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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一個“內鬼”:前券商副總裁虛構第三方協議,4年貪污1200萬元!法院這么判……

每日經濟新聞 2020-10-11 10:59:09

經查,2012年至2015年,周某在擔任某券商副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虛構第三方協議的方式騙取該券商資金約1205.13萬元。最后,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

每經記者 陳晨    每經編輯 何劍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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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攝圖網

10月9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周某貪污罪一審刑事判決書。經查,2012年至2015年,周某在擔任某券商副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便利,以虛構第三方協議的方式騙取該券商資金約1205.13萬元。最后,周某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審中,周某提出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并稱其協議支出行為是在公司制度框架范圍內的合理行為,其沒有侵占公司利益,并不構成犯罪。那么,法院是怎么認定的呢?

騙取券商資金超1200萬元

2012年至2015年,周某在擔任某券商副總裁期間,利用其分管有關投行項目等職務便利,虛構第三方服務單位在相關投行項目中提供幫助的事由,使得該券商與第三方服務單位簽訂服務協議。

然后,由第三方服務單位從該券商支付的服務費中扣除一定比例稅費后返還到周某本人或其實際控制的他人銀行賬戶,無需按照協議內容提供服務,周某以此方式騙取該券商資金共計約1205.13萬元,其中約1050.70萬元被周某個人非法占有使用。根據統計,周某共在7個項目上進行了以上操作。

比如,2013年至2014年期間,周某在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開發行A股項目中,利用其職務便利,虛構其個人實際控制的寧波億誠為該項目提供服務的事由,使得該券商與寧波億誠簽訂服務協議,從該券商處騙得240萬元歸其個人非法占有使用。

不過,周某在被調查期間,如實供述了調查機關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案發后,周某通過家屬主動退出贓款約957.43萬元,調查機關從他人處追回贓款約217.50萬元,共計追回贓款約1174.93萬元。

圖片來源:記者根據裁判文書整理

法院認為,周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騙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最終,周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20萬元。追回的贓款約1174.93萬元發還該券商,尚未追回的贓款繼續予以追繳。

辯稱其行為屬于協議支出

實際上,對于以上指控,周某曾辯解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另外,其行為屬于協議支出行為,是在公司制度框架范圍內的合理行為,其沒有侵占公司利益,并不構成犯罪。

關于周某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方面,法院表示,根據證實,該券商屬于國有絕對控股企業,涉案期間周某系由該券商物色為外部引進副總裁人選,并經提請滬杭甬公司(國有絕對控股企業)黨委會研究決定。可以認定周某的任職取決于該券商上級即滬杭甬公司黨委的研究決定,其薪酬也是由滬杭甬公司考核管理的,其實質性代表滬杭甬公司黨委。其任職后作為該券商高管,具體從事經營、管理等活動,符合國家工作人員的認定標準。

關于協議支出取得相關款項的行為性質和款項性質方面,法院認為,首先,該券商屬于國有絕對控股企業,周某占有、持有的項目收益款屬于該券商的單位資產,在未予合法分配前應當全額認定為公共財物。

其次,根據相關證據及證言證實,周某作為該券商副總裁,其收入適用高管的薪酬考核方案,不得從項目團隊支取獎金,亦不能在項目團隊包干費用中違規報銷所謂公關費,相關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

再者,按照該券商的費用包干制,項目團隊成員獎金系在擬定分配方案,上報審核批準后方可發放。周某虛列協議支出取得涉案款項的行為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據此可以認定,周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記者也注意到,根據情況說明,證實該券商公司高管薪酬由滬杭甬公司直接考核管理,該券商高管績效獎金考核方案由滬杭甬公司人力資源部牽頭制定,經滬杭甬公司集體審議研究決定后,交由該券商薪酬管理委員會、董事會審議通過。該券商高管具體薪酬金額由該券商根據考核方案先行計算,經滬杭甬公司人力資源部等部門審核,并上報滬杭甬公司領導集體討論審定后,再交由該券商董事會表決后執行,該券商不得在考核方案外另行制定高管獎金方案。該券商允許在項目中列支第三方協議支出,但絕對不允許虛構第三方協議支出,也不允許該券商工作人員(含公司高管)通過第三方協議套取資金,用于項目公關費或者用于個人薪酬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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