾紛等)。另外深圳證監局該還表示,為了盡可能挽回損失,投資者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申請財產保全,以凍結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的相關財產。

如果投資人經了解相關情況,發現管理人存在挪用資金、偽造材料、企圖轉移基金財產等行為,則建議投資人應當及時報案,由公安機關介入調查處理,防止管理人的行為給投資人造成更大的損害。在私募基金發生爆雷風險后,如果管理人已經跑路、失聯,則投資人也應當及時報案處理,借助公安機關的力量保全、固定基金財產以及會計賬簿等證據材料,并及時對管理人及其相關人員進行追查處理。除了向公安機關報案后,投資人在必要時也可向證監局、基金業協會等機構投訴、舉報,申請該等機構介入調查管理人等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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