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 2020-08-22 18:57:56
每經編輯 王曉波
一家國有大行,不僅欠了企業的錢,還因為欠錢而被列入“老賴”名單,這樣的事件真實上演了,而這家銀行就是中國銀行鐵嶺分行。
2020年3月2月,遼寧省調兵山市人民法院曾發布一則信息,因“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鐵嶺分行(簡稱:中行鐵嶺分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故事還要從7年前的一筆5000萬元額度的授信說起。
2013年5月,遼寧留德潤滑油有限公司(現遼寧海孚潤滑油有限公司,簡稱:遼寧海孚公司)以所謂總價值7000萬元的成品半成品油作質押,獲得中行鐵嶺分行5000萬元授信。
但是,雙方并未履行辦理質押登記的手續,遼寧海孚公司也未將質押物交付中行鐵嶺分行,而遼寧海孚公司仍獲得貸款。2014年6月,因授信未收回,中行鐵嶺分行提起訴訟。在法院執行階段,該行以流拍價770.064萬接收遼寧海孚公司被查封的3329.84噸庫存油品(液態混合物,主要是廢油)。
由于遼寧海孚公司還拖欠其他銀行貸款,其固定資產被遼寧嘉冠石化科技有限公司(簡稱“遼寧嘉冠公司”)拍走。因中行鐵嶺分行一直未處置前述庫存油品,2016年3月,遼寧嘉冠公司起訴中行鐵嶺分行,要求其賠償倉儲費及利息等。
法院經一審、二審后判決,按7424.56噸,中行鐵嶺分行以每噸每日1.339元的標準支付倉儲費至油罐清空。從2016年2月9日起至終審判決2018年11月10日,期間中行鐵嶺分行要向遼寧嘉冠公司賠償900多萬元。
在終審判決下達一年多后,2020年3月2日,全部未履行,中行鐵嶺分行因此一度被列為“老賴”……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4年9月作出的民事判決顯示,2013年5月24日,遼寧海孚公司與中行鐵嶺分行簽訂了授信額度協議,中行鐵嶺分行同意向遼寧海孚公司提供開立5000萬元人民幣國內信用證的貿易融資額度并開立信用證。
為此,遼寧海孚公司提供最高額質押擔保,雙方簽訂的《最高額質押合同》顯示,遼寧海孚公司以價值7000萬元成品半成品油(簡稱“庫存油品”)向質權人中行鐵嶺分行提供質押擔保,質押物具體包括:價值670萬元的半成品-減線油1280噸;價值130萬元的半成品-糠線油245噸;價值4530萬元的半成品-精線油5740噸;價值220萬元的半成品-裝置存油340噸;價值1450萬元的成品油2000噸。
然而合同簽訂后,遼寧海孚公司與中行鐵嶺分行未履行辦理質押登記的相關手續,也未將質押物交付中行鐵嶺分行。也就是說,作為質押物的庫存油品仍然還在遼寧海孚公司手上,而遼寧海孚公司卻仍然順利獲得貸款。
中行鐵嶺分行按照約定履行合同,從2013年7月份開始,陸續為遼寧海孚公司開具五份“開立國內信用證申請書”,約定遼寧海孚公司應于信用證約定的付款日前3個銀行工作日將備付款足額存入在中行鐵嶺分行處開立的賬戶,以用于信用證項下對外付款。
中行鐵嶺分行履行了國內信用證的墊付義務,遼寧海孚公司未按約定在信用證到期日向中行鐵嶺分行支付信用證項下款項,致使中行鐵嶺分行分三次對外墊付了3749.48萬元,已構成違約。
法院支持了中行鐵嶺分行要求遼寧海孚公司償還墊付款3749.48萬元及利息的主張。
但法院同時判決,駁回中國銀行鐵嶺分行要求遼寧海孚公司在質押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訴訟請求。原因是中行鐵嶺分行與遼寧海孚公司簽訂《最高額質押合同》成立但未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對中行鐵嶺分行主張在質押范圍內承擔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
盡管法院作出了判決,但是中行鐵嶺分行并未拿到賠償,隨后又向鐵嶺中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此前的訴訟過程中,法院已依法查封遼寧海孚公司東廠區及西廠區油罐內庫存油品。2015年8月10日,法院曾向中行鐵嶺分行發出通知,稱庫存油品兩次均流拍,將作價交付給中行鐵嶺分行,如拒絕接收,法院將解除查封,并將該庫存油品退還被執行人遼寧海孚公司。
2015年12月9日,鐵嶺市中院作出(2014)鐵執字第00108號執行裁定書,將被執行人遼寧海孚公司所有的庫存油品3329.84噸(油品為液態混合物,現場測量數量為7424.56噸)抵償中行鐵嶺分行。中行鐵嶺分行同意以第二次拍賣價770.064萬接收該油品以物抵債。
由于油水液態混合物屬國家明確規定的危險廢物。此后,這些庫存油品一直放在遼寧海孚公司廠區內,拿到所有權的中行鐵嶺分行一直未對相關油品做出處理。
而遼寧海孚公司早已債務纏身,除了還不起中行鐵嶺分行的錢,也有其他欠債未還,并且固定資產也被用作抵押。在中行鐵嶺分行接收前述庫存油品前,2015年8月,遼寧嘉冠公司通過拍賣取得遼寧海孚公司的固定資產。
2016年3月14日,遼寧嘉冠公司向調兵山市法院起訴中行鐵嶺分行,稱其未能及時將油品運走,致使企業不能生產,造成巨大損失,且多次被消防、環保等部門下發整改通知、受到處罰。要求中行鐵嶺分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據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中行鐵嶺分行取得抵債資產所有權后即應對該部分抵債資產進行相應處置,經遼寧嘉冠公司多次協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置,至今仍然存放于嘉冠公司處,侵害了嘉冠公司的合法權益,鐵嶺中行對此糾紛應當承擔過錯責任。盡管雙方無形式上的合同關系,但由于中行鐵嶺分行未及時處分抵債油品,致使嘉冠公司對其所有的庫存油品必須履行妥善保管的倉儲義務,雙方當事人之間已形成事實上的倉儲保管民事法律關系。
此外,法院委托相關機構對嘉冠公司西廠區油品進行評估鑒定,結論為:嘉冠公司西廠區25個油罐中油水混合物體積為8948.29立方米、油品重量為2245.56噸,評估價值為191.24萬元。
2018年5月14日,調兵山市法院判決,要求中行鐵嶺分行將其存放于遼寧嘉冠公司的油水混合物處置完畢,將占用油罐恢復至清空狀態,并承擔處置油品費用。此外,中行鐵嶺分行賠償損失(倉儲費)749.9萬。
此后,雙方均提起上訴。2018年11月10日,鐵嶺市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對計算倉儲費的起始日期和油品噸數作出調整:按照7424.56噸,以2016年2月9日起每噸每日1.339元的標準支付倉儲費至油罐清空。
以此推算,截至終審判決作出當天,中行鐵嶺分行要向遼寧嘉冠公司賠償900多萬元。
在終審判決下達一年多后,2020年3月2日,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且全部未履行,中行鐵嶺分行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此時,據終審判決書計算,倉儲費已近1500萬。
不過據澎湃新聞報道,成為“老賴”后,中行鐵嶺分行迅速向調兵山市法院匯款1400多萬,后“失信被執行人”被撤銷。不過,這筆錢并未被執行給遼寧嘉冠公司。
此后的3月20日,遼寧省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書(2019)遼民申391號,稱原一、二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指令鐵嶺市中院再審本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6月22日,鐵嶺市法院作出(2020)遼12民再20號民事裁定書,以“存在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該院前終審判決,發回調兵山市法院重審。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基金報、澎湃新聞等
封面圖片來源:攝圖網(圖文無關)
如需轉載請與《每日經濟新聞》報社聯系。
未經《每日經濟新聞》報社授權,嚴禁轉載或鏡像,違者必究。
讀者熱線:4008890008
特別提醒:如果我們使用了您的圖片,請作者與本站聯系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現在本站,可聯系我們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歡迎關注每日經濟新聞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